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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无宅可用?5大举措促问题改善

摘要:为落实耕地占补平衡提供便利。对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占用耕地的,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通过储备补充耕地指标、实施土地整治补充耕地等多种途径统一落实占补平衡,不得收取耕地开垦费。县域范围无法落实占补平衡的,可按规定在市域或省域范围内落实。
农民无宅可用?5大举措促问题改善

  为了解决长期存在的农民无宅可用,无宅可批问题,自然资源部和农业农村部在2020年7月发布的《关于保障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合理用地的通知》中指出了5大具体举措:

  一、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计划需指标单列。原则上不低于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的5%用于专项保障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当年保障不足的,下一年度优先保障。

  二、改进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的农转用审批。对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占用农用地的,在下达指标范围内,各省级政府可将《土地管理法》规定权限内的农用地转用审批事项委托给县级政府批准。

  三、加强规划管控。在县、乡级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中,为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预留空间。

  四、为落实耕地占补平衡提供便利。对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占用耕地的,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通过储备补充耕地指标、实施土地整治补充耕地等多种途径统一落实占补平衡,不得收取耕地开垦费。县域范围无法落实占补平衡的,可按规定在市域或省域范围内落实。

  五、严格遵守宅基地管理相关规定:

  1. 农村村民住宅建设要依法落实“一户一宅”要求,严格执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宅基地标准,不得随意改变。

  2. 注意分户的合理性,做好宅基地审批与户籍管理的衔接,不得设立互为前置的申请条件。

  3. 充分尊重农民意愿,不提倡、不鼓励在城市和集镇规划区外拆并村庄、建设大规模农民集中居住区,不得强制农民搬迁和上楼居住。

  当然,即便把上面这些“招”全使上,客观上仍然无法保证百分之百的“一户一宅”。“户有所居”仍是法律规定的保障农民居住权益的下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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