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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长占有集体土地,村干部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案例,村主任将集体土地占为己有

赵阳律师

赵阳律师

主办律师 行政诉讼 土地征收 房屋拆迁

具有七年以上的征地拆迁业务执业经验,擅长国有、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征收纠纷。对企业拆迁和群体性拆迁案件的谈判、诉讼有丰富的实战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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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长占有集体土地,村干部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案例,村主任将集体土地占为己有

一、村干部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案例

村干部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可能触犯多个罪名,具体分析如下:

1)职务侵占罪

1. 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构成职务侵占罪。

2. 案例情形:村干部在管理村集体事务时,若将村集体财产如土地承包款、村办企业收益等非法占为己有,且数额较大,即可能构成此罪。例如,村干部私自截留村集体土地承包费用于个人消费。

2)贪污罪

1. 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构成贪污罪。村干部在协助人民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时,若利用职务之便非法占有公共财物,同样可能构成贪污罪。

2. 案例情形:村干部在协助政府发放救灾物资时,私自变卖部分物资并将所得款项据为己有,即可能构成贪污罪。

3)受贿罪与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1. 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与第三百八十五条,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收受他人财物并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收受他人财物的,构成受贿罪。

2. 案例情形:村干部在村道路修建工程中收受建筑公司老板财物,并因此将工程承包给该公司,根据具体情况可能构成受贿罪或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二、农村宅基地两年不建收回 根据那条法律规定

关于“农村宅基地两年不建收回”的问题,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可以明确以下几点:

1)宅基地使用权及收回规定

1. 宅基地使用权定义

宅基地使用权是指农民集体成员对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以建设自用住宅为目的而享有的占有、使用的排他性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二条,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2. 宅基地收回的情形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实践,农村宅基地在以下情形下可被收回:

- 空闲或房屋坍塌、拆除两年以上未恢复使用的宅基地,不确定土地使用权。已经确定使用权的,由集体报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注销其土地登记,土地由集体收回。此规定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相关精神及地方实践。

- 对已取得《集体土地使用证》,但已满二年未建房的宅基地,由集体经济组织收回土地使用权,并报市、县(区)级人民政府批准,注销其土地登记。这一规定在多个地方实践中得到体现,并符合《土地管理法》关于土地利用的总体要求。

2)宅基地收回的法律依据

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没有直接规定“宅基地两年不建就收回”的具体条款,但根据该法第六十二条关于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及宅基地使用应符合规划等规定,以及第六十五条关于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的建筑物不得重建、扩建的规定,可以推断出,对于长期空闲未建房的宅基地,村集体有权收回以重新规划利用。

3)宅基地收回的程序及后果

1. 收回程序

宅基地收回通常需经过集体经济组织讨论决定,并报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注销其土地登记。在具体操作中,可能还需遵循当地政府的相关规定和程序。

2. 收回后果

宅基地被收回后,原使用权人将失去对该土地的使用权。若需再次申请宅基地建房,需重新依照审批程序批准,并符合当地政府的规划要求。

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未直接规定“宅基地两年不建就收回”的条款,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精神及地方实践,长期空闲未建房的宅基地可被村集体收回。因此,建议农民在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后,应及时、正当地行使其权利,避免宅基地被收回。

三、村干部骗取征地补偿款怎么定性

村干部骗取征地补偿款,可能构成贪污罪、职务侵占罪或诈骗罪,具体定性需依据行为性质与身份判断。

1. 贪污罪:

-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构成贪污罪。村干部在协助政府从事土地征收、征用补偿费用管理等行政管理工作时,视为“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 行为定性:若村干部利用管理征地补偿款的职务便利,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等手段非法占有补偿款,即构成贪污罪。

2. 职务侵占罪:

-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构成职务侵占罪。

- 行为定性:若村干部作为村集体组织负责人,在管理村集体财产(包括征地补偿款中属于村集体部分)过程中,利用职务便利骗取补偿款归个人所有,且未达到贪污罪标准的,即构成职务侵占罪。

3. 诈骗罪:

-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诈骗罪。

- 行为定性:若村干部未利用职务便利,而是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欺骗征地部门或其他相关单位和个人,使其产生错误认识并交付征地补偿款,从而非法获取财物,即构成诈骗罪。

四、居民住宅建围墙有何要求

关于居民住宅建围墙的要求,需要从宅基地使用权、相邻关系、建设标准以及可能的审批流程等多个方面进行综合考量。

1)宅基地使用权与围墙建造

1. 宅基地使用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二条,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围墙作为住宅的附属设施,其建造应属于宅基地使用权人行使其权利的范畴。

2. 建造要求:围墙的建造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也不得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九十三条的明确要求。

2)相邻关系与围墙设置

1. 相邻权益:在建造围墙时,必须充分考虑相邻关系,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规定的原则,即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若围墙的建设影响了邻居的通行、通风、采光等权益,相邻方有权要求提供必要的便利或进行相应调整。

2. 侵权责任:若围墙因建造不当或维护不善导致倒塌等事故,造成他人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围墙所有人或管理人需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所明确规定的。

3)农村宅基地建围墙的审批问题

1. 一般情况:若围墙建设在合法取得的宅基地范围内,且符合乡村规划、不影响相邻权益和公共利益,通常无需专门审批。

2. 特殊情况:但若围墙建设超出宅基地范围、影响乡村规划或公共利益,或涉及特殊区域和保护要求(如占用农用地的),则必须进行审批。具体审批流程可能因地区而异,一般需向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相关部门提交申请,并按照规定提供必要的材料和信息。

4)小区围墙的特别规定

1. 所有权归属:对于小区围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一条,通常属于小区业主共有部分,其建设、维护、改造等重大事项需由小区业主共同决定。

2. 物业服务合同:如果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了物业服务企业对小区围墙负有维护、管理职责,物业服务企业应按合同约定履行相应义务,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九条所规定的。

居民住宅建围墙的要求涉及多个方面,包括宅基地使用权、相邻关系、建设标准以及可能的审批流程等。在建造围墙时,应充分了解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地方政策,确保围墙的建造合法合规,同时充分尊重和保护相邻方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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