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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平安街道拆迁,善意取得抵押权对抗所有权

殷浩律师

殷浩律师

首席督导律师 国有土地拆迁 集体土地拆迁

殷浩律师自2016年进入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后一直从事拆迁业务实务工作,迄今9年,目前为律所督导律师,行政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从业期间承办征地拆迁案件600余件,尤其擅长处理集体案件和对接企业拆迁谈判。殷律师熟知各地的拆迁惯用手段和政策,乐于钻研学术,随机应变能力强,善于实质化解纠纷。

摘要:本文介绍西安平安街道拆迁,善意取得并不能当然消灭抵押权的相关知识,内容包含善意取得并不能当然消灭抵押权,善意取得不动产后,原来设定的抵押权会消灭吗,善意取得可以对抗抵押权吗,动产抵押权能否善意取得,抵押权是否适用善意取得的征拆普法内容。欢迎咨询在明律师在线客服。
西安平安街道拆迁,善意取得抵押权对抗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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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平安街道拆迁,善意取得并不能当然消灭抵押权

一、善意取得并不能当然消灭抵押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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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16年,方巧梦与阮威凯建立恋爱关系。双方共同出资,在2018年以阮威凯名义,以按揭方式购买别克轿车一辆。阮威凯于2019年9月12日将案涉车辆按揭贷款结清,当月23日,阮威凯与海通公司签订《融资回租合同及其他文件》,约定阮威凯将案涉车辆出卖给海通公司并租回使用……案涉车辆自实际起租日起自动转移至海通公司所有,阮威凯应在实际起租日起20日内到相关车辆管理机关办理以海通公司为抵押权人的租赁车辆抵押登记等。2019年9月24日,阮威凯对案涉车辆设立抵押,抵押权人海通公司。

后因海通公司主张对涉案车辆享有所有权及抵押权,与方巧梦、阮威凯产生纠纷而诉至法院。

法院观点

法院关于涉案车辆的所有权,以及抵押权作出如下判决:

首先,阮威凯与海通公司之间成立融资租赁合同法律关系。依据法律规定,机动车等特殊动产的物权变动以交付为生效要件,登记仅作为物权变动的对抗要件,且动产物权的让与人可以通过对该动产保留直接占有,使受让人取得对动产的间接占有,即占有改定的方式,以代替该动产现实移转的交付。根据涉案融资回租合同等约定,本案应当认定此时案涉车辆已经以占有改定的方式进行了交付,该车辆所有权已转移至海通公司。

其次,方巧梦已经善意取得了案涉车辆的所有权。《民法典》第31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时,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案涉车辆所有权自融资回租合同等约定生效时已转移至海通公司,阮威凯之后将该车辆再转让给方巧梦即构成无权处分。根据已查明的案情,方巧梦符合善意取得的条件,已经善意取得该车辆的所有权。

最后,善意取得并不能当然消灭抵押权。《民法典》第406条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抵押财产转让的,抵押权不受影响。根据该规定,海通公司虽然已对案涉车辆设立抵押,但抵押人阮威凯在抵押期间可以转让该车辆,海通公司的抵押权并不受影响。亦即,方巧梦虽可善意取得案涉车辆的所有权,但并不能因此消灭该车辆上原有海通公司设立的抵押权,海通公司对该车辆仍享有抵押权。

法律评述

本案有两个法律问题需留意。

一是关于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虽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但动产物权转让时,交易双方又约定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该约定生效时发生效力。故机动车等特殊动产的物权变动以交付为生效要件,登记仅作为物权变动的对抗要件,且动产物权的让与人可以通过对该动产保留直接占有,使受让人取得对动产的间接占有,即占有改定的方式,以代替该动产现实移转的交付。公安部《机动车登记规定》中的机动车所有权转移登记制度属于从行政管理角度进行的规定,不是对物权变动效力作出的规定。

二是善意受让人取得动产后,该动产上的原有权利是否消灭?如涉案车辆为例,民法典颁布之后,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抵押财产转让的,抵押权不受影响。故原有抵押权利不会自动消灭。从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司法解释规定看,《物权法》第191第2款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第108条规定,善意受让人取得动产后,该动产上的原有权利消灭,但善意受让人在受让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权利的除外。即,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已抵押的机动车并不影响转让合同的效力,善意受让人受让机动车后,机动车上的原有抵押权消灭,但善意受让人知道机动车上已设有抵押权的,抵押权不消灭;如果机动车已办理抵押登记的,抵押权具有对抗善意受让人的法律效力,之后无论机动车转移到谁手中,只要债务履行期限界满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抵押权人都可以就该抵押机动车行使抵押权。

