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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宅基地确权背后的意义,农村宅基地确权是什么意思?有什么用

孙志平律师

孙志平律师

专业律师 行政诉讼 土地征收 房屋拆迁

擅长国有、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征收纠纷。对群体性拆迁案件的谈判、诉讼有丰富的实战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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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宅基地确权背后的意义,农村宅基地确权是什么意思?有什么用

农村宅基地确权背后的意义

农村宅基地确权背后的意义

农村宅基地确权,是指由相关政府部门依据法律、政策,通过一系列法定程序对农村宅基地的使用权进行确认和登记,明确其面积、位置、界址、用途等关键信息,并向使用权人颁发不动产权证书。这一过程不仅是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基础性工作,更是推动乡村振兴和农村经济社会全面发展的关键环节。其背后蕴含着多方面的深远意义,具体分析如下:

一、明确产权,保护农民权益

1. 产权明晰化:宅基地确权后,农民将获得合法有效的不动产权证书,这是其对宅基地及地上房屋合法权益的明确证明。通过确权登记,宅基地的使用权归属得以清晰界定,避免了因产权不明而引发的长期争议和潜在的法律风险。例如,某村村民因历史原因未明确宅基地四至范围,确权时经测绘重新划定边界并颁发新证,使其权益获得司法保护。

2. 权益保护强化:确权后的宅基地受到法律的严格保护,任何单位或个人都不得非法侵占或损害农民的宅基地权益。在征地拆迁等涉及农民切身利益的情况下,确权证书成为农民维权的重要依据,确保了其获得合理、公平的补偿。《民法典》第362条明确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人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确权是物权公示公信原则的体现,为农民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保障。

二、促进宅基地流转与资源优化配置

1. 流转市场规范化:确权后的宅基地更易于进行出租、转让、入股等流转活动,激活了农村土地资源,增加了农民的财产性收入。同时,这也吸引了城市资本、技术和人才向农村流动,促进了特色农业、乡村旅游等产业的发展,实现了城乡资源的互补与优化配置。例如,浙江义乌通过确权颁发“地票”,允许农户在集体内部转让使用权,单宗交易最高溢价达30%。

2. 资源利用高效化:确权工作完成后,政府能够全面掌握农村宅基地的使用情况,加强对宅基地的管理和监督,严格控制宅基地的审批和使用,防止乱占耕地、超面积建房等违法行为的发生。同时,确权登记的信息也为执法部门提供了明确的依据,便于快速、准确地处理宅基地纠纷和违法行为,维护农村社会的稳定和秩序。

三、助力乡村振兴与农村产业发展

1. 规划建设科学化:宅基地确权为农村规划和建设提供了准确的基础数据,有助于政府科学合理地制定村庄规划,改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提升农村的整体面貌和生活品质。例如,重庆大足区推行“确权+退出”机制,农户凭确权证书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复垦指标交易收益反哺村集体,为农村规划建设提供了新的思路。

2. 产业发展多元化:稳定的宅基地权益保障鼓励了农民和社会资本加大对农村产业的投入,推动了农产品加工、农村电商等产业的兴起,促进了农村一二三产业的融合发展。确权后的宅基地和农房成为了农民的合法资产,可以在政策允许的范围内自由流转,为农村产业发展提供了更多的可能性和空间。

四、规范土地管理,提高执法效率

1. 管理秩序规范化:通过确权登记,农村土地资源得到了全面、准确的梳理和管理。这不仅有效遏制了乱占耕地、违规建房等现象,还为未来的土地规划、整治和管理提供了可靠的基础数据,推动了农村土地管理的规范化、科学化和信息化。

2. 执法效率提升化:确权后的宅基地信息更加准确、完整,为政府加强土地管理和规划提供了有力支持。同时,这也提高了执法部门的工作效率和准确性,使得宅基地纠纷和违法行为的处理更加及时、有效。例如,河南某县因历史遗留问题导致相邻两户宅基地争议持续20余年,确权时引入航拍影像+证人证言,最终达成调解协议,有效化解了矛盾纠纷。

五、衔接乡村振兴战略,释放改革红利

1. 战略协同化:宅基地确权与《乡村振兴促进法》第51条“盘活农村闲置宅基地”规定深度契合,为产业融合提供空间载体。确权工作不仅为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提供了基准坐标,还支撑了多元发展路径的探索和实践。

