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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拆迁管理,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有哪些

姜卫星律师

姜卫星律师

督导律师 征地拆迁 行政诉讼 合同纠纷

  行政诉讼纠纷,尤其擅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案件、企业厂房拆迁、集体土地(宅基地、耕地等)征收案件、违法建设纠纷案件。七年从事行政诉讼法领域经验,办理并参与处理因征收引发的纠纷几百起,涵盖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集体土地征收引发的土地、住宅、地上附属物等纠纷、企业拆迁、违法建设纠纷、集体诉讼等。

摘要:本文介绍房屋拆迁管理,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有哪些的相关知识,内容包含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是什么,拆迁办归什么部门管,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是什么?,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有哪些?,拆迁是哪个部门负责的征拆普法内容。欢迎咨询在明律师在线客服。
房屋拆迁管理,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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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拆迁管理,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有哪些

一、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有哪些

法律分析:(1)审查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2)延长房屋拆迁期限审批;(3)暂停办理有关手续通知书的发放和延长暂停期限的审批(4)拆迁单位资格认定;(5)审核拆迁补偿安置方案;(6)委托拆迁合同备案管理(7)房屋拆迁行政裁决;(8)拆迁项目转让的管理;(9)查处城市房屋拆迁中的违法行为等。

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二、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有哪些?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房屋拆迁行政裁决;

拆迁项目转让的管理;

查处城市房屋拆迁中的违法行为;

审查核发许可证;

审核拆迁补偿安置方案;

委托拆迁合同备案管理;

延长房屋拆迁期限审批;

拆迁单位资格认定;

暂停办理有关手续通知书的发放和延长暂停期限的审批。

一、动迁纠纷的法律规定在我国是怎样的

为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苏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纠纷行政裁决办法》的规定。

当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租赁人经协商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时,当事人可向负责颁发城市房屋拆迁许可证的机关申请行政裁决。

当事人向裁决机关申请裁决时,必须在拆迁许可证规定的拆迁期限或者延期期限内递交申请书,并且按照被申请人数提交副本。

二、拆迁审批流程

1、拆迁人向被拆迁房屋所在地区、县国土房管局提出拆迁申请,提交相应文件,申请办理《房屋拆迁许可证》。

2、拆迁人填报《城市房屋拆迁许可证申报审批表》。

3、区、县国土房管局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条件的,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

4、属于市确定的重大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区、县国土房管局应当报经市国土房管局复审同意后,方可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

5、跨区、县建设工程的,区、县国土房管局应当报经市国土房管局复审同意后,方可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

6、国土房管局在审查房屋拆迁申请时,设计拆迁中央机关、队所有房屋时,应当征求有关管理部门的意见。

7、区、县国土房管局审查、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报市国土房管局备案。

三、拆迁安置房的司法解释

拆迁房是政府进行城市道路建设和其他公共设施建设项目时,对被拆迁住户进行安置所建的房屋。

安置的对象是城市居民被拆迁户,也包括征拆迁房屋的农户。

随着城市建设发展步伐的进一步加快,政府尽可能新建更多的安置房,不断满足拆迁户的需求已迫在眉睫。

城市房屋拆迁实行拆迁许可证制度。

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人,在取得房屋拆迁管理部门颁发的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取得拆迁人资格。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自房屋拆迁许可证发放之日起五日内,有义务将房屋拆迁许可证中载明的拆迁人、拆迁范围、拆迁期限等事项,以房屋拆迁公告的形式予以公布。

拆迁人有义务将公告内容告知被拆迁人。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和拆迁人还要共同向被拆迁人做好宣传、解释工作的义务。

三、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是什么

法律分析:

(1)审查核发许可证;

(2)延长房屋拆迁期限审批;

(3)暂停办理有关手续通知书的发放和延长暂停期限的审批;

(4)拆迁单位资格认定;

(5)审核拆迁补偿安置方案;

(6)委托拆迁合同备案管理;

(7)房屋拆迁行政裁决等。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四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四、拆迁办归什么部门管

法律分析:

拆迁工作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房屋拆迁工作的部门(简称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拆迁办是拆迁办公室的简称,负责与拆迁有关的事务.是在城市改扩建过程中应运而生的办事机构和组织。

通常,迁办不是常设机构,只是临时部门。

一般来讲,其人员构成可能有行政编制、事业编制甚至包括临时雇佣人员等,这些人员都有各自的单位和部门,比如,属于房管局、土地局甚至地方党委、政府乃至公检法等各个部门,他们的组织人事关系以及工资关系等,都在原单位,到拆迁办只是行政上的借调。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五、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是什么?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房屋拆迁行政裁决;

拆迁项目转让的管理;

查处城市房屋拆迁中的违法行为;

审查核发许可证;

审核拆迁补偿安置方案;

委托拆迁合同备案管理;

延长房屋拆迁期限审批;

拆迁单位资格认定;

暂停办理有关手续通知书的发放和延长暂停期限的审批。

一、动迁纠纷的法律规定在我国是怎样的

为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苏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纠纷行政裁决办法》的规定。

当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租赁人经协商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时,当事人可向负责颁发城市房屋拆迁许可证的机关申请行政裁决。

当事人向裁决机关申请裁决时,必须在拆迁许可证规定的拆迁期限或者延期期限内递交申请书,并且按照被申请人数提交副本。

二、拆迁审批流程

1、拆迁人向被拆迁房屋所在地区、县国土房管局提出拆迁申请,提交相应文件,申请办理《房屋拆迁许可证》。

2、拆迁人填报《城市房屋拆迁许可证申报审批表》。

3、区、县国土房管局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条件的,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

4、属于市确定的重大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区、县国土房管局应当报经市国土房管局复审同意后,方可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

5、跨区、县建设工程的,区、县国土房管局应当报经市国土房管局复审同意后,方可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

6、国土房管局在审查房屋拆迁申请时,设计拆迁中央机关、队所有房屋时,应当征求有关管理部门的意见。

7、区、县国土房管局审查、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报市国土房管局备案。

三、拆迁安置房的司法解释

拆迁房是政府进行城市道路建设和其他公共设施建设项目时,对被拆迁住户进行安置所建的房屋。

安置的对象是城市居民被拆迁户,也包括征拆迁房屋的农户。

随着城市建设发展步伐的进一步加快,政府尽可能新建更多的安置房,不断满足拆迁户的需求已迫在眉睫。

城市房屋拆迁实行拆迁许可证制度。

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人,在取得房屋拆迁管理部门颁发的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取得拆迁人资格。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自房屋拆迁许可证发放之日起五日内,有义务将房屋拆迁许可证中载明的拆迁人、拆迁范围、拆迁期限等事项,以房屋拆迁公告的形式予以公布。

拆迁人有义务将公告内容告知被拆迁人。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和拆迁人还要共同向被拆迁人做好宣传、解释工作的义务。

六、拆迁是哪个部门负责

法律分析:

(1)审查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

(2)延长房屋拆迁期限审批;

(3)暂停办理有关手续通知书的发放和延长暂停期限的审批(4)拆迁单位资格认定;

(5)审核拆迁补偿安置方案;

(6)委托拆迁合同备案管理(7)房屋拆迁行政裁决;

(8)拆迁项目转让的管理;

(9)查处城市房屋拆迁中的违法行为等。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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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关于房屋拆迁的最新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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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房屋拆迁管理,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是什么?

内容审核:姜卫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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