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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并未直接提及“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实施细则”,但条例中的多条内容构成了常住户口登记管理的基础框架。以下是对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的详细阐述:
1)常住户口的定义与登记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六条,公民应当在经常居住的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一个公民只能在一个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这明确了常住户口的基本原则,即居住地与户籍所在地应统一。
2. 户口登记以户为单位,由户主负责申报户口登记,这依据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五条。
2)户口的变更与更正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七条,户口登记的内容需要变更或者更正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户口登记机关审查属实后予以变更或者更正。这规定了户口变更或更正的流程。
2. 对于公民因婚姻关系变更、分家等原因需要分户的,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分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这依据的是条例中的相关条款及实际操作流程。
3)户口的迁移与注销1. 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或迁入新的户口管辖区,都需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条、第十三条的规定,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或迁入登记。
2. 公民死亡后,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八条的规定,由户主、亲属等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死亡登记,并注销户口。
4)其他相关规定1. 对于在常住地市、县范围以外的城市暂住的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五条规定了暂住登记的申报与注销。
2. 公民因私事离开常住地外出、暂住时间超过三个月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延长时间或者办理迁移手续。
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中并未直接出现“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的字样,但条例中的各项规定实际上构成了常住户口登记管理的基础框架和具体操作指南。各地在制定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时,都会以该条例为依据,并结合当地实际情况进行细化和补充。
公民应当在经常居住的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一个公民只能在一个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五条户口登记以户为单位。同主管人共同居住一处的立为一户,以主管人为户主。单身居住的自立一户,以本人为户主。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共立一户或者分别立户。户主负责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申报户口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条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八条公民死亡,城市在葬前,农村在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死亡登记,注销户口。公民如果在暂住地死亡,由暂住地户口登记机关通知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注销户口。公民因意外事故致死或者死因不明,户主、发现人应当立即报告当地公安派出所或者乡、镇人民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五条公民在常住地市、县范围以外的城市暂住三日以上的,由暂住地的户主或者本人在三日以内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暂住登记,离开前申报注销;暂住在旅店的,由旅店设置旅客登记簿随时登记。公民在常住地市、县范围以内暂住,或者在常住地市、县范围以外的农村暂住,除暂住在旅店的由旅店设置旅客登记簿随时登记以外,不办理暂住登记。
本案为一起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案件,蒋某某上诉请求:
撤销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2021)湘1103民初1696号民事判决,依法改判被上诉人向上诉人支付承包地征收分配款60000元;
本案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1、户口应以公安机关的认定为准,一审判决认定上诉人因出生而登记在上宜某某组户口属重户口空挂户,是错误的。限被上诉人永州市冷水滩区曲河街道马路街社区上宜某某居民小组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诉人蒋某某支付承包地征收分配款60000元,一审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300元,均由被上诉人永州市冷水滩区曲河街道马路街社区上宜某某居民小组负担。
王某某与王某某等用益物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本案为一起用益物权确认纠纷案件,原告王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确认原告有权居住、使用位于北京市西城区扣钟北里X号楼X门X号房屋;
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北京市建设拆迁安置办法》第六条规定,“在拆迁范围内,有正式户口、有居住房屋的居民,方可作为被拆迁户由建设单位进行安置。确认原告王某某对北京市西城区扣钟北里X号楼X门X号房屋有权居住、使用,案件受理费七十元,由被告杨某某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赵某某与沈某某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本案为一起侵权责任纠纷案件,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被告支付因被告逾期迁户口给原告造成的财产损失,以每日100元为标准,自2019年10月26日起计算至被告户籍迁出之日止;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2018年9月15日,原告与案外人签订了买卖合同,原告将涉案房屋出售给案外人,被告拒不迁户口,导致案外人起诉原告要求未迁户口的违约金。被告沈某某给付原告赵某某逾期迁出户籍的财产损失,以每日50元为标准,自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六日起计算至被告沈某某户籍实际迁出之日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执行清,案件受理费538元,由原告赵某某负担269元(已交纳),由被告沈某某负担269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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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来源参考:法律头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实施细则,浙江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
内容审核:李如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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