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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集体土地使用审核,土地管理法对村集体所有土地的规定

宋晓峰律师

宋晓峰律师

首席督导律师 征地拆迁 房地产 商事仲裁

宋晓峰,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专业拆迁律师。在数年的职业过程中,共代理各类案件上百宗,专业领域主要涉及房地产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商事仲裁、劳动仲裁、拆迁纠纷及重大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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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集体土地使用审核,土地管理法对村集体所有土地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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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集体土地使用审核,土地管理法对村集体所有土地的规定,土地 国有 集体

一、土地管理法对村集体所有土地的规定

土地管理法对村集体所有土地的规定主要涉及土地的所有权、使用、承包及宅基地管理等方面。

1)土地所有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九条,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这明确了村集体所有土地的范围。

2)土地承包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条规定,农村土地承包后,土地的所有权性质不变。承包地不得买卖。这保护了村集体土地的所有权不被侵犯。

2. 第五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和非法限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土地的权利。这保障了村民的土地承包权益。

3. 土地承包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的利益关系,且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承包权利。

3)宅基地管理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且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这规范了宅基地的分配和使用。

2. 宅基地的申请、审批、使用等需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

3. 国家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

土地管理法对村集体所有土地的规定涵盖了所有权保护、土地承包原则和宅基地管理等多个方面,旨在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土地的合理利用和发展。

二、土地管理法关于集体建设用地审批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关于集体建设用地审批的规定主要集中在第六十条和第六十三条。以下是关于集体建设用地审批的详细解释:

1)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审批

1. 审批条件与流程:

-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确定为工业、商业等经营性用途,并经依法登记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可以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此过程应当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

- 使用权的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者抵押,也需参照同类用途的国有建设用地执行,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2. 审批权限:

-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出让、出租等,需经过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同意,并签订书面合同。

- 涉及占用农用地的,还需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2)其他集体建设用地审批

1. 乡镇企业用地:

-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兴办企业,或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举办企业的,需持有关批准文件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按规定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

2. 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用地:

-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一条,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需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按规定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

3.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

-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也需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集体建设用地的审批需根据土地用途、规划及占用土地类型等因素,按照《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进行。不同类型的集体建设用地,其审批流程和权限也有所不同。因此,在申请集体建设用地时,应首先明确土地用途和规划,然后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申请和审批。

三、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实施细则

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实施细则主要涉及集体土地建设用地新规、集体建设用地管理办法以及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等方面。以下是对这些内容的详细解答:

1)集体土地建设用地新规

1. 集体土地变建设用地手续:

- 选择符合规划的集体农用地,咨询国土、住建、规划等部门,确保所选土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要求。

- 编制建设项目可行性报告,经住建部门审查合格后颁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2. 建设用地占用程序:

- 市、县人民政府拟定农用地转用方案等,分批逐级上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

- 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方案进行审查,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

- 农用地转用方案等经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按具体项目分别供地。

2)集体建设用地管理办法

1.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申请:

- 乡镇企业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兴办企业,需持有关批准文件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使用。

- 农民宅基地申请:需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2. 集体建设用地流转条件:

- 符合产业、环保等政策及标准要求。

- 具备必要的开发建设条件,如通路、通水、通电等。

- 产权明晰,无权属争议,且已依法完成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

- 流转期限在约定的使用年限或剩余使用年限内。

- 出让、出租和抵押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或者2/3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

3)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

通过出让方式获得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但需满足以下条件:

- 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

- 法律、行政法规未另有规定,且土地所有权人、土地使用权人签订的书面合同未另有约定。

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实施细则涉及多个环节和方面,包括选择符合规划的土地、编制可行性报告、申请用地使用权以及流转管理等。在实际操作中,需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执行,确保用地合法合规。

四、自然资源部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政策解读

自然资源部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政策解读

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是保障农村土地权益、规范土地管理的重要环节。以下是对自然资源部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政策的详细解读:

1)政策背景与法律依据

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土地登记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这些法律法规为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提供了明确的法律基础和操作规范。

2)登记主体与代表资格

1. 登记主体:

- 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主体包括村农民集体、村内两个以上农民集体以及乡镇农民集体。

- 登记时需根据历史沿革、土地来源、使用情况等因素准确确定所有权归属。

2. 代表资格认定:

- 村农民集体的土地由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代表行使所有权。

- 乡镇农民集体的土地由乡镇集体经济组织代表行使所有权。

- 登记时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确保代表资格的合法性。

3)登记流程与要求

1. 宗地与权属调查:

- 宗地是土地登记的基本单元,其划分应符合《土地登记办法》的规定。

- 全面、准确地调查核实集体土地的权属、界址、面积、用途等,确保权属清晰无争议。

2. 登记申请与材料准备:

- 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其法定代表人向土地登记机构提出登记申请。

- 申请材料应齐全、真实、有效,包括土地权属来源证明材料、集体土地所有权调查成果资料等。

3. 审核与公告:

- 土地登记机构对登记申请材料和地籍调查结果进行严格审核。

- 经审核符合登记条件的,应在当地进行公告,公告期不少于15个工作日,确保公众知情权。

4. 登记发证与档案管理:

- 公告期满无异议的,土地登记机构及时向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人颁发土地证书。

- 登记发证完成后,整理归档相关资料,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

4)其他注意事项

1. 使用权人资格:登记的集体土地使用权人必须是具有所有权的农民集体经济组织,确保土地权益的合法性。

2. 证书内容一致性:集体土地所有权证书内容与土地登记簿(卡)相一致,确保登记信息的准确性。

3. 尊重历史和现实:登记过程中充分考虑土地的历史使用情况和现状,确保登记的合理性和公正性。

4. 保持地籍成果现势性:做好变更地籍调查及变更登记,适应土地利用和管理的需要,确保地籍信息的时效性。

自然资源部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政策是保障农村土地权益、规范土地管理的重要举措。通过明确登记主体、严格登记流程、加强档案管理等措施,确保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的合法性、规范性和准确性。同时,也充分考虑了土地的历史使用情况和现状,以及地籍成果的现势性,为农村土地的合理利用和管理提供了有力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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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来源参考:头条-土地管理法关于集体建设用地审批的规定,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实施细则

内容审核:宋晓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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