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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同事家摘梨被砸伤,应当谁担责?

去同事家摘梨被砸伤,应当谁担责?

  近日,据媒体报道,湖南长沙的刘女士在未提前告知的情况下,自行前往同事家中的果园摘梨。由于同事不在,同事的妻子为刘女士打梨,刘女士在捡梨时被掉落的梨砸伤。刘女士遂将同事告上法庭,索赔13万元。最终,法院经审理驳回了刘女士的诉讼请求。

  在经媒体报道之后,广大网友普遍对法院的判决表示认可,同时对刘女士的行为进行了否定评价,称刘女士的行为属于吃饭砸锅。显然,群众的眼睛是雪亮的,但本案既然已经起诉到法院,法院最终做出的裁判就应该更多的从法律层面出发。那么,这件事蕴含着哪些法律知识和原理呢?

  侵权

  虽然现在网络上并未查到刘女士起诉同事索赔的诉状,但我们几乎可以肯定她是以侵权作为案由来提起诉讼的。那么,一个行为要构成侵权行为,通常需要满足哪些条件呢?首先,侵权行为的成立需要行为人实施了相关的行为;其次,要求侵权行为造成了相应的危害后果;然后,需要行为人实施的侵权行为与危害后果之间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即危害后果系因侵权行为造成的;最后,侵权责任的构成,除了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况外,都要求行为人在主观上存在过错(故意或者过失),如果行为人不存在过错,一般也不构成侵权责任。

  那么,具体到本案,刘女士同事一家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吗?根据上述关于侵权责任构成要件的理论,刘女士同事妻子实施了打梨行为,掉落的梨砸伤了刘女士,造成了刘女士受伤的结果,满足了侵权责任理论其中的三个要件。但是,刘女士同事的妻子是否存在过错呢?显然,刘女士去同事家中打梨,同事妻子热情接待并按照刘女士的要求为其打梨,刘女士同事妻子无论如何都是没有过错的。因此,即使是机械地从侵权责任法理的角度进行分析,刘女士同事妻子的行为也完全不构成侵权,也不需要承担侵权责任,刘女士的请求于法无据。

  好意施惠

  本案刘女士起诉之后,法院的判决认定了刘女士同事妻子的行为属于好意施惠行为。那么什么是好意施惠行为呢?在民法理论中,好意施惠是指为他人利益着想,无私且无偿的为他人提供某种服务或者物质的行为。对于好意施惠行为,一般不认为属于民事法律规制的对象,在好意施惠过程中如造成受惠者损害,不应因此否定施惠者的善意和良好初衷,否则一方面会伤害好意施惠人的热情,另一方面也不利于鼓励和弘扬友善互助的社会风尚。通常来说,对于这类无偿的行为,除非是好意施惠者对损害结果的发生存在着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否则都不应该承担责任。

  具体到本案,现有证据无法证明刘女士同事妻子存在着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而从我们日常生活逻辑来看,刘女士同事妻子也不可能存在着不好的主观动机。因此,从好意施惠角度来看,刘女士的诉讼请求也是没有依据的。

  综上所述,不论是从侵权责任还是好意施惠角度来看,刘女士的起诉都没有法律依据,于情于理都不可能得到法律的支持。尽管我们某种程度上对刘女士受伤的遭遇表示同情,但她起诉同事的行为实在是让人难以认同。毕竟,一个人不能只想着占便宜,出了事就想着让别人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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