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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泽最新拆迁信息公示,不是主动搬迁,强拆后就无权享受奖励金?最高院:有!

张海涛律师

张海涛律师

高级顾问 行政诉讼 征地拆迁

张海涛,1972年生,济南人。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资深法律顾问,在征地拆迁领域研究造诣颇深。志在为广大征地拆迁当事人维护合法权益,争取合理补偿。

摘要:本文介绍嘉泽最新拆迁信息公示,不是主动搬迁,强拆后就无权享受奖励金?最高院:有!的相关知识,内容包含拆迁奖励政策,拆迁补偿奖励是否国家强制给予,拆迁奖励政策 法律问题,拆迁补偿奖励是否属于国家强制给予?,高额拆迁奖励来了,你搬,还是不搬?的征拆普法内容。欢迎咨询在明律师在线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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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泽最新拆迁信息公示,不是主动搬迁,强拆后就无权享受奖励金?最高院:有!

一、不是主动搬迁,强拆后就无权享受奖励金?最高院:有!

搬迁奖励金是指在房屋征收过程中,市、县级人民政府为了加快拆迁进度,对被征收人给予的一种补助和奖励。如果不是自己主动搬迁,房子被非法强拆之后还能获得这笔奖励金吗?北京京康律师事务所主任、西北政法大学物权与土地制度研究所联席所长、西北政法大学法治学院特聘教授史西宁主任律师通过最高法院的一个判例为您深入分析能否获得这笔补偿。

案件背景和内容

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行申4462号裁定书公布了这样一个案例:覃辉姣是广西桂林市雁山区一栋楼房的业主,该楼房因为321国道扩建工程被征收。雁山区政府与该楼房大部分业主签订了补偿协议,但覃辉姣不满意补偿方案,拒绝签约。雁山区政府随后将该楼鉴定为危房,并以此为由组织强制拆除。覃辉姣认为这是违法行为,侵犯了她的财产权,于是向法院起诉。一审法院判决雁山区政府赔偿覃辉姣房屋损失538152元及利息。二审法院在此基础上增加15%的搬迁奖励金,改判赔偿总额为623373.9元及利息。雁山区政府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雁山区政府强制拆除房屋行为违法,应当赔偿覃辉姣损失。二审法院参照雁山区政府的补偿方案,增加搬迁奖励金,有利于全面赔偿被告损失,引导行政机关依法实施征收行为。因此,最高人民法院驳回了雁山区政府的再审申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在作出裁定时,主要依据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家赔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 雁山区政府在未经业主同意的情况下强制拆除房屋,违反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三条等规定,侵犯了业主的财产权。- 覃辉姣作为被侵权人,有权根据《国家赔偿法》第二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等规定,向雁山区政府请求赔偿。- 雁山区政府在实施强制拆除后,未重新作出补偿决定或与覃辉姣另行签订补偿协议,导致覃辉姣的赔偿数额不能确定。因此,法院应当结合行政机关的违法情节,综合协调适用《国家赔偿法》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依法合理确定赔偿项目及数额。- 雁山区政府在公布的补偿方案中,规定了在规定时限内签订补偿协议并主动搬迁的业主,可以享受15%的搬迁奖励金。为避免出现行政机关实施了违法强制拆除行为却降低了征收成本的不合理结果,法院参照该补偿方案,在赔偿房屋损失的基础上增加搬迁奖励金,以确保覃辉姣所得赔偿不应低于其依照征收补偿方案的可得数额。

这个案例告诉我们什么?

最高人民法院的这一裁定,对于保护被征收房屋业主的合法权益,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推进法治建设,具有重要的意义和启示。- 第一,保护好自己的房产证和其他相关证件。这些证件是你证明自己房屋所有权和使用权的重要依据,如果丢失或损坏,可能会给你带来麻烦。- 第二,关注好自己所在地区的征收政策和动态。如果你发现有任何涉及你房屋的征收公告或通知,一定要及时阅读和了解,并根据自己的情况选择合适的补偿方式。- 第三,如果你对政府的征收行为有异议或不满,不要轻易放弃或妥协。你有权利根据法律规定,向政府提出质疑或申诉,或者向法院起诉,寻求司法救济。你也可以寻求专业的法律援助,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史主任提醒,拆迁是一个长期斗争,需要全面专业的知识,需要对全局的把控,需要对法条的合理运用。即使一个有着多年诉讼经验的律师,也在不断地学习和更新,才能在一个案件中冷静地分析并作出正确的判断。而对于非法学的人来说,这是一个庞大的课题,不能仅靠短时间的恶补可以达到的。所以在遇到任何拆迁问题的时候不妨问问律师,在律师的指导下进行专业维权。

二、拆迁补偿奖励是否属于国家强制给予?

法律分析:

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房屋拆迁征收奖励政策,由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而到了征收尾声的,符合条件的,也会有奖励的。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第十八条 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

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三、拆迁奖励政策

法律分析:

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房屋拆迁征收奖励政策,由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而到了征收尾声的,符合条件的,也会有奖励的。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第十八条 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

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四、拆迁补偿奖励是否国家强制给予

法律分析:

拆迁补偿奖励是国家强制给予,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

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

法律依据: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

第三条

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五、拆迁奖励政策 法律问题

法律分析:

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房屋拆迁征收奖励政策,由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而到了征收尾声的,符合条件的,也会有奖励的。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第十八条 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

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六、高额拆迁奖励来了,你搬,还是不搬?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拆迁补偿奖励是国家强制给予的,用于公共利益的需要。

该条例规定,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给予公平补偿,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

拆迁房屋时,公房承租人可以拿补偿款,需根据当地政府制定的拆迁补偿标准进行相应的补偿。

法律分析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拆迁补偿奖励是国家强制给予的。

该条例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

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

一、拆迁房屋时公房承租人可以拿补偿款吗

拆迁房屋时公房承租人是否能拿到补偿款,并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条的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

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在房屋租赁合同中约定房屋被征收或者拆迁时的处理办法。

二、招远市企业拆迁补偿标准

抚远市企业拆迁补偿标准,是根据土地的用途补偿的,标准全国每个地方大致相同,具体标准由省政府制定区片综合价,企业拆迁补偿费用主要分为:

拆迁资产的补偿费用、停产停业损失、拆迁补偿费用、基于拆迁政策发生的奖励费用等。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详细的补偿说明。

拓展延伸

先搬迁后补偿合法吗

先搬迁后补偿不合法。

房屋征收遵守的是先补偿后搬迁原则,被征收人可以在收到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给予的补偿后,再在协议约定的或补偿决定的期限内进行搬迁。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

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结语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拆迁房屋时公房承租人可以拿到补偿款,但具体是否能拿到需要根据当地政策和法规来确定。

同时,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以及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等,由地方政府制定区片综合价并制定拆迁补偿标准。

法律依据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

第三条

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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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嘉泽最新拆迁信息公示,拆迁奖励政策 法律问题

内容审核:张海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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