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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石拆迁最新视频公示,揭露:南京房产经营公司领导长期贪污,职工多年无薪,法人赵峰涉嫌重罪

张作元律师

张作元律师

首席督导律师 行政诉讼 征地拆迁 民商领域

秉承“细致、诚信、专业、专注、责任”的原则,致力于维护每一位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坚决捍卫司法在社会公平中的保障作用。团队在多年的实践中,已经形成一套严谨、高效的案件调查取证、复议、诉讼、谈判维权体系。代理案件覆盖全国三十多个省份,数量累计达1500件以上,凭借着专业的法律能力,诉讼策略和团队的集体智慧,为无数维权人解决了征收、拆迁等民商事纠纷中疑难问题,切实保障和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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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石拆迁最新视频公示,揭露:南京房产经营公司领导长期贪污,职工多年无薪,法人赵峰涉嫌重罪

一、揭露:南京房产经营公司领导长期贪污,职工多年无薪,法人赵峰涉嫌重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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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南京房产经营公司贪脏枉法的领导吃了十几年空饷,现在还在吃,企业职工却多年没工资,企业法人赵峰该当何罪

二、窦荣刚律师经典辩护:某房企总经理杨某职务侵占、挪用资金案辩护

律师解答:

这种行为其实是不一定违法的,要分情形讨论:

一、挪用私营公司的钱不构成挪用公款罪,但可能构成其他犯罪。

二、股份公司下,法定代表人挪用公款,并不能认定为挪用公款罪,因为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行为。

如果法定代表人是公司股东,有可能构成抽逃资金罪。

如果法定代表人不是股东,有可能构成挪用资金罪。

这两种罪名的量刑标准也有一定区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八十四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

三、董事长用公款买房犯法吗

法律分析:

这种行为其实是不一定违法的,要分情形讨论:

一、挪用私营公司的钱不构成挪用公款罪,但可能构成其他犯罪。

二、股份公司下,法定代表人挪用公款,并不能认定为挪用公款罪,因为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行为。

如果法定代表人是公司股东,有可能构成抽逃资金罪。

如果法定代表人不是股东,有可能构成挪用资金罪。

这两种罪名的量刑标准也有一定区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八十四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

四、董事长用公款买房犯法吗?

法律分析:

这种行为其实是不一定违法的,要分情形讨论:

一、挪用私营公司的钱不构成挪用公款罪,但可能构成其他犯罪。

二、股份公司下,法定代表人挪用公款,并不能认定为挪用公款罪,因为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行为。

如果法定代表人是公司股东,有可能构成抽逃资金罪。

如果法定代表人不是股东,有可能构成挪用资金罪。

这两种罪名的量刑标准也有一定区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八十四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

五、董事长用公款买房犯法嘛?

律师解答:

这种行为其实是不一定违法的,要分情形讨论:

一、挪用私营公司的钱不构成挪用公款罪,但可能构成其他犯罪。

二、股份公司下,法定代表人挪用公款,并不能认定为挪用公款罪,因为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行为。

如果法定代表人是公司股东,有可能构成抽逃资金罪。

如果法定代表人不是股东,有可能构成挪用资金罪。

这两种罪名的量刑标准也有一定区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八十四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

六、董事长用公款买房犯法吗

杨某,这位潍坊某房地产公司的总经理,一度像泰坦尼克号般威峨壮观,但突然间,他被控告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这个案子就像一场突如其来的暴风雪,将杨某推向了人生的悬崖边。

疫情来袭,给这个案件带来了更多的困难。

但是,我们作为杨某的辩护团队,决定迎难而上。

两年的时间,我们从二审到发回重审,每一步都走得小心翼翼,如履薄冰。

在这个过程中,我们精细化辩护,有效沟通,终于将原判刑期7年减至2年9个月。

这不只是数字的变化,更是我们为杨某争取到的实实在在的人权和自由。

当新年的钟声响起,当家的温暖在招手,杨某终于得以回家过年。

此刻的他,不再是那个被控告的总经理,而是一个得以重获新生的自由人。

这个结果,是我们团队所有人的胜利,也是对法律公正的最好诠释。

疫情可以禁锢我们的身体,但不能阻挡我们追求公正的步伐。

在杨某的案子中,我们看到了人性的光辉,看到了法律的力量,看到了公正的胜利。

这是一个充满挑战和困难的故事,但也是一个充满希望和胜利的故事。

一、案件由来

杨某,这位来自四川的潍坊某房地产公司的总经理,像一位舞者,在开发的房产项目舞台上翩翩起舞。

然而,2015年,他的舞步却因为与大股东的矛盾而被阻断。

在关于公司二期开发项目收购、资金支付和公章使用等问题上,杨某与大股东产生了摩擦,矛盾升级导致他被大股东开除出公司。

时光流转,2018年8月,公司大股东以杨某侵占公司资金为由向潍坊当地公安机关报案,杨某被拘捕并遭到起诉。

这像一场突如其来的风暴,让杨某的生活陷入了困境。

然后在2019年11月29日,潍坊某地法院做出了一审判决,杨某被判定犯有职务侵占罪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

