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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关于新冠疫情防控期间
暂时停止线下诉讼活动和关闭诉讼服务中心的公告
为全面贯彻落实疫情联防联控措施,最大限度减少人员流动聚集,防止疫情传播,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市中院和区防疫办疫情防控工作要求,结合我院实际,现就新冠疫情防控期间我院诉讼服务中心和线下庭审等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自2022年10月8日起,暂时停止本院现场立案、庭审、执行等线下诉讼服务;本院诉讼服务中心暂时关闭,恢复时间视疫情形势变化另行告知。
二、本院各审判、执行部门原计划近期进行的开庭、调查、听证等诉讼活动,原则上改期或调整为网上开庭和网上办理。具体调整情况,请诉讼当事人、代理人直接与办案法官或法官助理联系。
三、暂时停止现场诉讼服务期间,有关立案、查询、交费、信访等诉讼服务需求,可通过以下途径实现:
1、立案
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因纠纷需要立案、提交证据材料的,通过网上诉讼服务平台、“人民法院在线服务”微信小程序等线上渠道申请网上立案。
通过邮递方式提交相关诉讼材料,请寄送至: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皇城桥北地院巷2号宣化区人民法院立案庭(收),邮政编码:075100。
2、查询
可拨打法院立案庭电话5973563,查询诉讼活动进程、案件审理等信息以及联系法官。
3、诉讼费交纳
需要交纳诉讼费的当事人,可直接进行网上交费。
4、信访
广大群众的涉诉信访诉求可以通过电话、信件、法院信访办电话5973565以及网上诉讼服务平台等形式提出,我们将安排专人按照程序及时回复和解决。
因疫情防控给您造成的不便,敬请谅解。我们将尽最大努力为您提供安全、便捷的司法服务。感谢您的配合!
特此公告。
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
2022年10月7日
法律分析:
消费者可以与平台方积极协商,或向消费者协会反映情况以寻求调解解决,也可向有关行政部门进行投诉。
有关部门也会发布相关的政策减少人们的经济损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传染病防治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传染病防治规划并组织实施,建立健全传染病防治的疾病预防控制、医疗救治和监督管理体系。
第六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传染病防治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传染病防治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传染病防治工作。
军队的传染病防治工作,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由中国人民解放军卫生主管部门实施监督管理。
法律分析:
消费者可以与平台方积极协商,或向消费者协会反映情况以寻求调解解决,也可向有关行政部门进行投诉。
有关部门也会发布相关的政策减少人们的经济损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传染病防治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传染病防治规划并组织实施,建立健全传染病防治的疾病预防控制、医疗救治和监督管理体系。
第六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传染病防治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传染病防治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传染病防治工作。
军队的传染病防治工作,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由中国人民解放军卫生主管部门实施监督管理。
法律分析:
消费者可以与平台方积极协商,或向消费者协会反映情况以寻求调解解决,也可向有关行政部门进行投诉。
有关部门也会发布相关的政策减少人们的经济损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传染病防治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传染病防治规划并组织实施,建立健全传染病防治的疾病预防控制、医疗救治和监督管理体系。
第六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传染病防治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传染病防治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传染病防治工作。
军队的传染病防治工作,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由中国人民解放军卫生主管部门实施监督管理。
法律分析:
消费者可以与平台方积极协商,或向消费者协会反映情况以寻求调解解决,也可向有关行政部门进行投诉。
有关部门也会发布相关的政策减少人们的经济损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传染病防治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传染病防治规划并组织实施,建立健全传染病防治的疾病预防控制、医疗救治和监督管理体系。
第六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传染病防治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传染病防治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传染病防治工作。
军队的传染病防治工作,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由中国人民解放军卫生主管部门实施监督管理。
法律分析:
消费者可以与平台方积极协商,或向消费者协会反映情况以寻求调解解决,也可向有关行政部门进行投诉。
有关部门也会发布相关的政策减少人们的经济损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传染病防治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传染病防治规划并组织实施,建立健全传染病防治的疾病预防控制、医疗救治和监督管理体系。
第六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传染病防治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传染病防治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传染病防治工作。
军队的传染病防治工作,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由中国人民解放军卫生主管部门实施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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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张家口宣化拆迁方案公告,新冠疫情退款政策?
内容审核:邓青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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