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建波律师,男,北京著名金牌律师,北京大学法学学士。现为北京市律师协会农业农村法律事务专业委员会委员、中华 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房屋拆迁款的基本归属原则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具体来说,归属原则可以分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私房动迁补偿分配
私房动迁包括产权房和宅基地房屋动迁。对于产权房动迁,利益的分配主要依据动迁政策,按人口补偿安置,户口在内的一般均享有份额;同时,也可以按照房屋面积进行补偿安置,此时产权人享有房屋的补偿安置利益。对于宅基地动迁,安置补偿则包括对土地和房屋的补偿安置,具体分配利益会根据宅基地使用权的归属以及房屋申请翻建、重建的情况来确定。
二、公租房动迁安置补偿利益
对于公租房动迁,安置补偿利益的分配一般遵循一人一份、均等分割的原则。在存在公房租赁关系的公房拆迁中,拆迁补偿款明确归承租人所有。如果公房承租人在获得拆迁补偿后死亡,该补偿款可以作为其个人财产,按照遗嘱或者法定的继承规则分配给其继承人。若拆迁补偿发生在公房承租人变更之后,则该补偿款为变更后的公房承租人的个人财产。同样,如果拆迁补偿发生在公房承租人死亡之后、承租人变更之前,该补偿款则归系争公房的事实上的承租人所有。
三、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原则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这要求政府在征收与补偿过程中要广泛听取并充分吸收各方面意见,保障被征收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救济权,并确保征收补偿方案、征收决定、补偿决定等关键信息的公开透明。
综上所述,房屋拆迁款的基本归属原则涉及私房动迁和公房动迁的不同情况,以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法定原则。在具体实践中,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实际情况进行具体分析和处理。
法律分析:
拆迁补偿款根据房屋产权所有人判断,所谓的房屋产权的所有人应当是房产证上所有人的姓名及其配偶子女。
如房产证上没有该人姓名,户主与该人又无法律上支持的继承等财产分割关系,那该人没有该房屋的所有权。
拆迁补偿款的分割一般归所有权人,实际居住人的安置,按照本市有关政策规定处理。
被拆迁房屋属于通过市场买卖取得的使用权公有居住房屋,所得到的货币补偿款一般归出资人所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条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
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
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请征收土地。
法律分析:
领取拆迁补偿款后,家庭成员间可以协议约定拆迁补偿比例,如果协议不成,应根据三项原则进行分配。
家庭内部对安置补偿有约定的,只要该约定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一般应予以遵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三条:
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有限期使用制度。
但是,国家在本法规定的范围内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
法律分析:
1、按原面积妥善安置原则。
2、鼓励迁往市区边陲地段和人口稀疏地区的原则。
3、等价交换原则。
4、先安置、后拆迁的原则。
法律依据: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第二十二条 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
拆除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法律分析:
拆迁补偿款根据房屋产权所有人判断,所谓的房屋产权的所有人应当是房产证上所有人的姓名及其配偶子女。
如房产证上没有该人姓名,户主与该人又无法律上支持的继承等财产分割关系,那该人没有该房屋的所有权。
拆迁补偿款的分割一般归所有权人,实际居住人的安置,按照本市有关政策规定处理。
被拆迁房屋属于通过市场买卖取得的使用权公有居住房屋,所得到的货币补偿款一般归出资人所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条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
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
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请征收土地。
房屋作为不动产,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必不可少的物质资料。
城市房屋拆迁,是城市建设过程中的重要环节,既与城市的发展密切相关,又涉及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属于各方面都非常关心的问题。
虽然拆迁当事人之间是一种民事关系,但拆迁活动事关重大,已经超出了一般民事活动的范畴,而涉及到社会稳定,城市发展和人民群众的重大切身利益。
因此,国家对拆迁活动予以有效的管理是非常必要的。
有鉴于此,早在1991年,国务院就颁发了《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有效期至2001年10月31日。
自2001年11月1日起,我国实行国务院新颁发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称之为国务院第305号令。
拆迁当事人:
是指拆迁活动的参与者,包括拆迁人、被拆迁人和被拆迁房屋的承租人。
具体而言,拆迁非出租房屋,拆迁当事人是指拆迁人与被拆迁人;
拆迁出租房屋的拆迁当事人是指拆迁人、被拆迁人和被拆迁房屋的承租人。
城市房屋拆迁应遵循的四个基本原则:
1、符合城市规划的原则。
城市规划是建设城市和管理城市的基本依据。
城市房屋拆迁的实施,理所当然应符合城市规划要求,所谓城市规划是指为了实现一定时期内城市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确定城市性质、规模和发展方向,合理利用城市土地,协调城市空间布局,对各项建设综合部署和具体安排。
2、有利于城市的旧城区改造的原则。
城市房屋拆迁与城市旧区改造密切相关。
城市旧区在长期历史发展和演变过程中逐步形成的进行各项政治、经济、文化、社会活动的居民集聚区,城市在不断地更新、发展,城市旧区改造,是城市建设不可缺少的一环。
而城市房屋拆迁,又往往是城市旧区改造的重要手段。
3、有利于生态环境改善。
生态环境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基本条件,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基础,改善生态环境,实现可持续发展虽然只是简单的一句话,却代表了立法指导思想的变化,应当注意在拆迁实践中,予以贯彻执行。
4、保护文物古迹的原则。
文物古迹是指革命遗址、纪念建设物、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石刻等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文物。
保护文物古迹,是开展科学研究工作的需要。
同时,保护文物古迹,对于继承我国优秀的历史文化遗产,进行爱国主义和革命传统教育,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有着重要意文。
1、房屋拆迁产权归属原则是什么
2、房屋拆迁产权归属原则怎么写
3、房屋拆迁产权归属原则有哪些
4、拆迁房产权归属问题
5、拆迁房的归属权
6、拆迁 产权
7、拆迁房房屋产权
8、拆迁房权是什么意思
9、拆迁房所有权归属
10、房屋拆迁属于什么法律
以上就是在明律师事务所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房屋拆迁产权归属原则,房屋拆迁款的基本归属原则是什么”相关内容,希望能够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欢迎咨询我们的在线律师。
文章来源参考:头条-房屋拆迁产权归属原则,拆迁款怎么分
内容审核:马建波律师
免责申明:
本文内容中的法律法规来源于网络整理,如法律法条存在信息滞后或错误、侵权,欢迎联系我们纠错,我们将在24小时内进行处理。遇到拆迁,提前咨询律师各项是否合理,房屋,土地,装修,停产停业损失等。仅受理拆迁相关咨询!本所律师经验丰富,尤其擅长企业,商铺及复杂重大疑难案件!欢迎咨询在明律师在线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