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诚律师,2001年进入律师行业,开始在北京众意达律师事务所执业,之后分别在北京三信律师事务所、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执业并成为合伙人,现执业于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是目前在明所执业年限最长的资深律师之一。
关于修路期间接手的商铺是否能享受补贴的问题,以下是对此问题的详细分析:
1)修路期间商铺补偿的基本原则修路期间,商铺是否能享受补贴,主要取决于修路行为对商铺的具体影响以及当地政府的政策规定。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若修路导致商铺被征收或拆除,商铺所有者或经营者有权要求补偿。补偿内容通常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与临时安置的补偿,以及因征收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2)可以享受补贴的情况1. 商铺被征收或拆除:
若修路项目涉及对商铺的征收或拆除,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商铺所有者或经营者有权获得房屋价值的补偿、搬迁与临时安置的补偿,以及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这些补偿旨在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其在修路期间及之后的生活和经营不受过大影响。
2. 政府提供的补贴或支持:
即使修路并未直接导致商铺被征收或拆除,但如果修路对商铺的经营产生了较大影响,部分地方政府可能会根据实际情况,提供一定的补贴或扶持措施,以帮助商家缓解因修路带来的暂时困难。这种补贴或支持的具体形式和金额,通常由当地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3)不能享受直接补贴的情况如果修路并未导致商铺被征收或拆除,且只是轻微影响了商铺的生意,那么通常情况下,商铺不能直接要求政府提供补贴。因为补偿主要是针对房屋或土地的征收或损害,而非单纯的经营影响。此时,商铺可以通过调整经营策略、加强市场营销等方式来应对修路带来的挑战。
4)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2018年修正文本)》第十三条: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修路期间接手的商铺是否能享受补贴,取决于修路对商铺的具体影响以及当地政府的政策规定。若修路导致商铺被征收或拆除,商铺有权要求补偿;若修路仅对商铺经营产生影响而未涉及征收,则商铺通常不能直接要求政府提供补贴,但可尝试争取政府的支持或扶持措施。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2018年修正文本)》第十三条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这是一起涉及行政处理的行政案件。确认再审被申请人山西省太原市人民政府并政收告〔2014〕018号《太原市人民政府为实施解放南路长治路改造道路建设涉及收回迎泽大街以南,中心街以北部分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通告》中有关收回某公司749。
国家因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城市市区的土地和房屋的,市、县人民政府一般应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的程序和方式进行,并应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和《城镇土地估价规程》等规定精神,由专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在实地查勘的基础上,根据被征收不动产的区位、用途等影响被征收不动产价值的因素和当地房地产市场状况,综合选择市场法、收益法、成本法、假设开发法等评估方法对被征收不动产价值进行评估,合理确定评估结果,并在此基础上进行补偿,本案中,因实施道路建设改造工程的需要,太原市政府与相关职能部门可以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但应当遵循法定的程序和步骤并应依法及时解决补偿问题。
符某某、王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本案为一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符某某上诉请求:
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王某某向符某某返还租金50000元及押金5000元、支付门面营业补偿234736元、门面装饰装修补偿款392787元及钢架棚补偿款6468元。事实和理由:
1.案涉门面因2019年6月27日拆迁修建围墙导致符某某实际无法经营,此时符某某与王某某的房屋租赁合同因政府拆迁行为无法继续履行而解除,故符某某无需支付此后的租金,一审判决符某某支付2019年6月27日至2020年9月30日的租金错误;
2.符某某与王某某已在房屋租赁合同中明确约定案涉房屋在政府拆迁的情况下,所有的营业补偿和装修补偿归符某某所有,故王某某已实际取得的案涉房屋三层装饰装修补偿包干补偿款392787元、经营损失补偿234736元某某应归符某某所有,一审判决酌定符某某享有50%的装饰装修补偿及64552.4元的经营损失显失公平。王某某答辩及上诉请求:
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符某某向王某某支付租金21290元。2.2014年4月18日征收公告明确规定,即日起抢建和新装修装饰房屋的,一律不予补偿,案涉房屋租赁合同签订前,王某某已实际装修并出租给他人经营,故王某某的拆迁补偿款当时已固定,此后符某某企图通过签订合同以较小的投入获取王某某固有的、较大的利益,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平原则。变更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2020)湘0703民初3429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王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符某某支付经营损失补偿款64552.4元、装饰装修补偿款66468元,共计131020.4元,变更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2020)湘0703民初3429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王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符某某返还租金12500元、押金4000元,共计16500元。
符某某与王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本案为一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符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判令王某某向符某某返还租金50000元及押金5000元;
2.判令王某某向符某某支付门面营业补偿280000元;
3.判令王某某向符某某支付门面装饰装修补偿款360000元;
4.判令王某某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在审理过程中,符某某将第2、3项诉讼请求变更为:
判令王某某向符某某支付门面营业补偿234736元;
判令王某某向符某某支付门面装饰装修补偿款360000元及钢架棚补偿款6468元,共计366468元。事实与理由:
2018年9月7日,符某某与案外人黄某某签订了《商铺承租转让协议书》,约定黄某某将其承租的位于常德市××路××号店铺(店铺名称:
鼎城区老聚香园柴火灶店)以支付78000元转让费的方式转让给符某某,并约定转让后店铺内的装饰装修及设备均归符某某所有,遇政府规划,国家征用拆迁店铺,与其有关的补偿全部归符某某所有。王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符某某支付门面营业补偿款64552.4元、装修补偿款202861.5元,共计267413.9元,王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符某某返还租金12500元、押金5000元,共计17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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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来源参考:法律头条-修路影响门店营业能得到补偿吗,修路对商场有补偿标准
内容审核:彭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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