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诚律师,2001年进入律师行业,开始在北京众意达律师事务所执业,之后分别在北京三信律师事务所、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执业并成为合伙人,现执业于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是目前在明所执业年限最长的资深律师之一。
关于最高院对于集体土地上非住宅的补偿问题,主要依据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中的相关规定。以下是详细分析:
1. 补偿原则的确立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征收农村集体土地时,若涉及被征收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土地权利人可以请求依照相关法律规定给予补偿。这一条款确立了集体土地上非住宅房屋在征收时应获得补偿的基本原则。
2. 补偿标准的参照
同样的条款还规定,如果征收农村集体土地时未就被征收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进行安置补偿,而补偿安置时房屋所在地已纳入城市规划区,土地权利人请求参照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的,人民法院一般应予支持。这意味着,在某些情况下,集体土地上的非住宅房屋补偿可以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的补偿标准执行。
3. 补偿内容的明确
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若集体土地上的非住宅房屋补偿参照国有土地标准,则补偿内容应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以及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这确保了被征收人能够获得全面而合理的补偿。
4. 补偿价值的评估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被征收房屋的价值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这一条款同样适用于参照国有土地标准补偿的集体土地上的非住宅房屋,确保了补偿价值的公正性和准确性。
最高院对于集体土地上非住宅的补偿问题,主要依据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并可能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相关规定执行。这确保了被征收人能够获得合理、公正且全面的补偿。
征收农村集体土地时涉及被征收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土地权利人可以请求依照物权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给予补偿的。征收农村集体土地时未就被征收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进行安置补偿,补偿安置时房屋所在地已纳入城市规划区,土地权利人请求参照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的,人民法院一般应予支持,但应当扣除已经取得的土地补偿费。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本案为一起土地租赁合同纠纷案件,纺纬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第二条规定,征收农村集体土地时未就被征收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进行安置补偿,补偿安置时房屋所在地已纳入城市规划区,土地权利人请求参照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的,人民法院应该予以支持。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常州纺纬制衣有限公司负担。
黄某某、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行政赔偿赔偿判决书本案为一起错误执行赔偿案件,判决高新区管委会赔偿:
1.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以决定赔偿时市场评估价,赔偿黄某某被违法拆除的房屋价值损失。维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法院(2020)豫01行赔初94号行政赔偿判决第二项,即郑州高新区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从2017年9月18日起,至2020年9月17日止,按照每月800元的标准向黄某某发放过渡费和生活补贴,郑州高新区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赔偿黄某某各项损失共计3036000元。
北京旭弘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中国石化集团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北京石油分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本案为一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旭宏旺业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判令中石化分公司因《租赁合同》终止向旭宏旺业公司支付补偿款60000000元;
2.判令本案的诉讼费由中石化分公司承担。据此,中石化分公司路某某、路西二个地块总的补偿价款应当不少于1.3亿元,其中直接补偿地上非住宅也即旭宏旺业公司所建设库房的区位补偿款即超过6000万元。案件受理费341800元,由中国石化集团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北京石油分公司负担225177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由北京旭弘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16623元(已交纳),中国石化集团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北京石油分公司支付北京旭弘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拆迁补偿款3667511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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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来源参考:法律头条-最高院集体土地房屋征收补偿,最高院集体土地房屋征收补偿的法律依据
内容审核:彭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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