2. 改革红利释放化:确权后的宅基地和农房成为了农民的合法资产,可以在政策允许的范围内进行流转和处置,为农民增加了收入来源。同时,这也吸引了更多的社会资本投入农村建设和发展,推动了农村经济的繁荣和社会的进步。例如,2023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探索宅基地“三权分置”,确权正是所有权、资格权、使用权分离的基础,为改革红利的释放提供了有力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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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二条

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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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某某与林某某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所有权确认纠纷案件,原告林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确认登记在被告林某某名下的座落于温州市龙湾区××街道××街××道××号××层房屋[权证号0××9,温集用(1999)第05-33号]所有权归原告林某某所有;

2、确认登记在被告林某某名下的座落于温州市龙湾区××街道××街××道××号××层房屋[权证号0××9,温集用(1999)第05-33号]的征收补偿权益归原告林某某享有;

3、本案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

原告与被告林某某两兄弟系永中街道前街村村民。1997年期间,原告为解决住房困难,向永中街道前街村委会购买坐落于××街××街××地建造房屋,并与前街村委会签订了《关于前街村民房用地建房协议书》,缴交宅基地土地补偿费73250元。受国家“一户一宅”政策限制,原告将1间宅基地以被告林某某名义办理建房手续,另间房屋以自己名义办理建房手续,但办理两间宅基地建房手续相关费用由原告支付,且两间房屋均由原告出资委托其叔叔陈某某建造,建成后一直由原告居住使用至今,登记在被告林某某名下房屋的土地证和房产证一直由原告持有。现涉案房屋已纳入征收范围,原告要求被告确认房屋归原告所有,并要求协助办理房屋征收相关手续,但被告予以拒绝,从而侵犯原告合法权益。原告于是对涉案房屋申请财产保全,法院于2020年9月25日查封涉案房屋,并作出(2020)浙0303财保131号之一民事裁定书。综上所述,涉案房屋宅基地由原告购买,并由原告出资建造,建成后由原告使用至今,虽涉案房产登记在被告林某某名下,但其所有权应归原告所有。现原告提起诉讼,请求依法支持原告诉请。2020年12月9日,原告变更第一项诉讼请求为依法确认原、被告于2020年10月22日签订的《调解协议书》合法有效。事实与理由为:

本案受理后,双方当事人在永中街道前街村调解委员会组织下达成《调解协议书》,且涉案房屋已拆迁没有权属确认必要。确认登记在被告林某某名下的座落于温州市龙湾区××街道××街××道××号的一间五层房屋[权证号0××9,温集用(1999)第05-33号]的征收补偿权益归原告林某某享有,确认原告林某某与被告林某某于2020年10月22日签订的《调解协议书》有效。

何某某好、翟某某等宅基地使用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宅基地使用权纠纷案件,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确认东府集建字[89]第1900030411264号宅基地使用权属于原告所有,该宅基地市场价值总金额约608000元;

2.判令被告协助并配合原告办理土地使用权人变更手续;

3.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

东府集建字[89]第1900030411264号宅基地原登记的使用权人是被告翟某某,实际使用权人是原告何某某好,且原告何某某好于1997年向周某某管理区(即东莞市南城街道周某某社区居民委员会)缴纳了建房地值补偿款后,在该案涉宅基地上建了一栋三层楼的房子,即原告现居住的东莞市南城区房屋。被告翟某某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协助原告何某某好办理案涉《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编号:

东府集建字(89)第1900030411264号)变更登记至原告何某某好名下的相关手续,本案案件受理费988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

郭某某、梁某某等与郭某某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所有权确认纠纷案件,原告郭某某成、梁某某、郭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依法确认原告郭某某成名下的宅基地、房屋所有权、责任田归原告所有;

2.依法确认位于定兴县东、杜庄地界西、去定兴县二中的路北、董某某和郭某某成官道东的宅院归原告所有。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8/28-至今】第六十二条规定的一户一宅的原则,农村宅基地的发放是以户为单位,所以原告郭某某成名下的新宅院为郭某某成、梁某某、郭某某、郭某某(同一户口本、共同吃住、经济来源共同消费)共同所有,建设者郭某某是物权人中之一。原告郭某某成在自有财产价值范围内补偿被告郭某某人民币100,000元,被告郭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自郭某某成新宅院中迁出,搬回某某自己的宅院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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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来源参考:法律头条-农村宅基地确权意味着什么?,深入了解宅基地确权的法理意义

内容审核:孙志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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