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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土地可以养殖?,中央农业农村部发对养殖用地的政策,集体土地允许买卖吗

宋姣律师

宋姣律师

首席督导律师 行政民商事诉讼

擅长处理征收拆迁纠纷,曾办理多起行政强拆、行政赔偿、行政征收等案件,精准掌握全国各地的征收拆迁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结合近10年来的执业经验,在民商事诉讼和征收拆迁领域中积累了大量办案经验和诉讼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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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土地可以养殖?,中央农业农村部发对养殖用地的政策,集体土地允许买卖吗

一、中央农业农村部发对养殖用地的政策

关于中央农业农村部对养殖用地的政策,以下是对相关政策的详细解读:

1)养殖用地的基本原则与规定

1. 不准占用基本农田:根据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的通知,养殖设施原则上不得使用永久基本农田,涉及少量永久基本农田确实难以避让的,允许使用但必须补划。

2. 未经批准不准占用一般耕地:设施农业可以使用一般耕地,但需严格控制新增畜禽养殖设施等农业设施建设用地使用一般耕地。确需使用的,应经批准并符合相关标准,实行年度“进出平衡”。

3. 保持耕地用途:一般耕地主要用于粮食和棉、油、糖、蔬菜等农产品及饲草饲料生产,不得擅自改变用途,如挖湖造景、种植草皮等。

2)养殖用地的具体管理政策

1. 农用地管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畜牧业合作经济组织按照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兴办规模化畜禽养殖所需用地按农用地管理,作为农业生产结构调整用地,不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2. 分类管理:其他企业和个人兴办或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畜牧业合作经济组织联合兴办规模化畜禽养殖所需用地,实行分类管理。其中,畜禽舍等生产设施及绿化隔离带用地按照农用地管理;管理和生活用房、疫病防控设施等附属设施,需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3. 设施农业用地备案:养殖用地需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经营者在签订土地使用合同后向乡镇政府备案,乡镇政府定期汇总情况后汇交至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并将设施农业用地备案情况上图入库,未上图入库的将被视为违法使用。

3)养殖用地的政策扶持与监管

1. 政策扶持:国家通过一系列政策扶持农村养殖业的发展,包括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和龙头企业、推进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加快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等,为养殖业提供有力支持。

2. 严格监管:县级政府及国土资源部门、农业部门将对设施农用地进行审核、监督和管理,确保养殖用地的合理使用和土地资源的保护。

中央农业农村部对养殖用地的政策旨在规范养殖用地的使用和管理,保护土地资源,同时扶持农村养殖业的发展。养殖者需严格遵守相关政策规定,确保养殖用地的合法性和可持续性。

二、村里自然河道可以承包吗

村里自然河道是否可以承包,需结合具体情况及相关法律规定进行综合分析。在符合一定条件下,村里自然河道的承包是合法的。

1. 河道所有权与承包权: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九条,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这包括村内的自然河道。

- 河道作为集体所有的资源,在不影响河道正常功能(如行洪、灌溉等)的前提下,可以由集体经济组织决定是否对外承包。

2. 承包的合法性与程序: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条,农村土地承包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对于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土地,如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可以采取其他方式承包,这同样适用于自然河道的承包。

- 河道承包应经过村民会议同意,并确保承包过程公开、透明,收益归集体所有,由村委会负责管理。

3. 承包后的使用限制:

- 承包人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不得随意改变河道断面,不得设置行洪障碍,不得进行非法建筑等活动。

- 若承包用于养殖业,如养鱼,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核发养殖证。

4. 权益保护: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条和第七条,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依法开发、利用水资源,并保护其合法权益。承包人在合法承包并使用河道的过程中,其权益受法律保护。

村里自然河道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不影响河道正常功能、经过集体经济组织同意并符合承包程序的前提下,是可以合法承包的。

三、国土资源部关于养殖用地文件规定

关于国土资源部关于养殖用地的文件规定,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1)养殖用地的性质与管理

1. 根据相关政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畜牧业合作经济组织按照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兴办规模化畜禽养殖所需用地按农用地管理,作为农业生产结构调整用地,不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这体现了国家对畜牧业发展的支持,简化了用地审批流程。

2. 对于其他企业和个人兴办或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畜牧业合作经济组织联合兴办规模化畜禽养殖所需用地,实行分类管理。其中,畜禽舍等生产设施及绿化隔离带用地,按照农用地管理;而管理和生活用房、疫病防控设施、饲料储藏用房、硬化道路等附属设施,属于永久性建(构)筑物,其用地需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2)养殖用地的具体规定

1. 养殖设施原则上不得使用永久基本农田,涉及少量永久基本农田确实难以避让的,允许使用但必须补划。这是为了保护国家粮食安全,确保永久基本农田不被非法占用。

2. 未经批准,不得占用一般耕地用于养殖。如需使用,应经批准并符合相关标准。同时,对耕地转为农业设施建设用地实行年度“进出平衡”,确保耕地资源的合理利用。

3. 养殖场用地不得用于建设屠宰和肉类加工场所等设施,也不能建设其他无关设施。这是为了防止养殖用地被滥用,确保土地用途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3)养殖用地的优惠政策

国家为了支持畜牧业的发展,对养殖用地实施了一系列优惠政策。例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合理安排畜牧业生产用地,并纳入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优先安排;水利部门对规模养猪场(小区)用水免收地下水资源费;电力部门对畜禽养殖用电执行农业生产电价。这些政策降低了养殖成本,促进了畜牧业的健康发展。

国土资源部关于养殖用地的文件规定涵盖了养殖用地的性质与管理、具体规定以及优惠政策等多个方面。这些规定旨在保护耕地资源、支持畜牧业发展,并确保养殖用地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四、养殖用地新政策不用审批

关于“养殖用地新政策不用审批”的说法,并不完全准确。以下是对当前养殖用地政策的详细解读:

1. 养殖用地按农用地管理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相关政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畜牧业合作经济组织按照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兴办规模化畜禽养殖所需用地,按农用地管理,作为农业生产结构调整用地,不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这意味着,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这部分用地可以直接用于养殖,无需额外的审批流程。

2. 其他企业和个人兴办养殖用地的管理

- 对于其他企业和个人兴办或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畜牧业合作经济组织联合兴办规模化畜禽养殖所需用地,实行分类管理。具体分为:

1. 畜禽舍等生产设施及绿化隔离带用地,按照农用地管理,不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2. 管理和生活用房、疫病防控设施、饲料储藏用房、硬化道路等附属设施,属于永久性建(构)筑物,其用地比照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管理,需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3. 养殖用地的限制与要求

- 养殖用地不得占用基本农田,原则上也不得使用永久基本农田,确需使用的,必须补划。

- 未经批准,不得占用一般耕地进行养殖设施建设。如需使用,应经批准并符合相关标准。

- 养殖场用地不得用于建设屠宰和肉类加工场所等无关设施,否则将构成违法占地。

养殖用地新政策并非完全不用审批,而是根据用地性质和用途进行了分类管理。对于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且作为农业生产结构调整用地的,不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但对于永久性建(构)筑物等附属设施用地,以及占用基本农田或一般耕地的,仍需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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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来源参考:头条-村里自然河道可以承包吗,国土资源部关于养殖用地文件规定

内容审核:宋姣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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