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有扎实的法律理论功底,娴熟掌握国家司法、行政机关处理行政案件的思维模式和工作方式,擅长处理土地征收、房屋拆迁等案件,类型包括住宅拆迁、商铺拆迁、企业拆迁、营业用房拆迁、违建拆除、拆迁补偿安置合同纠纷、集体维权大型诉讼及土地征收、拆迁行为引发的刑事案件辩护等。
关于经济开发区拆迁补偿的管辖法院问题,首先可以明确的是,这类案件应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进行管辖。
1. 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条也明确规定:“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 具体适用:
在经济开发区拆迁补偿的案件中,由于拆迁补偿涉及的是不动产(即土地及其上的建筑物等),因此,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此类案件应由不动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进行专属管辖。
这意味着,如果拆迁补偿的纠纷发生在经济开发区,那么当事人应当向经济开发区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 诉讼类型:
拆迁补偿纠纷通常属于行政纠纷,因为拆迁补偿往往是由政府或政府授权的机构进行的。因此,当事人可以提起行政诉讼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当然,在某些情况下,如果拆迁补偿纠纷涉及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权益争议(如拆迁补偿款的分配等),那么当事人也可以选择提起民事诉讼。
经济开发区拆迁补偿的管辖法院是不动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当事人应当根据纠纷的性质选择适当的诉讼类型(行政诉讼或民事诉讼),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条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为一起经济适用房转让合同纠纷案件,金辰公司上诉请求:
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金辰公司不承担责任或者依法移送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
2.二审诉讼费用由张某某、王某某、牟某某、韦某某负担。事实和理由:
本案系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法院在无管辖权的情况下受理并予以裁判违反法定程序。首先,经济适用房属于政策性房屋,依据《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本案应当适用专属管辖。涉案房屋位于登州路8号惠园小区,该不动产属于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管辖范围,东营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其次,应诉管辖不得违反专属管辖和级别管辖。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本案中,牟某某在一审期间虽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但一审法院并不因此当然享有管辖权。专属管辖和级别管辖的审查属于一审法院依职权主动审查的范围,而且金辰公司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尽管无权提出管辖权异议,但在一审庭审前已经就管辖问题向一审法院进行了提示,一审法院仍未对此进行主动审查,一审法院在无管辖权的情况下受理并裁判的行为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一审法院判令金辰公司协助张某某、王某某办理权属证书属于适用法律错误。依据《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本案中,从张某某、王某某的一审诉求及事实与理由来看,张某某、王某某完全是依据合同要求相对人承担约定义务,金辰公司不是合同的当事人,对于涉案合同的签订和履行情况不知情,一审法院判令金辰公司协助张某某、王某某办理权属证书突破了合同相对性,属于适用法律错误。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山东金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胡某某、孔某某等第三人撤销之诉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本案为一起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胡某某上诉请求:
依法撤销山东省莘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鲁1522民撤4号民事判决书,发回重审或依法支持上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案二审诉讼费用全部由被上诉人承担。(2020)鲁1522民初2138号案件,诉讼请求为“判令被告配合原告办理济南市海宴门街26号因拆迁产生的安置房产登记手续”,按照法律规定应当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应当由房屋所在地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管辖。撤销山东省莘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6月8日作出的(2020)鲁1522民初2138号民事调解书第一项中“被告王某某于2020年7月10日前协助原告孔某某到济南市历下区房屋征收服务中心办理济南市××街××号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的变更手续”的内容,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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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来源参考:法律头条-农村土地征地拆迁补偿争议的管辖法院怎么确定,农村土地征地拆迁补偿争议管辖法院怎么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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