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备扎实的法律实务能力,在房屋土地征收、海域养殖纠纷等行政诉讼领域、以及合同纠纷、婚姻家庭等民商诉讼中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 民商诉讼领域:尤其擅长处理企业间相关的合同纠纷,以及在民间借贷、婚姻家庭领域均有相关涉猎。
安置回迁房是否可以拍卖,取决于该回迁房是否满足法律规定的转让条件。
1. 产权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地产不得转让。因此,如果安置回迁房已经办理了房产登记,并取得了房产证,那么它是可以进行拍卖的。
反之,如果安置回迁房未办理房产证,或者存在权属争议,那么它就不能进行拍卖。
2. 政策限制:
某些地方政府可能对安置回迁房的买卖有特定的政策限制。例如,可能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转让,或者需要满足特定的条件才能转让。
因此,在考虑拍卖安置回迁房时,还需要查阅当地政府的相关政策,确认是否存在限制。
3. 其他法律规定:
除了上述提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外,还需要考虑其他可能相关的法律规定,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以确保拍卖行为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安置回迁房是否可以拍卖,需要综合考虑其产权情况、当地政府的政策限制以及其他相关的法律规定。如果满足所有条件,那么安置回迁房是可以进行拍卖的。
下列房地产,不得转让:(一)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不符合本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条件的;(二)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三)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四)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五)权属有争议的;(六)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
本案为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原告刘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确认原告与被告曲靖市沾益区龙华街道办事处凤来社区中某某来居民小组签订的《中某某来安置房购房合同》(合同编号:
ZFL-10-2-302)无效;
2、判令被告曲靖市沾益区龙华街道办事处凤来社区中某某来居民小组返还原告购房款200000元,并按年利率6%向原告支付自2014年8月9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资金占用费。暂计至2021年3月16日,为80400元;
3、判令被告云南盈信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返还责任;
4、判令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安置房的建设是为了安置被拆迁主体,原告并非中某某来居民小组成员,不是被拆迁主体,其不具有购买该集体经济组织安置房资格,而被告也无权将安置房对外出售,双方签订的《安置房购房合同》违反了国家强制性规定,中某某来居民小组在未获得相应权利下将集体经济组织的安置房以商品房形式对外出售也属于无权处分,因此,该《安置房购房合同》无效,且该房屋无产权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规定:
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地产不得转让。由被告曲靖市沾益区龙华街道办事处凤来社区中某某来居民小组、云南盈信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连带返还原告刘某某购房款180000元,确认原告刘某某与被告曲靖市沾益区龙华街道办事处凤来社区中某某来居民小组、云南盈信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中某某来安置房购房合同》(合同编号:
ZFL-10-2-302)无效。
叶某某某某、杨某某、杨某某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本案为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叶某某玉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确认叶某某玉与杨某某于2014年12月25日签订的《拆迁安置房买卖合同》合法有效;
2.确认坐落于福州市晋安区房屋所有权归属原告叶某某玉所有;
3.杨某某、杨某某协助叶某某玉办理上述房屋的产权过户手续;
4.房屋征收工程处、福州市房管局开具案涉房屋产权登记手续所必须的面积确认和面积差异处理及领取或补交相关费用等办证需要相关材料;
5.本案的诉讼费由杨某某、杨某某共同承担。当前,案涉房屋已具备办理房屋产权登记及过户手续的条件,依照《拆迁安置房买卖合同》约定杨某某、杨某某应将案涉房屋登记至叶某某玉名下。案件受理费9800元,由叶某某玉负担4900元,杨某某、杨某某负担4900元,杨某某与叶某某玉签订的《拆迁安置房买卖合同》合法有效。
丁某某、王某某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本案为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丁某某某上诉请求:
1.请求二审法院查明事实,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徐某某的诉讼请求或者发回重审;
2.一二审诉讼费用由徐某某承担。3.徐某某提交的《盐城市房屋拆迁协议书》明确,丁某某某继承房屋系因“新盐道工程建设需要”而被批准实施拆迁,且徐某某提交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第三条亦明确该房屋属于“政策性住房”,由此足以印证,案涉安置房为因重大市政工程动迁居民而建造的配购中低价商品房,盐城市人民政府基于拆迁安置的宏观政策而作出的“安置房在五年之内是不能进行买卖”的强制性规定属于“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故丁某某某与徐某某签订的《安置房转让协议》违背了《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及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十四条规定,依法应认定无效。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880元,由丁某某某负担5440元,王某某负担544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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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来源参考:法律头条-拆迁回迁房可以买卖吗,拆迁安置房可以进行买卖吗
内容审核:王一帆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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