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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土地地类划分,自然资源部地类的认定标准

丁春扬律师

丁春扬律师

专业律师 行政诉讼 国有房屋征收 集体土地征收

具备扎实的法律实务能力,对行政征收有较深的理解,在行政诉讼领域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 擅长把握当事人根本利益,结合案件具体特点,综合一切合法手段,制定最为经济、有效的纠纷解决方案。并通过丰富的纠纷解决经验、扎实的法律基本功与特有的案件领悟力为当事人争取最大的利益,深受委托人好评。

摘要:关于集体土地地类划分,自然资源部地类的认定标准,集体土地分类三大类的内容介绍,本文主要包含2017 土地利用现状分类 国标 12个一级类57个二级类,关于国土三调城镇村范围地类认定办手续,国土变更调查分类的相关内容介绍,欢迎访问在明拆迁网,希望本文介绍拆迁普法内容可以帮助到您。
集体土地地类划分,自然资源部地类的认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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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土地地类划分,自然资源部地类的认定标准,集体土地分类三大类

一、自然资源部地类的认定标准

自然资源部地类的认定标准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划分和归类。

1)地类的基本分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条,我国土地分为三大类: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

1. 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等。这类土地主要用于农业种植、林业、畜牧业和水产养殖等。

2. 建设用地:是指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包括城乡住宅和公共设施用地、工矿用地、交通水利设施用地、旅游用地、军事设施用地等。这类土地主要用于城市建设、工业发展、交通设施、公共设施等。

3. 未利用地:是指农用地和建设用地以外的土地,如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这类土地尚未被开发利用,具有潜在的利用价值。

2)地类的认定标准

地类的认定遵循不重不漏原则,当用地具备多种用途时,以其主要功能进行归类。具体认定标准如下:

1. 按实地现状认定:国土调查坚持按实地现状认定地类,即“所见即所得”,反映调查时点的土地利用现状。例如,对某块正在种植粮食作物的土地,调查时按实地现状认定为耕地;如未来规划其用途为工业用地,但调查时并没有建设仍种植粮食作物的,按实地现状仍认定为耕地。

2. 耕地认定标准:耕地是指利用地表耕作层种植农作物为主,每年种植一季及以上(含以一年一季以上的耕种方式种植多年生作物)的土地。对新增耕地的认定更加严格,要求必须“出土长苗”,以防止弄虚作假的问题。

3. 复合利用土地的认定:对复合利用的农用地,按照主要用途认定其地类。例如,永久基本农田中种植了韭菜、生姜等蔬菜或者甘蔗等糖料作物,其地类仍为耕地。

3)地类的细化分类

根据《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 21010-2017)及相关规定,我国土地还进行了细化分类,共设12个一级类、73个二级类。这些细化分类有助于更精确地管理和规划土地资源。

自然资源部地类的认定标准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划分和归类,遵循不重不漏原则,按实地现状认定地类,并根据土地的用途、利用方式和覆盖特征等因素进行细化分类。

二、2017 土地利用现状分类 国标 12个一级类57个二级类

《土地利用现状分类》是规定土地利用类型及其划分的标准。关于2017年的土地利用现状分类,具体分类如下:

1. 土地利用类型的划分

- 依据《土地利用现状分类》,土地被划分为12个一级类,它们分别是:耕地、园地、林地、草地、商服用地、工矿仓储用地、住宅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特殊用地、交通运输用地、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其他用地。

- 这12个一级类下又进一步细分为多个二级类,总计57个(注:原回答中提及72个二级类为新版标准,2017年标准为57个二级类,此处根据用户问题修正)。

2. 各类土地的具体含义

- 耕地:指种植农作物的土地,包括水田、水浇地等。

- 园地:指种植以采集果、叶、根、茎、汁等为主的集约经营的多年生木本和草本作物,覆盖度大于50%或每亩株数大于合理株数70%的土地,包括果园、茶园等。

- 林地:指生长乔木、竹类、灌木的土地,及沿海红树林地,包括乔木林地、竹林地等。

- 草地:指以生长草本植物为主、覆盖度在5%以上的各类草地,包括天然牧草地、割草地等。

- 其余各类如商服用地、工矿仓储用地、住宅用地等,均按照其实际用途进行划分,涵盖了城乡建设的各个方面。

3. 土地用途管制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条,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

