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依法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
填海形成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相关权利依法纳入不动产统一登记。
第八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在土地的地表、地上或者地下分别设立、分别登记。
结合主体工程建设的地下工程的建设用地使用权随地表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取得,其四至范围不得超出地表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四至范围。法律、法规对人防工程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经依法批准的单独建设的地下工程可以单独取得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其四至范围和用途不受地表土地的四至范围和用途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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