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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用地手续办理,严格履行合法合规用地手续办理程序

董俊俊律师

董俊俊律师

高级顾问 征地拆迁领域

秉承“忠于法律,只为委托人争取合法利益”的服务理念,先后在山东、河南、江苏、北京、辽宁、福建、安徽、陕西等地参与办理百余件征地拆迁案件。

摘要:关于严格履行合法合规用地手续办理程序,建设用地手续办理的相关拆迁知识,包含建设用地手续办理,建设用地办理土地手续,用地许可证办理流程等拆迁普法内容,欢迎收藏在明拆迁官方网站。
建设用地手续办理,严格履行合法合规用地手续办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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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用地手续办理,严格履行合法合规用地手续办理程序

严格履行合法合规用地手续办理程序

严格履行合法合规用地手续办理程序是确保建设项目顺利进行的重要前提。以下是对用地手续办理程序的详细解析:

1)建设用地使用权设立与规划

1. 建设用地使用权设立

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依法对国家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利用该土地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应当符合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要求,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关于土地用途的规定,不得损害已经设立的用益物权。根据《民法典》第三百五十条,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合理利用土地,不得改变土地用途;需要改变土地用途的,应当依法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2.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时,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用地有关事项进行审查,提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建设单位在申请建设用地时,必须提供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等证明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办理流程包括提交申请材料、窗口核收、项目经办人审核、现场勘察、核发许可证等环节。

2)农用地转用与土地征收

1. 农用地转用审批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不同类型的农用地转用,如永久基本农田转为建设用地,需由国务院批准;而其他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则需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或其授权的机关批准。

2. 土地征收程序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了土地征收的程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相关信息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在完成相关前期工作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请征收土地。

3)建设用地申请与批准

1. 建设用地申请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三条,经批准的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国有建设用地的,建设单位应当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有关文件,向有批准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

2. 建设用地批准

建设用地申请经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查后,需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对于有偿使用国有土地的,建设单位应与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签订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对于划拨使用国有土地的,则需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向土地使用者核发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

严格履行合法合规用地手续办理程序是确保建设项目合法性和顺利进行的关键。在办理过程中,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程序要求,确保用地手续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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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五十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合理利用土地,不得改变土地用途;需要改变土地用途的,应当依法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

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永久基本农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按照国务院规定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或者其授权的机关批准。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外,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请征收土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三条

经批准的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国有建设用地的,建设单位应当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有关文件,向有批准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经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查,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四条

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应当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但是,下列建设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以划拨方式取得:(一)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二)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三)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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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案件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四)案涉协议存在违反多条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存在重大明显违法情形,表现在十一个方面:

1、违反了《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判手续”的效力性强制规定,市区政府和城建公司从2007年至今从未申请省政府办理四路沿线农用地转用审判手续,不具有征收集体土地法定职权,征收原告家集体土地的实施主体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也没有拆迁农民集体宅基地上房屋的法律依据,属于超越职权、滥用职权。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颜某某承担,驳回原告颜某某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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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00-540,地类用途:

工业用地,使用权类型:

出让,终止日期:

2057年11月27日,使用权面积:

3302平方米土地其中转让面积2014平方米(该地块四至:

东至16号厂房与17号厂房中间围墙,西至地块西部边界,南至兴旺路,北至16号厂房)的工业用地归刘某某使用,并协助刘某某办理不动产权证过户变更手续;

2.由吉建建筑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

2021年3月12日,刘某某、吉建建筑公司双方签订了《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书》,《协议书》中约定:

吉建建筑公司将坐落于长春市宽城区兰家镇小城子村,土地使用权证为长国用(2010)第031000031号,地号540,宗地号:

2-400-540,地类用途:

工业用地,使用权类型:

出让,终止日期:

2057年11月27日,使用权面积:

3302平方米土地其中转让面积2014平方米(该地块四至:

东至16号厂房与17号厂房中间围墙,西至地块西部边界,南至兴旺路,北至16号厂房)的工业用地使用权自愿转让给原告,转让价230/元平方米,总价款合计为463220元,并配合刘某某办理转让手续,现吉建建筑公司至今未配合刘某某办理不动产过户变更手续,故刘某某诉至人民法院。被告长春吉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协助原告刘某某将坐落于长春市宽城区兰家镇小城子村,土地使用权证为长国用(2010)第031000031号,地号540,宗地号:

2-400-540,地类用途:

工业用地,使用权类型:

出让,终止日期:

2057年11月27日,使用权面积:

3302平方米的国有建设用地中东至16号厂房与17号厂房中间围墙,西至地块西部边界,南至该地块南部边界,北至该地块北部边界的2014平方米(以权属登记机关测绘登记面积为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更名过户至刘某某名下,坐落于长春市宽城区兰家镇小城子村,土地使用权证为长国用(2010)第031000031号,地号540,宗地号:

2-400-540,地类用途:

工业用地,使用权类型:

出让,终止日期:

2057年11月27日,使用权面积:

3302平方米的国有建设用地中东至16号厂房与17号厂房中间围墙,西至该地块西部边界,南至该地块南部边界,北至该地块北部边界的2014平方米(以权属登记机关测绘登记面积为准)国有建设用地归刘某某使用。

以上就是在明律师事务所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建设用地手续办理,严格履行合法合规用地手续办理程序”相关内容,希望能够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欢迎咨询我们的在线律师。

内容来源参考:法律头条-建设用地办理土地手续,用地许可证办理流程

内容审核:董俊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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