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沅陵拆迁标准最新公示,沅陵公租房分配情况拆迁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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沅陵拆迁标准最新公示,沅陵公租房分配情况拆迁户

一、沅陵公租房分配情况拆迁户

沅陵县公共租赁住房分配方案

为建立和完善沅陵县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制度,保障我县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需求,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

的通知》(湘建保[2021]188号)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及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全面落实国家和省、市住房保障精神,坚持以人为本,建立健全我县住房保障工作政策体系,切实解决我县沅陵镇低、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在沅陵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及沅陵县重点项目拆迁户、直管公房拆迁户、趸船上岸户、禁捕退捕等特殊住房困难户的住房困难问题。

(二)基本原则1、公开透明:公开房源信息、公开配租方案、公开配租过程、公开配租结果。

2、公平公正:采取随机摇号的方式确定房源和房号,全过程在纪检监察、公证部门等单位监督下进行。

3、人文关怀:坚持以人为本,落实优惠政策,关心弱势群体,符合优先配租条件的家庭优先保障,实现和谐配租。

二、分配房源本次保障性住房分配房源为438套,其中县住房保障服务中心建设的保障性住房分配房源240套,县住建局建设的保障性住房分配房源198套。地址均为沅陵镇_龙山居委会鸭子尾片区。

三、分配对象及条件(一)分配对象

1、已书面申请并经社区居委会、沅陵镇初审、各部门复核、县保障办审核的城镇低保户、低收入、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等符合分配条件的家庭;

2、上一轮(2016年)参与公开摇号未获实物配租的302户住房困难家庭,通过审查复核,符合分配条件的家庭;

3、沅陵县重点项目拆迁户、直管公房拆迁户、趸船上岸户、禁捕退捕等特殊住房困难符合分配条件的家庭,这部分家庭定向纳入县住建局建设的保障性住房。

(二)分配条件分配对象满足以下条件,并通过审查复核的配租对象实行公开摇号分配房屋和房号。

1、申请人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具有沅陵县城镇常住居民户口的低收入、中等偏下收入(人均月收入低于1557元)困难家庭,申请人与共同申请人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抚养关系,并在本地实际居住;

3、在沅陵镇无自有住房或住房建筑面积人均低于13m2,申请家庭申请之日起前2年出售、赠予自行委托拍卖房产的(因病、事故等特殊情况除外),不属于无自有住房的情形;

4、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在城区内无自有住房,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租金支付能力,在申请地与用人单位签订正式劳动合同连续缴纳社会保险12个月(含)以上;

5、申请人和家庭成员无小汽车、无注册资金超过六万的商铺或企业。未享受过房改购房、集资建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补贴等政策。

(三)优先配租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优抚对象、伤病残退伍军人、困难退役军人军属、消防救援人员、退捕禁捕和退捕渔民、城镇残疾人家庭、城市见义勇为家庭、省部级以上劳模家庭、根据《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八条规定住房困难的被征收人等,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分配。

四、租金标准。公租房租金价格执行政府定价,按照县政府批准的标准执行。房屋租金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有关规定缴入同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租赁期间所发生的水费、电费、有线电视费等费用由承租人承担。

五、分配工作步骤(一)审核部门

由住房城乡建设(住房保障)部门根据申请登记的先后顺序,落实备案的申请家庭及家庭成员名单信息。

沅陵镇人民政府负责进行上门调查核实,要求查清现有居住情况,核实其家庭及成员有无小产权房和两违建筑。

住房城乡建设(住房保障)部门负责审核申请人享受房改购房、集资建房、经济适用房、住房补贴等住房保障政策情况。

民政部门负责审核申请人婚姻登记状况、社会救助、家庭收

入认定等相关情况。公安部门负责审核家庭成员户籍状况、居住证办理和车辆信息等情况。

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审核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现住房状况和自有房产(包括商铺、车位等非住宅资产)登记信息等情况。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提供申请人劳动人事合同签订备案、各项社会保险缴纳信息,并核实工资收入。

