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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度占用集体土地,合并村后土地使用权归谁所有,集体土地被占用讨回有聊些法律规定

赵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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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导律师 国有土地房屋征收 集体土地征收拆迁 企业厂房拆迁

赵治律师深耕国有土地房屋征收、集体土地征收拆迁、企业厂房拆迁、行政处罚、行政强制争议纠纷等行政诉讼领域,兼具法律理性与人文关怀,善于从复杂事实中提炼关键法律争议点,坚持“脚踏实地、追求卓越、专业致胜、细节决胜”的办案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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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度占用集体土地,合并村后土地使用权归谁所有,集体土地被占用讨回有聊些法律规定

一、合并村后土地使用权归谁所有

合村并组后土地使用权的归属问题,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土地类型、承包合同及历史权属情况综合认定。以下从不同土地类型及权属认定程序等方面进行详细分析:

一、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归属

1. 合并后村农民集体所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相关政策,合村并组前属于各村村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原则上仍归合并后的村农民集体所有。这一原则体现了对历史权属的尊重,确保土地所有权在行政村合并后不因行政调整而改变。

2. 村民小组集体所有:若合村并组前土地明确属于某个村民小组,且未在合并过程中进行重新分配或调整,则该土地仍归原村民小组所有。但若村民小组建制发生变化,如撤销或合并,则需按照相关程序和规定重新确定所有权归属,确保土地权属的清晰和稳定。

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归属

1. 承包合同延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且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和非法限制该权利。因此,合村并组前签订的合法有效承包合同继续有效,承包方的权益不受行政村合并的影响。

2. 调整与重新分配:若因村庄规划、基础设施建设等公共利益需要调整土地,应遵循民主协商原则,制定调整方案并报相关部门批准。调整过程中需确保承包方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如通过补偿、置换等方式弥补承包方因土地调整可能遭受的损失。

三、建设用地使用权归属

1. 宅基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按原有批准和登记情况认定。若涉及宅基地调整或村庄规划,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关于宅基地管理的规定,即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且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调整过程中需办理相关手续,确保宅基地使用权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2.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合村并组前依法取得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继续有效。若需进行流转、开发等,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即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并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四、土地权属认定程序

1. 调查核实:由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等部门组成调查组,对合并村后的土地情况进行全面调查核实,收集土地权属证明、承包合同等相关资料,为后续权属认定提供基础数据。

2. 公示公告:将调查结果公示公告,征求村民意见,公示时间不少于30日。公示期间,村民可对调查结果提出异议或补充材料,确保权属认定的公开性和透明度。

3. 纠纷调处:对公示期间提出的异议和纠纷进行调处,充分听取各方意见,依法依规处理。调处过程中需保持中立和公正,确保各方权益得到妥善保障。

4. 登记确认:纠纷调处完毕后,依法对土地权属进行登记确认,颁发土地所有权证、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等证书。登记确认是土地权属认定的最后环节,也是保障土地权属合法性和有效性的重要手段。

二、未经批准擅自设置公墓的处罚案例与处理措施

未经批准擅自设置公墓的处罚案例与处理措施,涉及多个方面,以下是对此问题的详细解答:

1)未经批准擅自设置公墓的处罚依据

根据《殡葬管理条例》第九条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兴建殡葬设施。”这一条款明确禁止了未经批准擅自设置公墓的行为。对于违反该规定的行为,相关部门有权依法进行处罚。

2)处罚案例

1. 平度福寿源公墓案例:青岛福寿源公墓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及2023年9月在平度市李园街道办事处西七里河子村西南侧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设办公室及其他建筑物。被责令十日内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建设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并共计罚款13311.85元。

2. 泰安市泰山长安陵园案例:泰安市泰山长安陵园有限公司未经依法批准,于2019年5月擅自占用岱岳区满庄镇西肖家林村土地建设公墓。被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没收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对非法占用的不同性质土地分别处以罚款,共计罚款140880元。

