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有7年以上的征地拆迁业务从业经验,擅长国有、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征收纠纷。对企业拆迁和群体性拆迁案件的谈判、诉讼有丰富的实战经验。
动迁配套房,即动迁房,也被称为安置房,是政府进行城市道路建设和其他公共设施建设项目时,对被拆迁住户进行安置所建的房屋。这类房屋是因城市规划、土地开发等原因进行拆迁,而安置给被拆迁人或承租人居住使用的。
1. 动迁房的定义与分类:
动迁房一般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因重大市政工程动迁居民而建造的配套商品房或配购的中低价商品房;另一类是因房产开发等因素而动拆迁,动拆迁公司通过其他途径安置或代为安置人购买的中低价位商品房(与市场价比较而言)。
2. 动迁房的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国家可以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和个人的房屋,并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这一条款为动迁房的存在提供了法律基础,确保了被拆迁人的居住权益得到保障。
3. 动迁房的标准与要求:
动迁房需要满足一定的设计规范和安全标准。每套房屋的面积通常不低于45平方米,且必须符合国家安全和技术标准,具备房屋验收合格证等所有必要证照,从修建到竣工都必须达到安全标准。
动迁配套房是政府为了保障被拆迁人的居住条件,在进行城市规划和土地开发时,为被拆迁人提供的安置房屋。这类房屋有着明确的定义、分类以及法律依据,并需满足一定的标准和要求。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国家可以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和个人的房屋,并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这是一起涉及行政补偿的行政案件。因双方未能达成协议,静安区政府经延长期限后于2015年5月13日作出沪静府房征补(2015)37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并向贵某玲邮寄送达。
因此,静安区政府将上海市奉贤区房源作为安置房源,虽然不属于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房源,但静安区政府在征收补偿程序中已经充分保障了再审申请人就近地段房屋安置选择权,因再审申请人在行政征收程序中未能达成补偿安置协议,静安区政府结合被征收房屋实际状况,选择市场价值明显高于被征收房屋价值、更有利于保障再审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居住权的异地房源实施安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条有关“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的规定,也不违反《征补条例》第二条有关“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的规定,依法应予支持,关于被诉补偿决定确定被征收房屋价值是否合法问题
根据《上海市征补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规定,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应当考虑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结构、新旧程序、建筑面积以及占地面积、土地使用权等因素,被征收房屋和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评估时点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有关房地产估价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某公司诉太原市政府行政处理案这是一起涉及行政处理的行政案件。确认再审被申请人山西省太原市人民政府并政收告〔2014〕018号《太原市人民政府为实施解放南路长治路改造道路建设涉及收回迎泽大街以南,中心街以北部分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通告》中有关收回某公司749。
国家因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城市市区的土地和房屋的,市、县人民政府一般应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的程序和方式进行,并应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和《城镇土地估价规程》等规定精神,由专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在实地查勘的基础上,根据被征收不动产的区位、用途等影响被征收不动产价值的因素和当地房地产市场状况,综合选择市场法、收益法、成本法、假设开发法等评估方法对被征收不动产价值进行评估,合理确定评估结果,并在此基础上进行补偿,本案中,因实施道路建设改造工程的需要,太原市政府与相关职能部门可以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但应当遵循法定的程序和步骤并应依法及时解决补偿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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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来源参考:法律头条-动迁房是什么意思,动迁房啥意思
内容审核:王杰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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