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在明律师,是中国征地拆迁领域金牌法律服务团队的领军人物,其带领的律师团队,在中国征地拆迁法律服务领域,可谓是一支“劲旅”。自2012年创立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以来,在征地拆迁领域,杨在明律师及其团队在全国30个省市代理案件7000余件,获得了业界的一致好评。 杨在明律师多次获中央级媒体好评,如在2011年1月被检察日报社方圆律政杂志组织的“2010精英律师”评选中,杨在明律师当选为“年度拆迁律师”;同时由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审定,被《中国律师年鉴》评为2010年度优秀律师。
拆迁安置房在离婚时的处理,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以下是对该问题的详细解答:
1)拆迁安置房的归属判断1. 如果拆迁安置房是夫妻一方在婚前已经获得的财产,且婚后未对房屋进行扩建、添附或征收差价补偿,那么该房屋属于一方的个人财产。在离婚时,另一方无权获得此动迁安置房。
2. 若拆迁安置房是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获得的财产,或者婚后对房屋进行了扩建、添附,那么该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双方均有权获得动迁安置房或其增值部分的补偿。
2)离婚时拆迁安置房的分割方式1. 对于属于夫妻一方个人财产的拆迁安置房,离婚时直接归该方所有,不进行分割。
2. 对于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拆迁安置房,双方应协商处理。如果协商不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人民法院将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进行判决。
3. 如果在离婚过程中,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3)特殊情况处理在安置房还未实际交付到夫妻双方手中之前,如果双方已经离婚,可以协商要求折现或者协议分到后再行分割。这需要根据房产的实际情况和双方的协商结果来确定。
拆迁安置房在离婚时的处理,需要根据房产的归属、双方的协商结果以及法律规定来进行。在处理过程中,应确保双方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本案为一起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原告梁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判令位于宁波市江北区的145平米的拆迁权益归原告个人所有。原告认为,原,被告离婚时,涉案房屋尚未建造,双方亦明确婚后无共同财产,涉案房屋系由原告离婚后建造,应归原告单独所有。被告祝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梁某某建房补偿款65640元,产权人为原告梁某某与被告祝某的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确权表所显示的拆迁权益即145平方米面积由原告梁某某与被告祝某各半享有。
郑某某与王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本案为一起离婚纠纷案件,原告郑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协助原告办理房屋安置手续;2、本案诉讼费等由被告承担。后原被告的安置房下来,原被告进行了抽号选房,双方各抽到1套安置房,被告抽得的安置房屋目前已经办理入住,但因被告未提供领取钥匙的各项材料(包括:回迁安置证原件、协议书原件。被告王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协助原告郑某某办理房屋安置手续,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被告王某某负担。
王某某、郭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本案为一起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王某某上诉请求:
撤销原审判决第二项,改判王某某向郭某某支付房屋补偿款169328元;
2、本案二审诉讼费由郭某某承担。即使按照一审法院的补偿原则,因拆迁安置导致房屋差价的受益人为王某某,与郭某某无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2897元,由王某某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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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来源参考:法律头条-在安置房还没拿到以前离婚了,怎么办,离婚时拆迁安置房怎么处理
内容审核:杨在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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