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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 登记建档的 目的是对重大危险源的情况有一个总体的掌握, 做到心中有数,便于采取进一步的措施。 登记的内 容包括:重大危险源的名称、地点、性质、可能造成 的危害等。 登记建档应当注意保证档案的完整性、 连贯性。
(2)对重大危险源应当进行定期检测、评估、 监控。 检测是指通过一定的技术手段,利用仪器对 重大危险源的一些具体参数进行测量;评估是指 对重大危险源的各种情况进行综合的分析、判断, 掌握其危险程度;监控则是对重大危险源进行观 察和控制,防止其引发危险。 检测、评估、监控的目 的都是为了更好地了解和掌握重大危险源的基本 情况,及时发现安全隐患,采取相应措施,防止事 故的发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三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法律主观:
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采取管理措施如下:
1、登记建档;
2、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
3、制定应急预案;
4、告知从业人员和有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通过相关信息系统实现信息共享。
法律主观:
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采取管理措施如下:
1、登记建档;
2、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
3、制定应急预案;
4、告知从业人员和有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通过相关信息系统实现信息共享。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至少半年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重大危险源监控措施和实施情况。
重大危险源是指长期或临时生产、搬运、使用或储存危险物品,且危险物品的数量等于或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
重大危险档案包括:
1、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报告;
2、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制度;
3、 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与监控实施方案;
4、重大危险源监控检查表;
5、重大危险源应急救援预案和演练方案。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重大危险源采取以下控制措施:
1、建立运行管理档案,对运行情况进行全程监控;
2、定期检查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状态;
3、按照国家规定对设施、设备进行检验、检测,定期进行安全评估;
4、在重大危险源的明显位置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5、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定期组织应急救援演练;
6、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向所在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申报重大危险源,并至少每半年报告一次重大危险源监控措施的实施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通过相关信息系统实现信息共享。
第四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的管控措施。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
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将重大事故隐患纳入相关信息系统,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督办制度,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消除重大事故隐患。
法律主观:
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采取管理措施如下:
1、登记建档;
2、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
3、制定应急预案;
4、告知从业人员和有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通过相关信息系统实现信息共享。
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采取的管理措施是:
1、应当登记建档;
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
制定应急预案;
告知从业人员和有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
2、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主要由区县一级安全部门进行。
信息网络建成之后,市级安全部门可以通过网络针对一、二级危险源的情况和监察信息进行了解,有重点地进行现场监察;
国家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可以通过网络对各城市的一级危险源的监察情况进行监督。
宏观监控系统的设计思想。
各城市应建立重大危险源信息管理系统。
有条件的城市可建立以地理信息系统为基础的重大危险源信息管理系统,使重大危险源的分布情况更加直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通过相关信息系统实现信息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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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鲁山县应源社区拆迁吗,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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