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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集体土地闲置管理,自然资源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妥善处置闲置存量土地若干政策措施

李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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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律师 征地拆迁 行政诉讼 行政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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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集体土地闲置管理,自然资源部
村集体土地闲置管理,自然资源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妥善处置闲置存量土地若干政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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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集体土地闲置管理,自然资源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妥善处置闲置存量土地若干政策措施,农村集体建设用地闲置处理

一、自然资源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妥善处置闲置存量土地若干政策措施

关于自然资源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提出的妥善处置闲置存量土地若干政策措施,其核心内容主要围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展开。以下是具体的政策措施及法律依据:

1)闲置土地的定义与处理原则

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八条,闲置土地主要指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一年内不用而又可以耕种并收获的,或者连续二年未使用的土地。

2. 对于闲置土地,法律明确规定了处理原则:一年内不用的,应由原耕种该幅耕地的集体或者个人恢复耕种;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应缴纳闲置费;连续二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

2)城市规划区内闲置土地的处理

1.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六条,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必须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动工开发期限开发土地。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百分之二十以下的土地闲置费;满二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2. 但需注意的是,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或者动工开发必需的前期工作造成动工开发迟延的除外。

3)政策措施的具体实施

1. 自然资源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应联合制定具体政策,指导各地妥善处置闲置存量土地,确保土地资源的有效利用。

2. 各地政府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闲置土地进行清理、整治和盘活,通过征收闲置费、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等方式,促使用地单位尽快开发利用土地。

3. 同时,政府还应加强土地市场的监管,防止新的闲置土地产生,确保土地市场的健康发展。

自然资源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提出的妥善处置闲置存量土地若干政策措施,是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相关规定而制定的。这些政策措施旨在促进土地资源的有效利用,防止土地闲置和浪费,推动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二、土地管理法对村集体所有土地的规定

土地管理法对村集体所有土地的规定主要涉及土地的所有权、使用、承包及宅基地管理等方面。

1)土地所有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九条,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这明确了村集体所有土地的范围。

2)土地承包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条规定,农村土地承包后,土地的所有权性质不变。承包地不得买卖。这保护了村集体土地的所有权不被侵犯。

2. 第五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和非法限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土地的权利。这保障了村民的土地承包权益。

3. 土地承包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的利益关系,且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承包权利。

3)宅基地管理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且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这规范了宅基地的分配和使用。

2. 宅基地的申请、审批、使用等需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

3. 国家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

土地管理法对村集体所有土地的规定涵盖了所有权保护、土地承包原则和宅基地管理等多个方面,旨在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土地的合理利用和发展。

三、闲置宅基地盘活利用的中央性文件或政策

关于闲置宅基地盘活利用的中央性文件或政策,主要有以下内容:

1)中央农村宅基地新政策鼓励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

中央农村宅基地新政策明确提出,鼓励村集体和农民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通过自主经营、合作经营、委托经营等方式,依法依规发展农家乐、民宿、乡村旅游等。这一政策为闲置宅基地的有效利用提供了明确的指导和支持。

2)具体盘活利用方式

1. 同村转让:农村闲置房屋可以转让给同一村集体中有需要的人,但转让方在转让宅基地后不能再次申请宅基地,同时受让方也必须符合一户一宅的条件。

2. 有偿退出:农民在自愿的前提下,可以将闲置房屋及宅基地退回村集体,以获取一定的经费补偿。不同地区可能有不同的补偿方案,如土地复垦、建设用地指标置换或分配给新分户的农民并收取费用等。

3. 开发利用:农村闲置房屋可以进行规划设计、装修改造、租赁运营等,积极鼓励有效盘活闲置的农房。例如,将闲置农房开发成民宿、饭馆,或者利用闲置房屋发展养老、休闲等项目。部分地区在经审核符合条件后,还可以申请一定的补贴。

3)相关法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宅基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且宅基地使用权因自然灾害等原因灭失的,应当依法重新分配。同时,国有土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确定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使用者有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这些法律规定为闲置宅基地的盘活利用提供了法律保障。

中央性文件或政策对于闲置宅基地的盘活利用给予了明确指导和支持,包括鼓励盘活利用、提出具体利用方式以及相关法律规定等。这些政策和措施有助于促进农村闲置宅基地的有效利用,推动农村经济发展。

四、村集体资金长期闲置怎么处理

关于村集体资金长期闲置的处理方式,需要从多个角度进行综合考虑。以下是对该问题的详细解答:

1)村集体资金的重要性及闲置问题

村集体资金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重要资产,对于促进农村经济发展、提高农民生活水平具有重要意义。由于各种原因,村集体资金有时会出现长期闲置的情况,这不仅影响了资金的使用效率,也可能导致资金的贬值和损失。

2)村集体资金长期闲置的处理方式

1. 加强资金管理和监督

(1)建立健全资金管理制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建立健全资金管理制度,明确资金的筹集、使用、管理和监督等方面的规定,确保资金的合法、合规使用。

(2)加强内部审计和监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设立内部审计机构或指定专人负责内部审计工作,定期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和监督,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

2. 盘活闲置资金

(1)开展投资理财:在保证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开展投资理财活动,如购买国债、银行理财产品等,以提高资金的收益。

(2)发展集体经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利用闲置资金发展集体经济项目,如农业产业化、乡村旅游等,以带动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民增收。

(3)借贷给村民或企业:在符合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的前提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将闲置资金借贷给有资金需求的村民或企业,以获取一定的利息收入。

3. 加强法律法规宣传和培训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和培训,提高村民对资金管理和使用的法律意识和风险意识,确保资金的合法、合规使用。

3)法律依据及注意事项

1.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六十七条规定:“私人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破坏。”村集体资金作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财产,应受到法律的保护。

(2)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在处理村集体资金长期闲置问题时,还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 注意事项

(1)确保资金安全:在盘活闲置资金时,应确保资金的安全性和流动性,避免因追求高收益而承担过高的风险。

(2)合规使用资金:在使用村集体资金时,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确保资金的合规使用。

(3)加强民主监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加强民主监督,确保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过程公开透明,接受村民的监督。

处理村集体资金长期闲置问题需要从加强资金管理和监督、盘活闲置资金以及加强法律法规宣传和培训等多个方面入手。同时,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确保资金的合法、合规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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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来源参考:头条-土地管理法对村集体所有土地的规定,闲置宅基地盘活利用的中央性文件或政策

内容审核:李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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