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审核申请人是否享受优抚情况。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提供申请人从事个体工商或投资办企业等登记信息。

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负责提供申请人住房公积金缴存及贷款情况。

(二)审核程序1、居委会、沅陵镇人民政府在20个工作日内,组织社区居委会对申请人家庭收入、财产和住房状况等进行调查核实,提出核查意见,将核查情况和申请材料一并报送县住房城乡建设(住房保障)部门审核。

2、县住房城乡建设(住房保障)部门应当自收到核查情况和申请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组织自然资源、民政等部门对申请人家庭现有住房状况、家庭收入、财产等情况审核。经审核,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在门户网站和申请人居住地社区予以公示,公示期为7天,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进行第二次公示,公示期7天。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并说明理由。

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 (住房保障)部门申请复核。县住房城乡建设(住房保障)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复核,并在15个工作日内将复核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

(三)实行公开摇号确定分配对象和房号

(1)对公示无异议的保障对象由县住建局牵头,县公安局、信访局、军人事务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县两违办、县征收办、县民政局、县自然资源局、县应急管理局、沅陵镇政府及社区居委会配合,组织公开摇号确定保障分配对象的房号,县公证处对摇号活动实行现场公证。

(2)对摇号结果出来后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

(四)合同签订(1)经公示无异议的,拟安置对象持申请家庭户主身份证等相关手续与县公共住房租赁服务中心签订租赁合同,办理入住交接手续,逾期未办理合同视为自动放弃;有异议的,由沅陵县纪委监委、沅陵镇人民政府、征收办、应急管理局、县住保中心共同组成联合调查组再次调查核实,确实不符合配租条件的,暂不纳入此次分配或取消配租资格。

(2)对本次已配租了公租房的临时棚点住户,必须先自行拆除临时棚点,沅陵镇或征收办验收后确定全部拆除报县住房保障服务中心,由县住房保障服务中心凭拆除证明签订正式租赁合同,办理入住手续。

六、监督由县人大、县政协、县纪检监察及县住建局纪检组对保障房分配摇号活动全程实施纪律监督;邀请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各社区居民代表参与保障房分配公开摇号,实施现场的社会监督。

七、工作要求(一)高度重视,各司其职。公租房实物配租分配工作是县委、县政府实施的重要民心工程,是改善低、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及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住房条件的重要举措。此次分配是在县政府组织的领导下进行,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加强协调,密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有序推进公租房实物配租分配工作。

(二)严肃纪律,接受监督。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八项规定》有关纪律。工作人员严肃工作纪律,严禁徇私舞弊,以权谋私。如有违纪违规行为,将严肃问责。对申请人故意隐瞒、虚报或伪造有关信息材料骗租公租房的,一经查实,将取消其公租房保障资格,责令退出公租房,并记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

二、公租房拆迁怎么算

网友提问:

尊敬的各位领导

你们好!我是沅江公民原沅江市氮*厂一老职工,现我位于沅江市书院路氮肥厂老家属区的房子要拆迁,想问问领导们,难道不是按面积补偿,没有人头费吗?其它补偿没有了吗?政策独有!我不信,房屋拆迁要牺牲我的个人利益,这实在太不公平!请问沅江市政府关于我市现行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是什么?

相关解答:

沅江市人民政府于2014年6月出台了沅政发〔2014〕6号文件《沅江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对沅江市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征收与补偿中的问题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实施办法》中第二十七条第一二款、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对补偿方式及其具体补偿项目进行了规定。

(一)征收私有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货币补偿包括被征收房屋的市场评估价值和装饰装修费、搬迁费、按期签订协议与腾空房屋的奖励费、购房补助费、寻房补助费和3个月的临时安置费。

(二)征收私有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根据居住环境、地理位置,在同类地调换的,在面积上实行征1补1.1,一类地调换到二类地,在面积上实行征1补1.2,一类地调换到三类地,在面积上实行征1补1.3,一类地调换到四类地,在面积上实行征1补1.4,互不找补差价。

