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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廉租房申请通过后,一般来说,不需要再去社区进行额外的操作。申请通过意味着已经满足了申请廉租房的条件,并且已经经过了相关部门的审核。然而,这并不意味着与社区完全无关,因为居住在社区中,可能需要遵守社区的一些规定和管理制度。
但请注意,如果涉及到户口迁移的问题,可能还需要去社区或者派出所进行户口登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的规定,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需要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因此,如果需要将户口迁移到廉租房所在地,应该按照相关规定前往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手续。
总的来说,政府廉租房申请通过后,一般不需要再去社区办理其他手续,但如果涉及户口迁移等问题,可能需要前往社区或相关机关办理相关手续。具体情况还需根据当地政策和实际情况进行判断。
法律主观:
廉租房申请时间一般为10月至12月,但各省可能有所不同。
建议咨询相关部门。
廉租房申请条件:
1。
当地城市常住户口5年以上;
2。
申请人必须是当地民政部门认定的低收入家庭或最低收入家庭;
3。
人均住房建设面积15平方米以下,家庭住房总建设面积50平方米以下;
4。
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律支持、支持或支持关系,共同生活;
5。
当地住房管理部门确认其他地方没有住房的。
法律客观:
《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办法》第八条承租廉租住房实行申请、审批制度。
其程序为:
(一)申请人持最低家庭收入证明、住房情况证明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证明文件,向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二)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人的证明文件进行审核,并在适当的范围内公告,无异议的,予以登记;
(三)已登记者按照住房困难程度和登记顺序等条件,经综合平衡后轮候配租。
廉租房在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或暂住管辖地小区提出书面申请。
建设或者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转同级民政部门。
按照以下流程申请廉租房:
1、向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2、受理申请后,审核相关材料;
3、进行公示;
4、向社会公开。
廉租房办理条件如下:
1、申请书。
申请人需要向所在街道或者社区提出申请并填写《廉租房申请书》一份;
2、申请人需要提供的证件并符合申请条件。
申请人在办理廉租房的时候需要提供户口本、居民身份证。
(及复印件)、低保证(及复印件)、房产证明:
由房管局开具的无房证明(家庭成员中的每个人都要开)或者租房协议、家庭成员收入证明(是由申请人所在的单位开具的收入证明)、有时候也要疾病证明等等一些证件;
3、经过一些办理的流程。
申请人经过入户走访调查、通过相关部门审核、公示(群众评审会通过了您的申请后,会在社区公示栏进行公示,时间是7天。
目前,社区申请阶段也要公示7天,再报办事处)等等一些流程后,才能够圆满的申请到廉租房。
综上所述,廉租房的申请应当在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进行申请,并将全部申请资料移交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
也可以到当地房管局去申请,具体流程包括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经过审核后报送市区县人民政府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等多个步骤。
因此,廉租房的申请部门包括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当地房管局。
【法律依据】: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九条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经审核,对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应当予以公示,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登记为公共租赁住房轮候对象,并向社会公开;
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应当书面通知并说明理由。
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可以向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申请复核。
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复核,并在15个工作日内将复核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
法律分析:
可以。
1、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应当由户主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
申请时,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家庭收入情况的证明材料(二)家庭住房状况的证明材料(三)家庭成员身份证和户口簿(四)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
2、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并张榜公布,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一并报送市(区)、县人民政府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3、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转同级民政部门4、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反馈同级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5、经审核,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15日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作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予以登记,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向社会公开登记结果。
经审核,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理由。
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申诉。
法律依据:
《廉租住房保障办法》 第十六条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家庭收入情况的证明材料;
(二)家庭住房状况的证明材料;
(三)家庭成员身份证和户口簿;
(四)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
第十七条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应当由户主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
(二)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并张榜公布,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一并报送市(区)、县人民政府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
(三)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转同级民政部门;
(四)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反馈同级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
(五)经审核,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15日;
对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作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予以登记,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向社会公开登记结果。
经审核,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理由。
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申诉。
法律主观:
廉租房申请时间一般为10月至12月,但各省可能有所不同。
建议咨询相关部门。
廉租房申请条件:
1。
当地城市常住户口5年以上;
2。
申请人必须是当地民政部门认定的低收入家庭或最低收入家庭;
3。
人均住房建设面积15平方米以下,家庭住房总建设面积50平方米以下;
4。
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律支持、支持或支持关系,共同生活;
5。
当地住房管理部门确认其他地方没有住房的。
法律客观:
《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办法》第八条承租廉租住房实行申请、审批制度。
其程序为:
(一)申请人持最低家庭收入证明、住房情况证明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证明文件,向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二)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人的证明文件进行审核,并在适当的范围内公告,无异议的,予以登记;
(三)已登记者按照住房困难程度和登记顺序等条件,经综合平衡后轮候配租。
法律分析:
可以。
1、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应当由户主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
申请时,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家庭收入情况的证明材料(二)家庭住房状况的证明材料(三)家庭成员身份证和户口簿(四)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
2、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并张榜公布,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一并报送市(区)、县人民政府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3、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转同级民政部门4、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反馈同级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5、经审核,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15日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作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予以登记,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向社会公开登记结果。
经审核,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理由。
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申诉。
法律依据:
《廉租住房保障办法》 第十六条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家庭收入情况的证明材料;
(二)家庭住房状况的证明材料;
(三)家庭成员身份证和户口簿;
(四)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
第十七条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应当由户主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
(二)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并张榜公布,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一并报送市(区)、县人民政府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
(三)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转同级民政部门;
(四)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反馈同级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
(五)经审核,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15日;
对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作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予以登记,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向社会公开登记结果。
经审核,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理由。
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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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拆迁社区说要收回廉租房,什么情况下可以申请廉租房
内容审核:曹艳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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