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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冰峰厂拆迁,限期拆除决定书的程序

聂荣律师

聂荣律师

首席督导律师 征地拆迁 行政诉讼

具有扎实的法律理论功底,娴熟掌握国家司法、行政机关处理行政案件的思维模式和工作方式,擅长处理土地征收、房屋拆迁等案件,类型包括住宅拆迁、商铺拆迁、企业拆迁、营业用房拆迁、违建拆除、拆迁补偿安置合同纠纷、集体维权大型诉讼及土地征收、拆迁行为引发的刑事案件辩护等。

摘要:本文介绍西安冰峰厂拆迁,行政机关未履行告知义务对厂房作出《限期拆迁通知书》!法院判了的相关知识,内容包含行政机关未履行告知义务对厂房作出《限期拆迁通知书》!法院判了,限期拆除决定书属于行政处罚吗,书面限期拆除通知应不应该送达,限期拆除通知书是具体行政行为吗,政府下达限期拆除通知书后的征拆普法内容。欢迎咨询在明律师在线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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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冰峰厂拆迁,行政机关未履行告知义务对厂房作出《限期拆迁通知书》!法院判了

一、行政机关未履行告知义务对厂房作出《限期拆迁通知书》!法院判了

一、事实概要:

原告系河南省X村房屋及土地的权利人,依法持有该土地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并在该土地上建设有粮仓、生产车间和办公楼、职工宿舍等建筑物及附属物(案涉建筑物)。为了生产需要,原告负责人与丈夫又出资在案涉建筑物内成立了河南J面业有限公司,购置安装了机器设备,从事面粉、挂面加工生产和销售。2021年在没有任何征收拆迁文件的情况下,某行政机关要求原告搬迁,原告不同意。2022年X月X日,某行政机关对原告作出了《限期拆迁通知书》,责令原告于2022年X月X日前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自行拆除,若未在规定时间内签订协议并自行拆除,将会对涉案建筑物进行依法强制拆除,并取消相应的房屋补助奖励等。原告对此不同意某行政机关的作法,故诉至法院,请求确认某行政机关作出的《限期拆迁通知书》行为违法。

二、律师分析: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石磊律师分析认为,根据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原则,行政机关在作出对行政相对人不利的决定之前,应当告知行政相对人相关权利,并应当听取行政相对人的陈述和申辩。但本案中某行政机关对委托人作出的《限期拆迁通知书》,首先,该通知书的内容已经对委托人的实际利益产生了直接的不利影响,实质上已经属于行政强制决定。其次,某机关在作出该通知书时并未告知委托人相关权利以及救济的权利和渠道,属于严重的程序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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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原告诉求:

请求确认某行政机关作出的《限期拆迁通知书》行为违法。

四、案件还原:

原告J面粉挂面厂于2009年X月X日登记成立,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王某某。该企业营业执照于2012年X月X日被吊销至今。2010年X月X日,某市国土资源局为该企业所占用土地办理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地类用途为工业,使用权类型为出让,终止日期2050年X月X日,使用权面积为***㎡。2015年X月X日,河南省人民政府下发《关于洛阳市实施2013年第八批城市建设用地的批复》文件,经国务院批准同意洛阳市国土资源局拟订的农用地和土地征收实施方案,该方案中包含X村的集体土地和建设用地。J挂面厂所占用土地在批准征收范围内。因拆迁补偿事宜J挂面厂未与相关部门达成一致意见,未签订补偿协议,也未自行拆除案涉房屋。2021年X月X日,王某某之子宋某作为甲方与乙方范某就J挂面厂拆除事宜签订《J面业拆除案安全协议》,约定由范某对J挂面厂进行拆除,工期由甲方将厂房内机器设备全部清理乙方进场算起二十个工作日内拆除完毕,下雨天除外,并约定乙方向甲方支付拆除费***元。协议签订后范某向宋某支付房屋拆除费***元,但未予进行拆除。