另给予被征收房屋的装饰装修费、搬迁费、按期签订协议与腾空房屋的奖励费和临时安置费。

产权调换房进行了楼层调整的,应当支付合理的楼层差价。

三、公租房拆补偿费分配按户口吗

法律分析:

不一定。

对公房承租人的补偿可以选择采用以下三种方式:

1、公房承租人按照房改政策购买承租房屋,以被拆迁人身份获得补偿;

2、被拆迁人以异地安置公房承租人的方式,与公房承租人解除原来的租赁关系(实物补偿);

3、被拆迁人以协议方式收购公房承租人的公房使用权(货币补偿)。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四、沅江市拆迁补偿标准

法律主观:

一、拆迁补拆迁补偿标准拆迁补偿标准以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国土部门房屋测绘数据为基础计算,或者以房屋所有权证书载明的建筑面积、被拆迁地区房屋市场评估价值为基础计算,具体根据当地的拆迁政策而定。

二、征收方威胁不搬迁要强拆拆迁户应该相信吗征收方威胁不搬迁就要强拆的,要看拆迁是否合法,如果合法的,是可以强制拆迁的,如果符合的,被拆迁人要做好准备,以免自己利益受侵害。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对违反城乡规划进行建设的,依法予以处理。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

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三、被拆迁人如何选择拆迁补偿标准选择实行房屋补偿的,可根据城市规划的建设工程的性质,实行就地或者异地补偿。

拆迁住宅房屋,拆迁区域用于住宅房屋建设、被拆迁人要求实行就地房屋补偿且按照批准的建设工程规划能够满足被拆迁人补偿房屋要求的,拆迁人应当实行就地房屋补偿。

补偿依据商品房价新条例规定,拆迁住宅房屋实行货币补偿的,按照就地房屋补偿的计算方法,被拆迁房屋面积与住房改善面积之和将按照拆迁区域新建商品住房销售价格结算拆迁补偿金;被拆迁面积与住房改善面积之和不足45平方米的部分,以拆迁区域新建商品住房销售价格的50%%结算(但不得低于同期经济适用房价格),计入拆迁补偿金。

新条例中规定的拆迁区域新建商品房销售价格以房屋拆迁公告发布之日的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

五、沅江市现行房屋征收拆迁补偿标准是怎样的

网友提问:

尊敬的各位领导

你们好!我是沅江公民原沅江市氮*厂一老职工,现我位于沅江市书院路氮肥厂老家属区的房子要拆迁,想问问领导们,难道不是按面积补偿,没有人头费吗?其它补偿没有了吗?政策独有!我不信,房屋拆迁要牺牲我的个人利益,这实在太不公平!请问沅江市政府关于我市现行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是什么?

相关解答:

沅江市人民政府于2014年6月出台了沅政发〔2014〕6号文件《沅江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对沅江市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征收与补偿中的问题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实施办法》中第二十七条第一二款、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对补偿方式及其具体补偿项目进行了规定。

(一)征收私有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货币补偿包括被征收房屋的市场评估价值和装饰装修费、搬迁费、按期签订协议与腾空房屋的奖励费、购房补助费、寻房补助费和3个月的临时安置费。

(二)征收私有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根据居住环境、地理位置,在同类地调换的,在面积上实行征1补1.1,一类地调换到二类地,在面积上实行征1补1.2,一类地调换到三类地,在面积上实行征1补1.3,一类地调换到四类地,在面积上实行征1补1.4,互不找补差价。

另给予被征收房屋的装饰装修费、搬迁费、按期签订协议与腾空房屋的奖励费和临时安置费。

产权调换房进行了楼层调整的,应当支付合理的楼层差价。

六、公租房拆迁补偿如何分配

法律分析:

拆迁租赁房屋的,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也就是说拆迁公有租赁房屋的,拆迁人要和房屋的承租人签订补偿安置协议,该房屋内的其他居住人,虽然也享有被拆迁房屋的补偿安置利益,但无权和拆迁人签订补偿安置协议。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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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沅陵拆迁标准最新公示,沅江市现行房屋征收拆迁补偿标准是怎样的

内容审核:张海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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