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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拆迁复评申请书,招投标复评复议的流程

张霞律师

张霞律师

主办律师 行政诉讼 土地征收 房屋拆迁

具备扎实的法律实务能力,曾在多家企业担任法律顾问,在房屋土地征收、房地产合同纠纷等行政诉讼领域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 擅长把握当事人根本利益,结合案件特点,制定最为经济、有效的纠纷解决方案,为当事人争取最大的利益,深受委托人好评。委托人曾专程赠送锦旗,称赞张律师为“正义的守护者,人民的好律师”。

摘要:本文介绍房屋拆迁复评申请书,招投标复评复议的流程的相关知识,内容包含招投标复评复议的程序,什么情况下招标可以复评,招投标复评复议的流程 法律问题,招标复评法律规定,招投标复评复议的程序?的征拆普法内容。欢迎咨询在明律师在线客服。
房屋拆迁复评申请书,招投标复评复议的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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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拆迁复评申请书,招投标复评复议的流程

一、招投标复评复议的流程

法律分析:(一)申请,如果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提出申请,需提供申请书、身份证明、产权证或公房租赁凭证等资料。 (二)审理,在裁决过程中,裁决机关首先会听取各方陈述,认定补偿安置的事实是否清楚,并征询拆迁双方是否愿意进行调解。 (三)文书送达 送达裁决文书如申请书副本、裁决书等,必须有送达回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二十六条 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提出对本法第七条所列有关规定的审查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对该规定有权处理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依法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在七日内按照法定程序转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依法处理,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应当在六十日内依法处理。处理期间,中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

二、招标复评法律规定

法律分析:

(一)申请,如果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提出申请,需提供申请书、身份证明、产权证或公房租赁凭证等资料。

(二)审理,在裁决过程中,裁决机关首先会听取各方陈述,认定补偿安置的事实是否清楚,并征询拆迁双方是否愿意进行调解。

(三)文书送达 送达裁决文书如申请书副本、裁决书等,必须有送达回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二十六条 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提出对本法第七条所列有关规定的审查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对该规定有权处理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依法处理;

无权处理的,应当在七日内按照法定程序转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依法处理,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应当在六十日内依法处理。

处理期间,中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

三、招投标复评复议的程序

律师分析:

(一)申请,如果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提出申请,需提供申请书、身份证明、产权证或公房租赁凭证等资料。

(二)审理,在裁决过程中,裁决机关首先会听取各方陈述,认定补偿安置的事实是否清楚,并征询拆迁双方是否愿意进行调解。

(三)文书送达 送达裁决文书如申请书副本、裁决书等,必须有送达回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二十六条 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提出对本法第七条所列有关规定的审查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对该规定有权处理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依法处理;

无权处理的,应当在七日内按照法定程序转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依法处理,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应当在六十日内依法处理。

处理期间,中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

四、什么情况下招标可以复评

法律分析:

评标结束后,当发现评标过程或结果出现问题时,代理机构通常会第一时间考虑重新评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五十四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

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

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五、招投标复评复议的流程 法律问题

法律分析:

(一)申请,如果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提出申请,需提供申请书、身份证明、产权证或公房租赁凭证等资料。

(二)审理,在裁决过程中,裁决机关首先会听取各方陈述,认定补偿安置的事实是否清楚,并征询拆迁双方是否愿意进行调解。

(三)文书送达 送达裁决文书如申请书副本、裁决书等,必须有送达回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二十六条 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提出对本法第七条所列有关规定的审查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对该规定有权处理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依法处理;

无权处理的,应当在七日内按照法定程序转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依法处理,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应当在六十日内依法处理。

处理期间,中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

六、招投标复评复议的程序?

法律分析:

我国投标招标法规定:

违法确定或者更换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作出的评审结论无效,依法重新进行评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七十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不按照规定组建评标委员会,或者确定、更换评标委员会成员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规定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违法确定或者更换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作出的评审结论无效,依法重新进行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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