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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补偿没有通知村民,村委会不发放征地补偿怎么办

马丽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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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始合伙人 首席督导律师 企业厂房拆迁 直管公房和自管公房征收腾退 宅基地拆迁

马丽芬律师现为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首席督导律师,系北京市最早专注从事征地拆迁业务领域的律师之一,熟知北京及周边地区征拆案件的谈判习惯和补偿政策。自2006年起在征地拆迁法律领域深耕,目前已近20年,其独立或合作办理相关案件超2000件,涵盖直管/自管公房、私房/宅基地、企业厂房、承租房屋及集体土地征收等多种类型,尤其在处理企业拆迁与住宅房屋拆迁方面成果显著,成功为数千位被征收人维护合法权益。

摘要:本文介绍拆迁补偿没有通知村民,土地征收了村委会没有通知我们怎么办的相关知识,内容包含土地征收了村委会没有通知我们怎么办,村委会有权征收村民土地吗,土地征收补偿款打给村委会,村委会却不给我们,这合法吗?,村委会有权征收土地吗,村委会不给发征地补偿款怎么办的征拆普法内容。欢迎咨询在明律师在线客服。
拆迁补偿没有通知村民,村委会不发放征地补偿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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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补偿没有通知村民,土地征收了村委会没有通知我们怎么办

一、土地征收了村委会没有通知我们怎么办

若村委会在土地征收过程中未通知相关权益人,权益人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主动与村委会沟通

首先,您可以主动与村委会取得联系,询问关于土地征收的具体情况,了解未获通知的原因。在此过程中,您可以要求村委会提供相关的征收文件、补偿方案等信息,以便了解您的权益是否受到侵害。

二、寻求政府部门的帮助

如果与村委会沟通无果,您可以向当地乡级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反映情况,寻求他们的协助和解决方案。政府部门有责任监督土地征收过程的合法性,并确保相关权益人的利益得到保障。

三、法律途径维权

当您认为自己的权益受到严重侵害时,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通过法律途径维权。您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村委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赔偿因未通知而造成的损失。

综上所述,面对土地征收过程中村委会未通知的情况,您应积极与村委会沟通、寻求政府部门的帮助,并在必要时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请注意,整个过程中,务必保留好相关证据,以便在维权过程中提供有力的支持。

二、村委会有权征收土地吗

随着国家建设的开展,越来越多的农村宅基地和承包地被征收,这其中对于老百姓关心的就是补偿款了。

但是对于自己到底有补偿款能拿到手完全是懵的,甚至是害怕去了解清楚的,所以这个时候大家都习惯了把管理权和话语权交给村委会。

因此实践中,补偿款被全额支付给了村委会便是一种较为常见的现象……

征地补偿款,村委会只发一小部分,其余部分要统一处理?

张先生是一名普通村民,几十年来都靠着自己家的几亩地生存,在2012年因为要修建高速公路,张先生所在村的部分土地被纳入了征收范围,其中包括张先生家的几亩承包地。

按照当时的征收补偿标准,张先生的几亩地可以获得征地补偿费9万元,安置补偿费4万元,以及青苗补助费9000元。

可是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后,

张先生却很久都没有拿到任何补偿,于是张先生找到了实施征收的县政府了解情况。

县政府却告知张先生,已经将所有款项发放给村委会,让其去村委会自行领取。

于是张先生又找到村委会,村委会却说只能发放青苗补助费,征收补偿款和安置补助费由村委会统一安置不会发放。

张先生一再表示自己不愿意,这是自己的承包地为什么拿不到补偿款,但是村委会仍然一意孤行完全不理会张先生。

将所有补偿款发放给村委会违反法律规定

县政府将所有款项包括青苗补助费都打给村委会的行为是违反了法律规定的,没有依照法定程序办事,未履行应尽的职责义务。

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项:

“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

同时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中规定:

征地批后实施时,市县国土资源部门要按照确定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及时足额支付补偿安置费用;应支付给被征地农民的,要直接支付给农民个人,防止和及时纠正截留、挪用征地补偿安置费的问题。

