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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嫁女、入赘男分不到征地补偿款?

摘要:女性平等享有土地权益是国家法律的明文规定,任何“村规民约”“村民会议决议”都不得与此相抵触违背。尽管在个案中女性村民的维权仍会面临种种困难和挑战,但只要大家坚定必胜信念和对法律的信仰,尽早咨询专业律师并在其指导下全方位的推进法律程序,该是我们的利益就一定能够分毫不差、不折不扣地争取过来。
外嫁女、入赘男分不到征地补偿款?

  日前有这么一件涉及农村“出嫁女”“入赘男”的纠纷上了新闻热搜:河南省z市某村的90后村民张女士于2014年5月和老公陈先生登记结婚,次月陈先生的户口也迁入了涉案村,成为张家第二个“上门女婿”。张女士和老公共育有两个女儿,一家四口在涉案村生活至今,户口也都落在了张女士父亲的家庭户内。然而2018年9-10月间,村里却连续开会并形成会议记录,剥夺了“出嫁女”“入赘男”的村民待遇,并专门表决决定不同意给张女士一家四口分配剩余土地。张女士于2018年11月走上了法律维权的道路,然而两次起诉村委会都不顺利,其要求分得征地补偿款、确认自己村民资格等诉求均未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那么,张女士作为所在户第二个“入赘”家庭的征地补偿权益究竟应否得到法律的保障呢?张女士又该怎样打开思路,找寻更有效的权利救济途径呢?

  多年代理此类案件的在明律师想提示像张女士这样的女性村民注意以下两个维权原则:

  第一,要坚定维权必胜的信念,不要被“村规民约”“村民会议记录”等“土规矩”和来自其他村民的指指点点所吓倒。

  我们先强调一个事儿:张女士一家究竟在涉案村有没有土地权益呢?笔者认为,极大概率是有的。

  报道指出,张女士与其父亲在一个户口簿上,而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按户确权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也是一样。

  换言之,只要张女士的父亲在村内合法享有承包地和宅基地上房屋,那么张女士作为其家庭成员之一就对该承包地和宅基地上房屋享有相应的权利。

  哪怕张女士只在其中的一小间偏房内居住生活,她也是对涉案集体土地享有权利的。不能因为证上没有登记张女士本人的姓名,就认为其没有权利,更不能因为其丈夫的“入赘”就无故剥夺其物权权利。

  退一步讲,即便张女士的父亲在村内没有一亩的承包地,那么征收行为是否涉及了村内的乡村公益性设施建设用地呢?是否涉及了其他尚未分配、确权到户的空闲地、“四荒地”呢?如果涉及了,那么张女士的父亲和她本人,难道对这些土地也没有权益吗?

  《民法典》物权编不是摆设,任何村规民约、村民会议记录都不得违反《民法典》的规定,肆意侵害女性村民的合法权益。《妇女权益保障法》和中央出台的相关政策文件这里就不提了。

  《民法典》第261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属于本集体成员集体所有。

  这是非常重要的一条法律规定。也就是说,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不是“村集体”这个公司或者合作社的,不是“村委会”这个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更不是村干部、村民代表个人或者某些男性村民专有的,而是全体村民大家的。

  那么试问,谁给的某些人那么大的权利,说什么“这是我们村的地和利益,你出嫁、入赘的想来分,没门儿”?

  有这种想法,是何其落后、愚昧、无知,说这种话的人自己就正在严重侵害本村村民的合法权益!

  譬如本案中的张女士一家四口,她们难道不是本村村民吗?户籍在本村,也从小居住生活在本村,本村不去保障她们的合法土地权益,那要让谁去保障呢?

  所谓“出嫁”“入赘”,本质上都是对他人婚姻关系的一种不当评价,带有浓厚的封建色彩。这些说辞在本质上就可归为一点,那就是赤裸裸的对妇女(请允许在明律师使用这一法律概念)权益的无视和损害。

  第二,依法救济权利要有灵活多样方法。本案中张女士选择以村委会为被告提起民事诉讼,其依据在于《民法典》第265条的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其负责人作出的决定侵害集体成员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集体成员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36条也有与此类似的规定。

  不过从报道中看,民事诉讼这条路目前走得并不顺畅。原因之一就在于民事诉讼需要“谁主张,谁举证”,张女士一方作为原告需要承担相当程度上的举证责任,这对其取得满意的判决结果是不利的。

  那么,像本案中张女士这样的女性村民为何不试试“民告官”的行政诉讼途径呢?

  笔者谨提供此种情形下的两种救济思路:

  一是依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31条和第36条的规定,向属地乡镇街道进行反映,要求其履行对村委会村务公开及履行征地补偿款分配义务行为监督、责令改正的法定职责。

  若乡镇街道对女性村民的书面反映不予理睬,就可直接以乡镇街道甚至县级政府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将对村委会行为负有监管职责的“官”拉入到诉讼中来,从而寻求纠纷的解决之道。

  二是直接以启动征地项目的县级政府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其履行补偿安置法定职责。土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的确是村委会的权利,但牵涉承包地的部分还有安置补助费,这笔补偿费用依规可是要支付给农户的,村委会无权留作他用。

  何况,《土地管理法》上要对被征地农民的补偿安置权益负责的可不是村委会,而是县级政府。故此,直接打“民告官”诉讼,直接针对补偿款到位这一核心矛盾实施救济的思路是完全可行的。

  女性村民若跟村委会怎么都掰扯不清楚,那就不妨干脆不和它掰扯了,转而去问问地方政府,村里这么干究竟对还是不对。

  在明律师最后要提示广大“出嫁女”“入赘男”和其他女性村民的是,女性平等享有土地权益是国家法律的明文规定,任何“村规民约”“村民会议决议”都不得与此相抵触违背。尽管在个案中女性村民的维权仍会面临种种困难和挑战,但只要大家坚定必胜信念和对法律的信仰,尽早咨询专业律师并在其指导下全方位的推进法律程序,该是我们的利益就一定能够分毫不差、不折不扣地争取过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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