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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土地居住权,宅基地使用权为什么没有收益权

谢瑞青律师

谢瑞青律师

合伙人、首席督导律师、行政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企业拆迁 群体性案件 违建处理

现为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首席团队督导律师,第十二届北京市律师协会城市更新与征收拆迁法律专业委员会副秘书长。 自2013年初加入在明律所以来,已专注深耕于行政诉讼、征地拆迁领域超过十二年,其带领的团队业务足迹遍及全国三十余个省、直辖市和自治区,累计主办各类征收拆迁案件千余件,在长期实践中形成了严谨的工作态度与丰富的实战经验,尤其以“逻辑清晰、条理分明、有理有据、收放自如”的庭审和谈判风格赢得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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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土地居住权,宅基地使用权为什么没有收益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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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土地居住权,宅基地使用权为什么没有收益权,集体土地归属权

一、宅基地使用权为什么没有收益权

宅基地使用权没有收益权,主要是因为宅基地使用权是农村村民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的占有和使用的权利,其主要目的是为了满足村民的住房需求,而非用于盈利。

1)宅基地使用权的性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二条,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这表明,宅基地使用权主要是为了满足村民的住房需求,而非用于经营或盈利。

2)宅基地使用权的限制

1. 转让限制:虽然宅基地使用权可以在一定条件下进行转让,但受到严格的法律限制。这主要是为了保护农村集体土地的所有权和村民的住房权益,防止土地资源的滥用和非法转让。

2. 用途限制:宅基地使用权只能用于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不能用于其他商业或盈利性用途。这一限制确保了宅基地使用权的住房保障功能,避免了土地资源的浪费和不当利用。

宅基地使用权没有收益权,主要是因为其性质和用途的限制。宅基地使用权是为了保障农村村民的住房需求而设立的,而非用于盈利或经营。因此,在法律上并未赋予宅基地使用权人收益的权利。

二、农村土地征收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 宅基地制度 试点工作的意见

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及宅基地制度试点工作的综合意见

1)农村土地征收

1. 法律依据:农村土地征收需严格遵循《土地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确保征收程序合法合规,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2. 征收原则:征收土地应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2)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

1. 入市权能:根据新《土地管理法》及实施条例,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被赋予出让、租赁、入股权能。这允许土地所有权人通过市场化方式,将土地使用权让与土地使用者,或出租、作价入股,从而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优化土地资源配置。

2. 入市范围与途径:入市土地需为存量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用途管制要求,且权属清晰无争议。入市途径包括整理后入市、调整用途后入市及与产业项目结合入市等。

3. 监管措施:建立健全监管体系,加强对入市土地的审批、交易、用途管制及土地利用绩效评估等环节的监管,确保入市过程合法合规,防止土地滥用及市场不稳定因素。

3)宅基地制度

1. 制度背景:宅基地是农村村民用于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集体建设用地,其制度改革旨在保障农民基本居住权,同时探索宅基地的有偿退出和流转机制,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2. 改革方向:在试点地区,探索宅基地所有权、资格权、使用权“三权分置”的实现形式,保障宅基地农户资格权和农民房屋财产权,适度放活宅基地和农民房屋使用权。

三、小姑子能住老家闲置的哥嫂婚房吗

小姑子能否住老家闲置的哥嫂婚房,这个问题涉及多个法律层面。首先,要明确的是,如果哥嫂同意,那么小姑子当然可以居住。但如果哥嫂不同意,情况就会复杂一些。

1)关于房产所有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房产属于私人财产,所有权人有权决定其使用方式。因此,哥嫂作为婚房的所有权人,有权决定是否让小姑子居住。

2)关于居住权

1. 如果哥嫂愿意为小姑子设立居住权,那么双方可以签订居住权合同,并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八条,居住权可以无偿设立,但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2. 需要注意的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九条,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因此,如果哥嫂为小姑子设立了居住权,那么小姑子只能在该住宅内居住,不能将其转让或出租。

3)关于宅基地使用权

如果婚房位于农村,还涉及宅基地使用权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宅基地使用权属于农民集体所有,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因此,在处理农村婚房居住问题时,还需要考虑宅基地使用权的法律规定。

小姑子能否住老家闲置的哥嫂婚房,主要取决于哥嫂的意愿以及双方之间的约定。如果哥嫂同意并为其设立居住权,那么小姑子可以在该住宅内居住。但双方应明确权利义务关系,避免未来产生纠纷。

四、老赖名下只有土地能执行吗

老赖名下只有土地是否能执行,这个问题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分析。

1. 土地的性质与可执行性:

- 首先,需要明确土地的性质。如果是农村集体土地,其所有权归集体,个人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因此不能直接执行。但如果是国有土地且老赖拥有土地使用权,那么在一定条件下,该土地使用权是可以被执行的。

- 其次,即使老赖拥有土地使用权,也需要考虑该土地是否为老赖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用地。如果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可能不得强制执行。

2. 相关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规定:“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并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这表明,在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况下,执行员有权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包括执行被执行人的财产。

- 对于老赖名下的土地,特别是如果它涉及居住用房,需要谨慎处理。相关法律法规并未直接规定此类情况下的执行标准,但通常会在执行过程中考虑被执行人的基本生活需求。

3. 执行中的实际情况:

- 在实际操作中,如果老赖名下的土地是其唯一的财产,且该土地上的房屋是老赖及其家属的唯一住所,那么法院在执行时可能会面临一定的困难。因为强制执行该土地可能会侵犯被执行人的基本居住权。

- 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可能会采取其他执行措施,如查询、冻结老赖的银行账户、查封其其他财产等,以尽量保障债权人的权益,同时也不侵犯被执行人的基本生活权益。

老赖名下只有土地是否能执行,需要根据土地的性质、是否为生活所必需以及相关法律法规来综合判断。在执行过程中,法院会依法进行,并尽量平衡债权人和被执行人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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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审核:谢瑞青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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