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业以来,致力于行政诉讼领域的研究,擅长房屋土地征收补偿领域的各种纠纷案件。经办的百逾件案件涉及全国各地,不仅熟练掌握少数委托人的案件,代理超百人的集体案件亦得心应手。
祖先留下的老房子可以确权。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同时,该法也规定,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的登记,依照有关不动产登记的法律、行政法规执行。依法登记的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因此,祖先留下的老房子如果是在农村或城市郊区,且符合相关规定,是可以进行确权的。
其次,确权的过程一般包括以下步骤:由宅基地的使用权人领取并填写《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申报登记表》,同时需要当地村委会或者镇政府出具土地来源的证明,如宅基地的审批手续、房屋的规划许可证等。然后,当地的国土部门会对宅基地进行实地调查、测量,并组织相邻地块的农民现场指认界限,最后经过公告无异议后,由当地县政府签发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证。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宅基地存在归属争议,或者手续不全,那么可能暂时无法进行确权。此外,如果老房子建设在耕地上,或者房屋的所有权存在纠纷,也可能影响确权。
总的来说,祖先留下的老房子在符合相关规定的情况下是可以进行确权的。但具体流程和所需材料可能因地区而异,建议咨询当地国土部门或专业律师以获取更详细的信息。
法律分析:
一般是当地土地局确权,土地确权机关及主管确权机关是指依法有权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归属的行政机关。
确权的权利主体为乡级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也就是说只有乡级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才具有确认所有权和使用权的权力。
主管是指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具体承办部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十六条 下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依据上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编制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的建设用地总量不得超过上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控制指标,耕地保有量不得低于上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控制指标。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编制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确保本行政区域内耕地总量不减少。
法律分析:
有。
宅基地假如确权在老人的名下,那么老人就拥有宅基地拥有绝对的处置权。
在将来分家或者拆迁过程中,老人是有权利对宅基地上的房屋进行处置的,既可以让儿子作为继承人,也可以将拆迁补偿款均分给儿女。
对于子女来说,按照“一户一宅”的规定,自己就可以向当地政府部门提出申请,申请另外再建一处宅基地。
其次,如果宅基地确权在子女名下了,子女就拥有绝对的宅基地及其附属物的处置权,如果征地拆迁,兄弟姐妹分平分补偿款是“情”;
而拥有宅基地的子女不分补偿款,其他人也没办法,因为在法律意义上,人家才是宅基地的“主人”。
但是,这样的话,自己是不能再另行申请宅基地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十二条 依法改变土地权属和用途的,应当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六条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法律分析:
该房产系祖宗的遗产叫祖遗户。
继承祖遗户的方式:
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土改时祖遗房产填写土地房产证后的产权确认问题的复函》继承祖遗户,按先析产后继承的原则处理为宜。
具体如何分割,根据实际情况酌定。
安置祖遗户:
各地政策有所不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十一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
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
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
第十二条 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的登记,依照有关不动产登记的法律、行政法规执行。
依法登记的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法律分析:
一般是当地土地局确权,土地确权机关及主管确权机关是指依法有权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归属的行政机关。
确权的权利主体为乡级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也就是说只有乡级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才具有确认所有权和使用权的权力。
主管是指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具体承办部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十六条 下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依据上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编制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的建设用地总量不得超过上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控制指标,耕地保有量不得低于上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控制指标。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编制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确保本行政区域内耕地总量不减少。
法律分析:
依法利用宅基地建造的村民住房可以申请房屋登记,申请村民住房所有权初始登记的,还应当提交申请人属于房屋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证明。
房屋登记办法规定,申请农村村民住房所有权转移登记,受让人不属于房屋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房屋登记机构应当不予办理。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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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农村老人祖宅拆迁,祖宗留下的土地怎么确权
内容审核:赵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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