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从事房屋征收补偿、土地征收补偿、强制拆除等征地拆迁方向业务。曾参与多起群体性征拆案件,熟悉房屋及土地征拆流程及相关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法律程序,办案能力强,具有丰富的征地拆迁从业经历。
拆迁补偿款一般不需要缴纳增值税,具体分析如下:
1. 政策依据: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三十七)项规定,土地所有者出让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免征增值税。拆迁过程中,单位或个人因土地被政府收回(包括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青苗等土地附着物)而取得的拆迁补偿款,本质上属于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的行为,因此免征增值税。
2. 特殊情况说明:如果企业或个人在拆迁过程中取得的款项并非因土地使用权归还,而是转让不动产、无形资产等其他应税行为所得,如企业自行将厂房等不动产转让给第三方获得的款项,则不属于拆迁补偿的范畴,需要按照相关规定缴纳增值税。即使取得了免税的拆迁补偿款,如果企业在后续有其他的应税销售行为,如销售货物、提供劳务等,也需要按照相关规定缴纳相应的增值税。
3. 其他税种处理:除增值税外,拆迁补偿款还可能涉及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契税和印花税等税种。但根据相关政策,符合条件的拆迁补偿款在这些税种上也可能享受免税或优惠政策。例如,个人因房屋被征收而取得的拆迁补偿款免征个人所得税;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免征土地增值税等。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土地增值税:(一)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二)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收、收回的房地产。
本案为一起不当得利纠纷案件,朱某某上诉请求:
1.撤销一审判决,依法驳回王某某的诉讼请求;
2.二审诉讼费用由王某某负担。事实和理由:
一审判决认定酒泉市重任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任公司)收取王某某25293.8元税款后,未向税务局缴纳土地增值税、所得税,应返还多收取的税款11870.9元,上述认定错误,具体理由如下:
正如王某某在民事起诉状和一审判决书认定的“2018年3月,重任公司通知王某某办理房屋产权证,将购房发票、住房维修基金的正式票据给了王某某”,如果朱某某未向税务机关缴纳房屋买卖税款,王某某如何取得购房发票,如何将税务机关开具的购房发票交给朱某某,故本案事实是就案涉房屋,朱某某根据税务局核定的9.6%的税率(该税率包含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土地增值税、附加税等税种),向税务局缴纳了25280.64元的税金(合同约定房款263340×9.6%=25280.64元)后,税务局才向王某某开具了案涉房屋正式购房发票。一审案件受理费448元,由朱某某、童某某负担178元,王某某负担27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02元,由朱某某、童某某负担88元,王某某负担1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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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来源参考:法律头条-拆迁补偿款的税务处理,拆迁赔偿款是否缴纳增值税
内容审核:杨国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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