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治律师深耕国有土地房屋征收、集体土地征收拆迁、企业厂房拆迁、行政处罚、行政强制争议纠纷等行政诉讼领域,兼具法律理性与人文关怀,善于从复杂事实中提炼关键法律争议点,坚持“脚踏实地、追求卓越、专业致胜、细节决胜”的办案理念。
房子拆迁后婆婆是否有份,主要取决于婆婆是否为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或者是否在拆迁补偿中有特定的权益。
1. 婆婆作为被拆迁人的情况:
如果婆婆是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之一,那么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条,她有权获得公平补偿。这意味着,在拆迁过程中,婆婆有权与房屋征收部门协商补偿方式、补偿金额等,并签订补偿协议。
2. 婆婆非被拆迁人但享有继承权的情况:
如果婆婆不是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但她的配偶(即公公)是被拆迁人,且公公在拆迁后去世未留下有效遗嘱,那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婆婆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之一,有权继承公公的遗产,包括拆迁补偿费用(如果这部分费用被视为遗产的话)。
特别地,如果婆婆是丧偶儿媳,并且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条,她将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有权继承公公的拆迁补偿费用。
3. 婆婆非被拆迁人且无直接权益的情况:
如果婆婆既不是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也不享有任何继承权,那么她通常不会直接获得拆迁补偿。如果家庭内部有约定或者通过其他方式(如赠与)将部分补偿费用给予婆婆,这是家庭内部的事务,不受法律直接规定。
房子拆迁后婆婆是否有份,取决于她是否为被拆迁人、是否享有继承权以及家庭内部的约定或安排。在涉及拆迁补偿的问题时,建议咨询专业律师以明确具体的法律权益和义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条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本案为一起继承纠纷案件,原告高某某1、高某某2、高某某3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依法判决原告对父母去世前遗留的位于响水镇灌河居委会十组拟被拆迁的房屋,拆迁安置补偿款和其它综合费用,享有四分之三的份额。政府征收公告发出后,原告多次找被告协调分配方案,但被告认为我们家没有闺女,只有他一个男丁,父母遗产应当只归属他一人,双方没有达成一致意见,另外四妹高某某4在协调过程中已经放弃继承涉案房屋应得的补偿款。原告高某某1、高某某2、高某某3、高某某4对登记在高会友名下的位于响水县灌河社区迴南路48-2号的70.56平方米的房屋各享有十六分之三的遗产份额,被告高某某5享有十六分之四的遗产份额,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徐某某、刘某某1等分家析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本案为一起分家析产纠纷案件,原告徐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请求确认原告徐某某对刘某某某因刘东城中村改造而取得的房屋拆迁安置面积享有六分之一的继承份额;请求确认因刘东城中村改造而取得房屋征收补偿安置费156800元某某原告徐某某享有;
判令各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
原告与其爱人刘某某某于上世纪50年代结婚婚后育有5个子女长女刘某某1、长子刘某某2、次子刘某某3、三儿子刘某某4、小女儿刘某某5上世纪80年代原告与其爱人刘某某某在位于合肥市包河区××镇××组××号××房屋一套六间上下外加三间厨房2011年合肥市包河区大建设指挥部开始拆迁安置工作经测量原告及刘某某某户的房屋建筑面积为10.5*26.6*2共计558.6平方米同时对附属物及构筑物进行了登记2015年案涉的房屋开始拆迁工作2020年10月12日原告爱人刘某某某不幸离世现拆迁安置房屋具备安置条件但因原告爱人去世合肥市包河区大建设指挥部以原告家庭成员对拆迁房屋产权权属存在争议为由拒绝办理拆迁相关安置工作现原告年事已高仍没有一个固定住所为保证原告能安享晚年无奈诉至贵院恳请人民法院公正裁决。确认原告徐某某对刘某某某因合肥市包河区刘东城中村改造项目获得的房屋拆迁安置面积50m2享有六分之一的继承份额,确认徐某某、刘某某某因合肥市包河区刘东城中村改造项目获得的房屋征收补偿安置费156800元中91466.67元某某原告徐某某所有。
喻某某1、喻某某2等继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本案为一起继承纠纷案件,审理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将第一项诉讼请求变更为对被继承人喻某某某所有的653274.15元财产进行分割,扣除被继承人从拆迁款里为原告喻某某3支付85000元回迁购房款后,剩余568274.15元-(3801.52+5570.75+4603.96+20000)=534297.92元的一半267148.96元是三原告母亲黄某某的遗产,由三原告和其父亲喻某某某各自继承267148.96元÷4=66787元,66787元+267148.96=333935.96元某某被继承人喻某某某与被告左某某结婚前的婚前财产,由原被告五人各继承333935.96元÷2÷5人=3397元,被告左某某的份额为3397元+16988元=20385元。坐落于曲靖市麒麟区(房屋所有权证登记地址为曲靖市五层楼房中的一楼临主大街西侧铺面壹间和此房第第三整层(通前至后所有大房和小房间)及后边小房第四层(又叫夹层)的卫生间和洗拖把小水池归原告喻某某1所有,坐落于曲靖市麒麟区(房屋所有权证登记地址为曲靖市五层楼房中正东面一楼临主大街铺面壹间和此房第五整层及房顶石棉瓦房子、楼顶(除三家人安装太阳能所用面积外)其他面积的使用及坐落于曲靖市麒麟区春蕾路城后街7××7号的两层楼砖房和院子归原告喻某某2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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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来源参考:法律头条-父母的房子拆迁女儿有份吗,拆迁拿房子女有份吗
内容审核:赵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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