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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市农村遗畄的祖宅空地 无土地证和其它证件 可否办确权和建房,农村祖遗住宅如何确权

邓青锋律师

邓青锋律师

主办律师 征地拆迁 行政诉讼

擅长征地拆迁业务,能够独立谈案、承办案件;擅长非诉业务,熟知新三板挂牌、信托、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事宜;

摘要:关于本市农村遗畄的祖宅空地 无土地证和其它证件 可否办确权和建房,农村祖遗住宅如何确权的相关拆迁知识,包含农村祖遗住宅如何确权,宅基地空地可以确权吗,农村空旷宅基地能否确权等拆迁普法内容,欢迎收藏在明拆迁官方网站。
本市农村遗畄的祖宅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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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市农村遗畄的祖宅空地 无土地证和其它证件 可否办确权和建房,农村祖遗住宅如何确权

本市农村遗畄的祖宅空地 无土地证和其它证件 可否办确权和建房

本市农村遗留的祖宅空地,无土地证和其它证件,确权与建房问题需分情况讨论:

1)确权可能性

1. 确权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二条,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对于无土地证和其它证件的祖宅空地,若能证明其历史形成且来源合法、四至界限清楚无争议,即使空地也可确权。但需满足宅基地申请条件,如申请人必须是本村村民且在本村内无其他宅基地,宅基地应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庄规划,且不存在土地权属争议。

2. 确权流程:确权流程包括申报、权属调查、审核与公告、审批、登记注册及颁发土地证等步骤。若空地符合确权条件,可按照此流程申请确权。

2)建房可能性

1. 建房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建住宅应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对于无土地证和其它证件的祖宅空地,若已确权且符合建房条件,可申请建房。

2. 审批手续: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涉及占用农用地的需依法办理审批手续。因此,在申请建房前,需确保已获得相关审批。

3)特殊情况处理

1. 历史遗留问题:对于历史形成的宅基地空地,若来源合法且无争议,即使无土地证和其它证件,也可能通过补办手续或提供其他证明材料进行确权。

2. 权属争议:若对宅基地空地的权属存在争议,需先通过协商、调解或法律途径解决争议,明确合法权利人后再进行确权或建房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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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二条

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

相关案例推荐

林某某与林某某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所有权确认纠纷案件,原告林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确认登记在被告林某某名下的座落于温州市龙湾区××街道××街××道××号××层房屋[权证号0××9,温集用(1999)第05-33号]所有权归原告林某某所有;

2、确认登记在被告林某某名下的座落于温州市龙湾区××街道××街××道××号××层房屋[权证号0××9,温集用(1999)第05-33号]的征收补偿权益归原告林某某享有;

3、本案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

原告与被告林某某两兄弟系永中街道前街村村民。1997年期间,原告为解决住房困难,向永中街道前街村委会购买坐落于××街××街××地建造房屋,并与前街村委会签订了《关于前街村民房用地建房协议书》,缴交宅基地土地补偿费73250元。受国家“一户一宅”政策限制,原告将1间宅基地以被告林某某名义办理建房手续,另间房屋以自己名义办理建房手续,但办理两间宅基地建房手续相关费用由原告支付,且两间房屋均由原告出资委托其叔叔陈某某建造,建成后一直由原告居住使用至今,登记在被告林某某名下房屋的土地证和房产证一直由原告持有。现涉案房屋已纳入征收范围,原告要求被告确认房屋归原告所有,并要求协助办理房屋征收相关手续,但被告予以拒绝,从而侵犯原告合法权益。原告于是对涉案房屋申请财产保全,法院于2020年9月25日查封涉案房屋,并作出(2020)浙0303财保131号之一民事裁定书。综上所述,涉案房屋宅基地由原告购买,并由原告出资建造,建成后由原告使用至今,虽涉案房产登记在被告林某某名下,但其所有权应归原告所有。现原告提起诉讼,请求依法支持原告诉请。2020年12月9日,原告变更第一项诉讼请求为依法确认原、被告于2020年10月22日签订的《调解协议书》合法有效。事实与理由为:

本案受理后,双方当事人在永中街道前街村调解委员会组织下达成《调解协议书》,且涉案房屋已拆迁没有权属确认必要。确认登记在被告林某某名下的座落于温州市龙湾区××街道××街××道××号的一间五层房屋[权证号0××9,温集用(1999)第05-33号]的征收补偿权益归原告林某某享有,确认原告林某某与被告林某某于2020年10月22日签订的《调解协议书》有效。

廖某某与廖某某、廖燕冰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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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确认位于广州市芳村区山村龙湾社十六号的宅基地[(农村墟镇)宅基地使用证穗郊字第202332、202333号]的使用权及地上房屋的所有权归原告所有;

2、判令被告协助办理将上述房屋过户到原告名下的手续;

3、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1996年9月26日,原告与廖某某荣及其妻子廖某某签订了《赠与书》,约定廖某某荣将座落广州市芳村山村龙湾社十六号房屋[(农村墟镇)宅基地使用证穗郊字第202332、202333号]无偿赠与原告,产权归原告所有,并于广州市芳村区公证处办理了赠与公证[公证号:

(96)穗芳证字第5896号]。案件受理费3650元,由原告廖某某负担,驳回原告廖某某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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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来源参考:法律头条-宅基地空地可以确权吗,农村空旷宅基地能否确权

内容审核:邓青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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