所以,县政府应该将青苗费补助费直接发放到张先生手中,而不是全部发放给村委会。

村委会断章取义法律规定,侵犯了张先生的自主权

虽然法律规定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但是这并不代表村委会能随意分配补偿款。

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四条的相关规定,从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方案等,需要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村民会议可以授权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上述事项。

因此,村委会并不能等同于村集体,对于一些重要村务事项必须由村民会议或者经授权的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村委会作为执行实施的机构只能是执行村民会议的决定,本身无权决定征地补偿款的使用和分配问题。

村委会主要是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而设立的,不能违背“民主”二字,应该要充分尊重村民的意见和诉求。

三、村委会不发放征地补偿怎么办

法律分析:

按照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需要由全体村民决定分配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款,倘若村委拒不发放征地补偿款的话,村民能够向土地管理部门投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九条 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该向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公布征收土地补偿费用的收支状况,接受村民的监督。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能挪用、侵占被征收土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

第七十九条 挪用、侵占被征收土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构成犯罪的,需要依照法律追究其刑事责任;还不能构成犯罪的,需要依照法律给予其行政处分。

四、村委会有权征收村民土地吗

法律分析:

没有。

依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国家在公共利益需要的情况下,是可以对土地进行征收的,征收土地时需要对被征收人进行经济补偿。

对农村土地进行征收时,村委会是没有权利对土地进行征收的,只有国家有权利对土地进行征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

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

但是,国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

五、土地征收补偿款打给村委会,村委会却不给我们,这合法吗?

随着国家建设的开展,越来越多的农村宅基地和承包地被征收,这其中对于老百姓关心的就是补偿款了。

但是对于自己到底有补偿款能拿到手完全是懵的,甚至是害怕去了解清楚的,所以这个时候大家都习惯了把管理权和话语权交给村委会。

因此实践中,补偿款被全额支付给了村委会便是一种较为常见的现象……

征地补偿款,村委会只发一小部分,其余部分要统一处理?

张先生是一名普通村民,几十年来都靠着自己家的几亩地生存,在2012年因为要修建高速公路,张先生所在村的部分土地被纳入了征收范围,其中包括张先生家的几亩承包地。

按照当时的征收补偿标准,张先生的几亩地可以获得征地补偿费9万元,安置补偿费4万元,以及青苗补助费9000元。

可是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后,

张先生却很久都没有拿到任何补偿,于是张先生找到了实施征收的县政府了解情况。

县政府却告知张先生,已经将所有款项发放给村委会,让其去村委会自行领取。

于是张先生又找到村委会,村委会却说只能发放青苗补助费,征收补偿款和安置补助费由村委会统一安置不会发放。

张先生一再表示自己不愿意,这是自己的承包地为什么拿不到补偿款,但是村委会仍然一意孤行完全不理会张先生。

将所有补偿款发放给村委会违反法律规定

县政府将所有款项包括青苗补助费都打给村委会的行为是违反了法律规定的,没有依照法定程序办事,未履行应尽的职责义务。

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项:

“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

同时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中规定:

征地批后实施时,市县国土资源部门要按照确定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及时足额支付补偿安置费用;应支付给被征地农民的,要直接支付给农民个人,防止和及时纠正截留、挪用征地补偿安置费的问题。

所以,县政府应该将青苗费补助费直接发放到张先生手中,而不是全部发放给村委会。

村委会断章取义法律规定,侵犯了张先生的自主权

虽然法律规定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但是这并不代表村委会能随意分配补偿款。

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四条的相关规定,从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方案等,需要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村民会议可以授权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上述事项。

因此,村委会并不能等同于村集体,对于一些重要村务事项必须由村民会议或者经授权的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村委会作为执行实施的机构只能是执行村民会议的决定,本身无权决定征地补偿款的使用和分配问题。

村委会主要是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而设立的,不能违背“民主”二字,应该要充分尊重村民的意见和诉求。

六、村委会不给发征地补偿款怎么办

村委会无权征收土地。

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

为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

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

因撤销、迁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

(一)为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

(二)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

(三)因撤销、迁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

依照前款第(一)项规定收回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收回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依照双方签订的书面合同办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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