2022年X月X日,某行政机关向J挂面厂下发《限期拆迁通知书》,内容为:“因你企业内的建筑物未办理合法有效的房产手续,且部分土地没有合法土地手续。自2021年X月份开始,我镇受某管委会的委托多次就征地补偿事宜与你企业进行沟通、协商,但至今你企业未签订征收补偿协议。为保障重点项目正常推进,请你企业于2022年X月X日前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自行拆除,若未在规定时间内签订协议并自行拆除,我镇将对你企业内无合法有效手续的建筑物进行依法强制拆除,并取消相应的房屋补助及奖励。”2022年X月X日,某行政机关作出《限期拆除催告》,限J挂面厂X月X日前自行拆除被征收土地内的建(构)筑物,逾期不自行拆除的,依法强制无偿拆除。J挂面厂未在规定的期限内自行

拆除。2022年X月X日,某行政机关下发《强制拆除公告》,告知J挂面厂2022年X月X日,将配合相关职能部门对J挂面厂在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建(构)筑物依法进行强制拆迁。同日,王某某配偶宋某某作为甲方与乙方洛阳四源废旧物资回收有限公司签订《设备买卖合同》,约定甲方将面粉厂内所有设备以*万元,打包价卖给乙方,全款一次性付完。

2022年X月X日,某行政机关对J挂面厂室内物品进行清点登记,并将物品搬离现场。庭审后,通过询问范某,范某称2022年X月X日其组织人员对案涉房屋实施了拆除。原告认为被告作出的《限期拆迁通知书》违法,诉至本院。

五、法院观点:

本院认为,一、关于被诉《限期拆迁通知书》是否具有可诉性。某行政机关作出的《限期拆迁通知书》虽名为通知,其内容主要为要求J挂面厂限期拆除所有建(构)筑物,实际效果等同于行政机关作出的限期拆除的行政决定。该通知书为J挂面厂直接设定了积极的作为义务,对其合法权益产生了不利影响,属于可诉的行政行为。二、关于被告主体是否适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正确确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行政诉讼被告资格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已经作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决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具体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中的强制拆除房屋等行为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作出强制拆除决定的行政机关为被告。”本案中,案涉地块系国有土地,且被批准征收,被诉《限期拆迁通知书》系某行政机关作出,故某行政机关系本案适格被告。三、关于某行政机关作出的《限期拆迁通知书》是否违法。案涉《限期拆迁通知书》的内容是认定J挂面厂企业内的建筑物未办理合法有效的房产手续,部分土地没有合法土地手续,并要求J挂面厂限期自行拆除。该《限期拆迁通知书》实质上属于行政强制决定。根据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原则,行政机关在作出对行政相对人不利的决定之前,应当告知行政相对人相关权利,并应当听取行政相对人的陈述和申辩。本案中,某行政机关作出《限期拆迁通知书》之前,未告知J挂面厂相关权利,其作出的《限期拆迁通知书》也未告知J挂面厂不服该通知时的救济权利和渠道。故某行政机关作出的案涉《限期拆迁通知书》违反法定程序。因案涉房屋已于2022年X月X日被拆除,《限期拆迁通知书》不具有可撤销内容,应当依法确认违法。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撤销被告于2022年X月X日作出的《强制拆除公告》的诉讼请求,该申请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不再另行制作裁定书。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经合议庭评议,判决如下:

确认某行政机关2022年X月X日作出的《限期拆迁通知书》违法。

本案受理费*元,由被告某行政机关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上诉,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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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限期拆除通知书是具体行政行为吗

法律分析:

应该,违章建筑《限期拆除通知书》,顾名思义是指对于违章建筑要求限期拆除的法律文书。

其作出机关根据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于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具有责令限期拆除的权利。

对于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乡、镇人民政府具有责令限期改正的权利,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因此,被征收人在收到《限期拆除通知书》时要注意是否此通知书是否为合法机关作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五十三条 经批准的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国有建设用地的,建设单位应当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有关文件,向有批准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六十四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

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六条规定: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

(一)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

(二)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

(三)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三、限期拆除决定书的程序

限期拆除决定书的程序:

1、发现违法行为:

行政执法机关或相关部门在巡查、检查或接到举报后,发现违法建筑或其他违法行为;

2、调查取证:

行政执法机关会对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取证,收集相关证据,并核实违法事实;

3、制定限期拆除决定书:

在确定违法事实后,行政执法机关会制定限期拆除决定书。

决定书中会明确违法行为的具体情况、要求拆除的内容、拆除期限、法律依据等;

4、送达决定书:

行政执法机关会将限期拆除决定书送达给违法行为的相关当事人,通知他们要求拆除并设定拆除期限;

5、相关当事人的回应:

接收到决定书后,相关当事人可以选择接受决定并按期拆除,或者提出异议申诉,要求行政执法机关重新审查或争议解决;

6、拆除行动:

如果相关当事人接受决定并按期拆除,行政执法机关会对拆除进行监督和检查。

如果相关当事人未按期拆除,行政执法机关可能采取强制拆除措施,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限期拆除决定书的内容通常包括以下要素:

1、标题:

明确决定书的名称和文件编号,以便进行识别和归档;

2、当事人信息:

列出违法行为的相关当事人的姓名、地址、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

3、违法事实:

详细描述违法行为的具体情况,包括违法建筑的位置、违法行为的性质、规模和影响等;

4、法律依据:

列出支持限期拆除决定的法律法规、条款和规定;

5、拆除要求:

明确要求相关当事人进行拆除的具体内容,包括拆除的建筑物、设施、构筑物等;

6、拆除期限:

设定拆除的期限,即要求在指定的时间内完成拆除行动;

7、法律后果:

说明如果相关当事人不按期拆除的后果,可能包括行政处罚、强制拆除等;

8、申诉和救济途径:

提供相关当事人可以提出异议申诉或寻求救济的途径和程序;

9、签发机关:

决定书由行政执法机关或相关部门签发,标明签发单位的名称、章节和日期;

10、附件:

如有需要,可以附带相关证据材料、照片、图纸等作为决定书的附件。

综上所述,限期拆除决定书是指由行政执法机关或相关部门针对违法建筑或其他违法行为,作出要求拆除并设定拆除期限的决定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行政机关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

四、限期拆除决定书属于行政处罚吗

法律分析:

限期拆除决定书属于行政处罚。

从法律逻辑上看,责令停产停业、吊销执照产生的后果,与拆除建筑所产生的后果,对于企业来说,都会同样造成停产的结果,但建筑被拆除后的不可回转性,对相对人所造成的影响是远大于前二者的。

举轻以明重,影响较小,可回转的行政措施,被纳入了相对严格的行政处罚规范程序,影响更大,理应更慎重的行政行为,纳入行政处罚的规范程序,并无不可,更有利于合法行政,保护相对人的利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七十四条 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

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可以并处罚款;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书面限期拆除通知应不应该送达

法律分析:

应该,违章建筑《限期拆除通知书》,顾名思义是指对于违章建筑要求限期拆除的法律文书。

其作出机关根据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于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具有责令限期拆除的权利。

对于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乡、镇人民政府具有责令限期改正的权利,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因此,被征收人在收到《限期拆除通知书》时要注意是否此通知书是否为合法机关作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五十三条 经批准的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国有建设用地的,建设单位应当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有关文件,向有批准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六十四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

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六条规定: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

(一)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

(二)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

(三)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六、政府下达限期拆除通知书后

法律分析:

关于限期拆除决定书的法律性质一直充满争议,其到底属于行政处罚还是行政强制没有定论。

不仅行政执法实践不统一,有的行政机关按照行政处罚的程序制作,有的地方按照行政强制措施进行该行政行为;

而且司法裁判案例也不统一,有的法院认为限期拆除决定书属于行政处罚,有的法院认为限期拆除决定书不属于行政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八十四条 责令限期拆除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明确规定属于处罚决定。

比如: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对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自行拆除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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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西安冰峰厂拆迁,书面限期拆除通知应不应该送达

内容审核:聂荣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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