这个判决如同一道冷酷的闪电,让杨某的生活陷入了黑暗。

然而,杨某并没有放弃。

在看守所内,他提起上诉,希望能够为自己辩护。

这时,我作为辩护人,接过了他的案件。

我仔细研读了一审判决,发现本案有较大的辩护空间,于是我决定接受委托,为杨某开启辩护之路。

二、辩护工作

接受委托后,我带领团队李秀坤律师克服疫情期间只能视频预约会见的障碍,多次会见杨某了解案情、听取辩解,及时到二审法院查阅原审案卷材料,并在随后的深入阅卷中发现了可以证明被告人不构成职务侵占罪的多份隐蔽性证据,并多次到银行调取杨某账户转账流水进一步对有利事实加以印证。

这些证据足以证实,尽管杨某任职期间,同公司另一股东徐某分掉了公司资金300万元(杨分得115万,徐185万),但是:

第一,二期开发项目是经公司股东共同商定受让的开发项目,虽然因公司决策随意性导致股东决策过程无会议记录、决议证实,但结合在案隐蔽性书证及有关生效法院裁判文书足以证明该项目属于公司而非杨某个人;

第二,杨某个人银行账户和资金与公司账户和资金存在严重混同,结合在案隐蔽性证据,足以证实和计算出杨某为公司二期开发项目垫付的资金明显超过其取得的公司资金,并且其入股、管理公司五年,从未获得分红,其离开公司后多次要求与公司对账,大股东一直拒绝。

综上,我们认为,不能排除300万元是公司同意给杨某和徐某的分红,且因账户资金混同不应认定杨某存在侵占公司资金的事实,同时至今仍担任公司董事长的徐某分得的185万事实上并未脱离公司掌控,亦不应计入杨某侵占金额。

为充分说服二审法院,我们对在案可靠证据显示的杨某先后为公司垫付的1000多万元款项的资金来源、支付渠道、用途和证据出处做了细致的整理,用直观的Excel表格呈现给法官,并针对法官提出的疑问,两次提交有针对性和说服力的书面辩护意见,进行了有效的说服沟通。

2020年7月,二审法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法院重审。

我们继续接受委托,并继续向重审法院递交证据、反映辩护意见。

经过不懈努力,原审法院也接受了我们的观点。

2020年11月,应法院发出的建议函,公诉机关变更起诉,将原起诉书指控杨某职务侵占300万元一项变更为挪用资金115万元,此预示着被告人有望在春节前获释。

为达成目标,辩护人同时与法院和被告人都进行了充分的沟通。

庭审中,杨某表示对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和起诉书变更起诉的挪用资金罪认罪,辩护人对指控的职务侵占罪、部分挪用资金罪作无罪辩护,对115万挪用资金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作量刑辩护。

一周后,法院宣判,采纳了辩护人的上述辩护意见,认定杨某不构成职务侵占罪,以挪用资金罪判处杨某有期徒刑一年,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2021年2月6日(农历腊月二十五),原审被判七年有期徒刑的杨某提前四年三个月刑满释放,回家过年,与家人团聚。

三、辩护心得

1、扎实的刑辩功底、丰富的辩护经验、认真细致负责的工作作风,始终是律师赖以赢得司法机关和司法人员信任、尊重,促使他们耐心听取律师意见、与律师展开良性互动的第一推动力和最重的砝码;

2、对指控证据中的有利辩护证据的发现、发掘和利用,依然是中国刑辩律师最重要的基本功。

通过直观的形式展示给法官,利用经验和逻辑将其串联、组合,形成辩护证据、证明体系,能起到事半功倍的说服效果;

3、良好的辩护只是实现公正裁判的酵母和催化剂,高素质、负责任的法官以及运行良好的司法体制才是裁判公正的决定性因素。

缺了这些,再好的辩护也只能随风飘逝;

4、刑事辩护#今日星座运势#具有其他律师业务无法替代和超越的社会价值。

让无力者有力,让悲观者前行,守护公正自由,促进和谐安宁,值得有理想有信念的从业者矢志坚守。

律师简介:

窦荣刚,律师执业证号码13707200010291728,全国知名专业刑辩律师,山东求是和信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企业合规法律事务中心主任、商事犯罪辩护部主任。

2004年至今专注刑辩,办理全国各地刑事案件三百余件,其中获得宣告无罪、不起诉、撤销案件、免予刑事处罚结果的二十六件,获重罪改轻罪、部分无罪、减轻处罚、缓刑等结果的百余件。

全国律协、人民网首届全国律师“最佳辩护词评选”优秀奖获得者;

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首起排除疲劳审讯非法证据审判指导案例——扬州吴毅贪污案主辩律师;

福建念斌投毒案辩护律师团重要成员。

著名刑事诉讼法学家、北大法学院陈瑞华教授2018年5月出版的刑事辩护研究专著《刑事辩护的艺术》一书选取其两个成功辩护典型案例,分别以专门章节介绍其辩护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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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黄石拆迁最新视频公示,董事长用公款买房犯法嘛?

内容审核:张作元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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