- 土地使用必须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进行,不得随意改变土地用途。

2017年的土地利用现状分类国标详细规定了土地的12个一级类和57个二级类,为土地的管理和利用提供了明确的指导。同时,国家通过土地用途管制制度,确保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

三、关于国土三调城镇村范围地类认定办手续

国土三调城镇村范围地类认定及手续办理总结

国土三调,即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是全面掌握我国陆地国土利用现状的重要工作。在城镇村范围的地类认定及手续办理方面,需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

一、国土三调城镇村范围地类认定

1. 地类划分依据

根据《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 21010-2017)及《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工作分类》,国土三调将土地划分为耕地、园地、林地、草地等13个一级类,并进一步细分为多个二级类。在城镇村范围内,主要涉及的建设用地包括城市用地、建制镇用地、村庄用地等。

2. 地类认定原则

国土调查坚持按实地现状认定地类,即“所见即所得”。对于城镇村范围内的土地,需根据其实际利用方式进行地类认定。例如,正在种植粮食作物的土地认定为耕地,已建设工业厂房等建(构)筑物的土地认定为工业用地。

3. 特殊地类处理

对于复合利用的农用地,如耕地上种植林木、园艺等作物,需按照主要用途认定其地类。若实地已达到林地或园地认定标准的,应按林地或园地认定。

二、国土三调城镇村范围地类认定手续办理

1. 建设用地审查报批

根据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印发的《关于以“三调”成果为基础做好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地类认定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22〕411号),建设项目用地审查报批的地类要以“三调”为基础的最新年度国土变更调查现状地类为准。

- 现状为耕地的,按照耕地地类报批,应依法落实耕地占补平衡。

- 现状为建设用地且有合法来源的,按照建设用地地类报批;无合法来源的,按照建设占用时的国土变更调查(土地变更调查)的实际地类报批,地类为耕地的,应依法落实耕地占补平衡。

- 现状为未利用地的,按照未利用地地类报批。

2. 永久基本农田保护

建设项目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以国家永久基本农田数据库为准,必须落实永久基本农田补划任务。

3. 其他特殊情形

对于新建水利水电工程中水库淹没区形成的水库水面,不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涉及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应办理土地征收手续,按淹没前的现状地类报批;涉及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应落实永久基本农田补划任务;涉及占用耕地的,要先行落实耕地“进出平衡”。

三、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该条款为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是办理相关手续的基础。

四、总结

在国土三调城镇村范围地类认定及手续办理方面,需严格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通过科学、细致的地类划分和严格的审批手续,确保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四、国土变更调查分类

国土变更调查分类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具体来说,土地的分类如下:

1. 一级类土地:共设3个,即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这一分类是严格按照《土地管理法》第四条的规定来界定的。

- 农用地: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等。

- 建设用地: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包括城乡住宅和公共设施用地、工矿用地、交通水利设施用地、旅游用地、军事设施用地等。

- 未利用地:农用地和建设用地以外的土地。

2. 二级类土地:在原有的土地利用现状分类基础上进行调整和归并,具体细节可能因最新的土地分类标准而有所更新,但通常包括更细致的土地用途划分,如耕地中的水田、旱地等,建设用地中的商业用地、工业用地等。

3. 三级地类:这一层级是在二级地类的基础上进一步细分,以更精确地描述土地利用类型。最新的土地利用类型分类标准可能包含更多的三级地类,以适应土地管理和规划的需要。

值得注意的是,土地的所有权也分为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两类,这是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九条的规定来划分的。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而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国土变更调查分类是一个复杂而细致的过程,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将土地按照用途和所有权进行多级分类,以满足土地管理和规划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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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来源参考:头条-2017 土地利用现状分类 国标 12个一级类57个二级类,关于国土三调城镇村范围地类认定办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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