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晨律师为不动产征收及行政诉讼业务领域的专业律师。2014年3月入职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代理案件遍及北京、上海、辽宁、山东、浙江、贵州、广西、陕西等20多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参与办理及代理企业、住宅征收拆迁及集体土地征收、行政处罚等案件多达500余件,其中部分案件备受社会关注,为促进法治建设、实现公平正义起到推动作用。执业以来,陈晨律师以专业的业务能力和严谨的工作态度受到委托人的好评和信任。
拆迁补偿款不属于营业外收入。
拆迁补偿款属于财产性收入,它是对被拆迁人财产损失的一种赔偿,理应归被拆迁人所有。这种收入与被拆迁人的财产权直接相关,与企业的营业活动无直接关系。
而营业外收入是指企业在日常生产经营活动以外所获得的收入,这些收入通常与企业的主营业务无直接关联,例如非流动资产处置利得、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利得、债务重组利得、政府补助、盘盈利得、捐赠利得等。因此,拆迁补偿款并不符合营业外收入的定义。
拆迁补偿款应被视为一种特殊的财产性收入,而非营业外收入。
法律分析: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一)营业外收入概述
企业能够满足政府补助所附条件; 企业能够收到政府补助。在税务处理上,一般来说,应在实际收到政府补助时再计入收入总额,即应按收付实现制确认收入的实现,因为企业实际收到款项时才具有纳税能力。在企业能够收到政府补助,但尚未收到政府补助时,在税收上还不应确认收入的实现,因为此时企业尚不具备纳税能力。政府补助区分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和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进行处理。
自相关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起,在相关资产使用寿命内平均分配,分次计人以后各期的损益(营业外收入)的,在当期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进行纳税调减处理}相关资产在使用寿命结束前被出售、转让、报废或发生毁损,将尚未分配的递延收益余额一次性转入资产处置当期的损益(营业外收入)的,在当期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进行纳税调减处理。
用于补偿企业已发生的相关费用或损失的,取得时直接计人当期损益(营业外收入)。 法律分析: 不需要,营业外收入是指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没有直接关系的各种收入。主要包括: 非流动资产处置利得、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利得、出售无形资产收益、债务重组利得、企业合并损益、盘盈利得; 因债权人原因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政府补助、教育费附加返还款、罚款收入、捐赠利得等。营业外收入并不是由企业经营资金耗费所产生的,不需要企业付出代价,实际上是一种纯收入。 不可能也不需要与有关费用进行配比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小企业会计准则》 第七十一条 小企业应当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算的当期应纳税额,确认所得税费用。 以上就是在明律师事务所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拆迁收入属于什么收入,拆迁补偿款是营业外收入吗”相关内容,希望能够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欢迎咨询我们的在线律师。 内容来源参考:法律头条-收到赔偿款计入营业外收入吗,营业外收入属于收入吗 内容审核:陈晨律师营业外收入开票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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