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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性住房的产权属于谁,共有产权房属于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么

聂荣律师

聂荣律师

首席督导律师 征地拆迁 行政诉讼

具有扎实的法律理论功底,娴熟掌握国家司法、行政机关处理行政案件的思维模式和工作方式,擅长处理土地征收、房屋拆迁等案件,类型包括住宅拆迁、商铺拆迁、企业拆迁、营业用房拆迁、违建拆除、拆迁补偿安置合同纠纷、集体维权大型诉讼及土地征收、拆迁行为引发的刑事案件辩护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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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性住房的产权属于谁,共有产权房属于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么

共有产权房属于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么

共有产权房确实属于配售型保障性住房。

1. 共有产权房的定义与性质

共有产权房,是地方政府让渡部分土地出让收益,然后低价配售给符合条件的保障对象家庭所建的房屋。这种住房模式旨在解决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问题,具有一定的社会保障性质。

保障对象与地方政府签订合同,约定双方的产权份额以及保障房将来上市交易的条件和所得价款的分配份额。这一特点体现了共有产权房的“共有”性质,即产权在政府与购房者之间按份共有。

2. 共有产权房与保障性住房的关系

保障性住房是指政府为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所提供的限定标准、限定价格或租金的住房,一般由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政策性租赁住房、定向安置房等构成。

共有产权房作为地方政府让渡部分土地出让收益并低价配售给符合条件的保障对象家庭的房屋,显然符合保障性住房的定义和性质。

因此,共有产权房可以归类为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一种。

3. 法律依据

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三条和第二百一十六条并未直接提及共有产权房,但这两条法律规定了不动产的征收与登记制度,为共有产权房等保障性住房的产权归属和登记提供了法律基础。

共有产权房的具体实施细节和产权份额等则由地方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和政策需求进行制定和调整,但均应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保障性住房的基本原则。

共有产权房属于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其产权在政府与购房者之间按份共有,旨在解决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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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三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征收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征收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一十六条

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不动产登记簿由登记机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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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判决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诉讼过程中,赵某某增加诉讼请求为:

林某某立即向赵某某支付房屋评估用6092元。2000年1月20日,上述房屋(含自建部分)被政府拆迁,并以吴某某1的名义与福州市城市建设拆迁工程处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由林某某1办理相关手续,建筑面积为52.36㎡(其中产权面积34.75㎡、自建面积41.72㎡折半为20.86㎡、出租面积3.25㎡)的房屋通过产权置换、购买增平方等方式获得产权面积为84.39㎡的安置房一套,案涉房屋属于吴某某1、林某某1、林某某3、赵某某的共有财产,产权登记于吴某某1一人名下。案件受理费5680元,由赵某某负担,驳回赵某某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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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来源参考:法律头条-保障性住房产权归属于谁,什么是共有产权房

内容审核:聂荣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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