3. 芜湖市繁昌区平铺镇人民政府案例:芜湖市繁昌区平铺镇人民政府未经批准占用平铺镇五华村集体土地建设公墓。被责令退还土地,没收在农用地上非法建设的墓穴及道路,并罚款30705.3元。

4. 龙游县张某某案例:张某某未经批准擅自在某乡镇骨灰存放堂后侧一处空地内浇筑墓位并售卖,构成擅自开办公墓的违法行为。被责令改正违法行为,迁移已存放、安葬的骨灰,配合民政部门取缔未经审批擅自开办的公墓,并依法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3)处理措施

对于未经批准擅自设置公墓的行为,相关部门通常会采取以下处理措施:

1. 责令改正:要求违法者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采取措施恢复原状。

2. 没收违法所得:对于通过违法行为获得的收入,依法予以没收。

3. 罚款:根据违法行为的情节和后果,依法对违法者处以一定数额的罚款。

4. 拆除违法建筑:对于违法建设的公墓设施,依法予以拆除。

5. 退还土地:责令违法者将非法占用的土地退还给原土地所有者或使用者。

未经批准擅自设置公墓的行为是违法的,相关部门将依法进行处罚。这些处罚案例和处理措施旨在维护殡葬管理秩序,保护土地资源,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

三、闲置土地认定 104号文件内容

关于闲置土地认定的104号文件内容,并非直接由某一份特定的“104号文件”规定,而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相关规定进行认定和处理。

1. 闲置土地的定义

- 闲置土地,是指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未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同意,超过规定期限未动工开发的建设用地。这包括两种情形:一是土地完全未动工开发;二是已动工开发但开发建设用地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百分之二十五,且中止开发建设满一年。

2. 闲置土地的认定程序

- 调查核实:国土资源部门在发现涉嫌构成闲置土地的情况后,应在三十日内开展调查核实,向国有建设用地的使用权人发出《闲置土地调查通知书》。使用权人需按要求提供土地开发的利用情况、闲置原因及相关说明等材料。

- 认定措施:调查过程中,可采取询问当事人、现场勘测、拍照摄像、查阅复制土地资料等措施。

- 认定结果:经调查核实,构成闲置土地的,应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下达《闲置土地认定书》,并上报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同时向社会公开闲置土地信息。

3. 闲置土地的处置方式

- 对于已动工开发被认定为土地闲置的,或由政府、政府有关部门行为造成动工开发延迟的,可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协商选择以下处置方式:

1. 延长动工开发期限,签订补充协议,重新约定动工开发、竣工期限和违约责任。

2. 调整土地用途、规划条件,重新办理相关用地手续,并核算、收缴或退还土地价款。

3. 由政府安排临时使用,待原项目具备开发建设条件后重新开发建设。

4. 协议有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5. 置换土地,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置换其他价值相当、用途相同的国有建设用地。

- 对于其他情形的闲置土地,也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相应处置措施。

闲置土地的认定和处理是一个严格且复杂的程序,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并确保公平、公正、公开。

四、老人去世农村房屋继承法新规定

农村房屋继承法新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关于宅基地和房屋的继承

1. 城镇居民不得继承农村的房屋和宅基地。只有本村村民才能继承宅基地上的房产,但继承了房产按照地随房走的原则,则实际上继承了宅基地的使用权。

2. 依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且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3. 不管是本村村民还是城市居民,对宅基地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宅基地是农民基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而享有的,可以用于修建住宅的集体建设用地,具备福利性质,因此不能继承。但宅基地上建成的房屋属于公民个人财产,是可以继承的。

2)关于继承方式和顺序

1.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继承开始后,首先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如果没有遗嘱或遗赠扶养协议,则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2. 法定继承的顺序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确定,首先是配偶、子女、父母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如果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则由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作为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农村房屋继承法新规定明确了宅基地和房屋的继承规则,以及继承的方式和顺序。在继承过程中,应遵循相关法律法规,确保继承的合法性和公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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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来源参考:头条-未经批准擅自设置公墓的处罚案例与处理措施,闲置土地认定 104号文件内容

内容审核:赵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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