相关法律规定

民法典

第311条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

第406条 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抵押财产转让的,抵押权不受影响。

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及时通知抵押权人。抵押权人能够证明抵押财产转让可能损害抵押权的,可以请求抵押人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案例:浙江高级法院(2023)浙民终19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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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文、律师

主要执业领域为人力资源、知识产权、税务、公司治理、建设工程及房地产、金融、数据安全、个人信息保护,及与之相关的民商事代理、刑事辩护。

著作两部,译著一部。

拥有基金、证券、期货以及演出经纪人从业资格。

工作语言为中文、日文、英文。

邮 箱:legalwangwen@163.com

二、动产抵押权能否善意取得

法律主观:

抵押 是适用善意取得的。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法律客观:

《 民法典 》第三百一十一条,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

三、善意取得抵押权对抗所有权

法律主观:

是否会存在赢的情形就要看案件的实际情况;

根据《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三条善意受让人取得动产后,该动产上的原有权利消灭。

但是,善意受让人在受让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权利的除外。

,如果第三人的确善意取得了生产设备上之抵押权,自可依法(即依照抵押合同约定与担保物权制度)行使物权。

此时他物权效力优先于所有权效力。

因此该问答案应当为“是”。

,债权人因第三人行使抵押权而丧失所有权之损失,可向债务人主张赔偿责任。

此时或可基于违反契约、侵权行为或不当得利等请求权基础来实现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零五条【抵押权与租赁权的关系】抵押权设立前,抵押财产已经出租并转移占有的,原租赁关系不受该抵押权的影响。

,第四百零六条【抵押财产的处分】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

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抵押财产转让的,抵押权不受影响。

,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及时通知抵押权人。

抵押权人能够证明抵押财产转让可能损害抵押权的,可以请求抵押人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第四百零七条【抵押权处分的从属性】抵押权不得与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或者作为其他债权的担保。

债权转让的,担保该债权的抵押权一并转让,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四百零八条【抵押权的保护】抵押人的行为足以使抵押财产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请求抵押人停止其行为;抵押财产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请求恢复抵押财产的价值,或者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应的担保。

抵押人不恢复抵押财产的价值,也不提供担保的,抵押权人有权请求债务人提前清偿债务。

,第四百零九条【抵押权及其顺位的处分】抵押权人可以放弃抵押权或者抵押权的顺位。

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可以协议变更抵押权顺位以及被担保的债权数额等内容。

但是,抵押权的变更未经其他抵押权人书面同意的,不得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

,债务人以自己的财产设定抵押,抵押权人放弃该抵押权、抵押权顺位或者变更抵押权的,其他担保人在抵押权人丧失优先受偿权益的范围内免除担保责任,但是其他担保人承诺仍然提供担保的除外。

,第四百一十条【抵押权的实现】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其他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协议。

,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

,抵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抵押权设立的条件是抵押登记。

以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建设用地使用权,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这四种财产设定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权自登记之日起设立。

,财产设定抵押,如果当事人未办理登记,虽然抵押权没有设立,但是抵押合同已经生效。

抵押物登记记载的内容与抵押合同约定的内容不一致的,以登记记载的内容为准。

以尚未办理权属证书的财产抵押的,只要当事人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能够提供权利证书或者补办登记手续的,法院可以认定抵押有效。

,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交通运输工具和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抵押的,或者以《民法典》规定的动产设定抵押,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

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以其他财产抵押的,可以自愿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当事人未办理抵押物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法律客观:

《 民法典 》第三百一十一条,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

四、善意取得不动产后,原来设定的抵押权会消灭吗

法律分析:

不动产善意取得后原抵押权会消灭,抵押权应同样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不动产抵押以登记为公示方法。

物权公示的公信力乃是不动产抵押权善意取得制度的理论基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一十一条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1、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2、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3、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

五、善意取得可以对抗抵押权吗

法律主观:

抵押 是适用善意取得的。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法律客观:

《 民法典 》第三百一十一条,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

六、抵押权是否适用善意取得

动产抵押权可以善意取得,根据法律规定以动产抵押的,如果没有办理抵押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善意第三人需要满足的条件有受让该动产时是善意的,是以合理的价格受让该动产等。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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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西安平安街道拆迁,善意取得可以对抗抵押权吗

内容审核:殷浩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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