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博韬律师自2010年起专注于征收拆迁业务,在该领域深耕十五年,代理案件遍及除西藏及港澳台地区的全部省、自治区、直辖市,涉及住宅类、商业类、企业类房屋拆迁、集体土地征收及行政处罚等,案件总量逾千件。
安置房买卖后是否可以继承的详细分析
结论前置:安置房在买卖后,若已依法登记并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则属于个人合法财产,依法可以继承。
详细分析:
1)安置房产权性质与继承权的关系1. 产权归属决定继承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因此,若安置房在买卖后已经依法登记并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则它成为个人合法财产,依法可以继承。
若安置房未取得房产证或存在权属争议,则继承权可能受到一定影响,需根据具体情况判断。
2. 特殊政策限制需关注:
部分地区对安置房的交易和继承可能有额外规定,如限制转让年限或要求补交土地出让金等费用后方可继承。因此,在继承安置房时,需核查当地相关政策,确保符合继承条件。
2)继承安置房的法律程序与注意事项1. 材料准备清单:
被继承人死亡证明
亲属关系公证书
原房屋产权证明文件
继承人身份证明
2. 税费缴纳说明:
在继承安置房时,需按规定缴纳契税、印花税等费用,具体标准以当地税务部门规定为准。
3. 纠纷预防建议:
为避免未来因继承安置房产生纠纷,建议提前公证遗嘱或签订家庭协议明确分配方案。
3)相关法律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列举了不得转让的房地产情形,其中未包含依法登记并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安置房。
总结与建议:安置房在买卖后,若已依法登记并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则属于个人合法财产,依法可以继承。在继承过程中,需准备相关材料、缴纳税费,并关注当地相关政策限制。为避免纠纷,建议提前公证遗嘱或签订家庭协议明确分配方案。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下列房地产,不得转让:(一)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不符合本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条件的;(二)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三)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四)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五)权属有争议的;(六)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
本案为一起继承纠纷案件,原告王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依法分割坐落于漯河市南关(马庄自然村)安置房7号楼3单元3209、3210两套房产及350451元拆迁安置款,将原告所享有的三分之二份额划分给原告所有,价值共计1227466元;
2.本案诉讼费、评估费23000元由被告承担。该两套房产及拆迁安置补偿款是原告与刘某某3原共同出资建造的房屋拆迁后分得的,其原告作为刘某某3的配偶,属于第一顺序继承人,应当在先分得一半财产的基础上再分得三分之一的份额,因此应享有三分之二的份额,经法院委托鉴定,两套房屋价值为148.12万元,原告应分得三分之二的遗产继承份额价值为1227466元。原告王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被告刘某某1支付房屋折价款204471.08元,原告王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第三人刘某某2支付房屋折价款175260.92元。
许某某与刘某某、刘某某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本案为一起合同纠纷案件,许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请求撤销刘某某放弃继承权,愿意将刘某某名下的位于瀍河区五股路四街坊2栋2-102号房产过户到刘某某名下的行为;
2、请求法院依法按市场价拍卖该房产,并将拍卖该房产房款的50%支付给原告;
3、判令刘某某赔偿原告损失2000元整;
4、本案诉讼费及律师费由被告承担。直到8月底他一分未还,我多次催他腾空房子抓紧过户,他口头答应但一直未行动,直到9月上旬的某一天,他给我打电话说该小区要装暖气,请我把房门打开,需要在墙上打孔,我就用钥匙打开了房门,谁知这时刘某某夫妇来到房内问我是谁,凭什么占我(刘某某)的房子,我说刘某某把房子抵押给我,刘某某说这房子早就过户到我名下了,是我个人的房产,于是她把房产证拿了出来,我看后发现,早在2016年11月2日该房产已过户到刘某某名下,后来我终于想明白了,这是她姐弟俩人早就商量好的,为了逃避债务,在法院强制执行期间,姐弟俩在瀍河区公证处以遗产公证的方式将本应有姐弟共同继承的房产(刘某某一直居住)过户到其姐名下,以实现刘某某转移财产的目的,欺骗法院和债权人。撤销被告刘某某作出的放弃继承权,愿意将刘某某名下的位于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五股路四街坊2栋2-102号房产过户到刘某某名下的行为,驳回原告许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黄某某1、黄某某2等与黄某某4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本案为一起法定继承纠纷案件,原告黄某某1、黄某某3、黄某某2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判令位于福州市晋安区××镇××村××号的两处房屋(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证号:
榕郊集建(1992)字第0××2号、土地房产所有证号:
战字第XXXX)的房屋征收补偿权益由其三人及黄某某4各继承四分之一的份额;
2.本案诉讼费用由黄某某4承担。登记在黄某某某名下坐落于福州市晋安区××镇××村××号房屋[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号:
榕郊集建(1992)字第0××2号,以下简称四安2号0××2号房屋],邓某某1名下坐落于福州市晋安区××镇××村××号房屋[福州市土地房产所有证号:战字第XXXX号,以下简称四安2号XXXX号房屋],邓某某1于1968年立据将四安2号XXXX号房屋赠与黄某某某。登记在黄某某某名下福州市晋安区××镇××村××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
榕郊集建(1992)字第0××2号]房屋征收安置补偿权益由黄某某4、黄某某1、黄某某2、黄某某3共同继承,驳回黄某某1、黄某某3、黄某某2的其他诉讼请求。
以上就是在明律师事务所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安置房是否可以过户,安置房买卖后可以继承吗”相关内容,希望能够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欢迎咨询我们的在线律师。
内容来源参考:法律头条-安置房能继承吗?,拆迁房买卖,安置房可以买卖吗
内容审核:刘博韬律师
免责申明:
本文内容中的法律法规来源于网络整理,如法律法条存在信息滞后或错误、侵权,欢迎联系我们纠错,我们将在24小时内进行处理。遇到拆迁,提前咨询律师各项是否合理,房屋,土地,装修,停产停业损失等。仅受理拆迁相关咨询!本所律师经验丰富,尤其擅长企业,商铺及复杂重大疑难案件!欢迎咨询在明律师在线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