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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关于顺义区杨镇中心区棚户区改造土地开发A、B、C、D片区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询意见的公告

摘要: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第590号)和《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意见》(京政发〔2011〕27号)等文件要求和入户调查结果,区房屋征收办公室会同相关部门,按照公平原则,研究起草了《顺义区杨镇中心区棚户区改造土地开发A、B、C、D片区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询意见稿),该方案(征询意见稿)已于2021年11月17日通过区政府专题会审议,现将方案(征询意见稿)内容进行公示,征询被征收人意见。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关于顺义区杨镇中心区棚户区改造土地开发A、B、C、D片区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询意见的公告

  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第590号)和《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意见》(京政发〔2011〕27号)等文件要求和入户调查结果,区房屋征收办公室会同相关部门,按照公平原则,研究起草了《顺义区杨镇中心区棚户区改造土地开发A、B、C、D片区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询意见稿),该方案(征询意见稿)已于2021年11月17日通过区政府专题会审议,现将方案(征询意见稿)内容进行公示,征询被征收人意见。

  一、公示时间

  公示时间为2021年11月22日至2021年12月22日。

  二、意见反馈

  (一)反馈人:意见反馈仅限被征收人(杨镇中心区棚户区改造土地开发A、B、C、D片区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产权人)或被征收人委托的受托人。被征收人须持本人身份证和房屋产权证明文件;受托人需携带被征收人及受托人本人身份证明文件、被征收房屋权属证明文件和授权委托书。

  (二)受理方式:意见反馈仅限书面方式,被征收人或受托人需将意见以书面方式提交至指定地点。

  (三)受理地点:北京农商银行杨镇支行旧址位置(粮库西侧,顺平路北)。

  (四)受理时间:2021年11月22日至2021年12月22日9:00-17:00(节假日不休)

  公示结束后,顺义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将意见反馈情况和根据被征收人意见修改的情况再次公示。

  附件:顺义区杨镇棚户区改造土地开发A、B、C、D片区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

  顺义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

  2021年11月22日

  附件:

  顺义区杨镇棚户区改造土地开发A、B、C、D片区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

  第一部分 国有土地住宅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第一条 被征收人的认定

  (一)被征收房屋产权证明文件(房屋产权证、不动产登记证、房产卖契、房改售房协议等)上记载的房屋所有权人、买产人为被征收人。

  (二)被征收房屋为共有的,全部共有人为被征收人,按1户进行认定。

  (三)被征收人已故,由其全部法定继承人作为新的权利人,共同办理或共同委托其中一名法定继承人办理房屋征收补偿手续。

  第二条 被征收房屋的认定

  (一)被征收房屋用途的认定,按照房屋产权证明文件上记载的用途确定。房屋产权证明文件上没有记载用途的,按照规划部门批准的用途确定。规划部门未记载使用用途的,按照土地用途确定,但被征收人确是按照住宅房屋购买并且实际按照住宅用途居住使用至本项目征收公告发布之日的,此类被征收房屋可参照住宅补偿标准进行补偿,具体认定工作由征收指挥部根据房屋实际使用情况进行处理。

  (二)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的认定,按照房屋产权证明文件上记载的建筑面积确定。

  房屋征收范围内已按照房改政策出售的公房,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建筑面积按照房改售房合同标明的建筑面积确定。

  房改售房合同未记载标准建筑面积或未取得房改售房合同的,由被征收人完善相关售房手续后,依据被征收人购房凭证等进行认定。

  第三条 其他

  本项目其他关于房屋征收的未尽事宜由征收工作现场指挥部出具会议纪要予以认定,会议纪要是本方案的补充。

  第四条 补偿方式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但只能选择一种补偿方式。

  第五条 产权调换标准

  住宅楼房产权调换标准为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的1.3倍(含)。

  住宅平房产权调换标准为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的1.7倍(含)。

  第六条 原址期房产权调换

  本项目按照“征一还一”的原则提供原址期房定向安置房屋用于房屋产权调换,“征一还一”是指被征收人每个产籍户只可选择一套安置房。具体补偿方式如下:

  (一)原址期房定向安置房屋产权性质

  本项目原址期房定向安置房屋产权性质为参照经济适用住房管理。

  (二)原址期房定向安置房屋装修标准

  根据《关于在本市保障性住房中实施全装修成品交房有关意见的通知》(京建法〔2015〕17号)有关规定,本项目原址期房回迁安置房屋实施全装修成品交房,装修标准按每建筑平方米1000元执行。

  (三)原址期房选房顺序

  按照被征收人签约先后顺序确定签约顺序号。第1天签约的,被征收人通过依次摇号确定选房顺序号;第2天(含)以后签约的,签约顺序号即选房顺序号。已签约但未在规定时间内搬家交房的,选房顺序号作废。

  (四)原址期房—楼房定向安置房面积

  1.本项目安置房共6种户型设计,建筑面积分别为50平方米、67平方米、75平方米、90平方米、100平方米、125平方米。

  2.楼房定向安置标准和面积差价结算方式

  (1)楼房房屋定向安置标准为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的1.3倍。被征收人所选定向安置房屋建筑面积小于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1.3倍的部分,按照周边类似安置房市场价格结算差价。

  (2)因户型原因造成安置面积超出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1.3倍的,15平方米(含)以内,按建筑面积8000元/平方米的价格购买,15平方米(不含)至25平方米(含),购房价按照周边类似安置房市场价格的50%计算,但仅可购买至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1.3倍以上最接近的户型面积。

  (五)原址期房—平房定向安置房屋面积

  1.本项目安置房共6种户型设计,建筑面积分别为50平方米、67平方米、75平方米、90平方米、100平方米、125平方米。

  2.平房定向安置标准和面积差价结算方式

  (1)平房房屋定向安置标准为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的1.7倍。被征收人所选定向安置房屋建筑面积小于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1.7倍的部分,按照周边类似安置房市场价格结算差价。

  (2)因户型原因造成安置面积超出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1.7倍的,15平方米(含)以内,按建筑面积8000元/平方米的价格购买,15平方米(不含)至25平方米(含),购房价按照周边类似安置房市场价格的50%计算,但仅可购买至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1.7倍以上最接近的户型面积。

  (六)原址期房产权性质补助

  选择原址期房产权调换的,按照被征收人选择“定向安置房屋户型建筑面积”给予1500元/平方米的一次性原址期房产权性质补助,未来房屋交易时不再另行补助。

  第七条 货币补偿

  (一)房屋价值补偿

  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由本项目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结合本项目实际居住环境与被征收房屋坐落位置,依据《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暂行办法》,将本项目住宅容积率修正系数统一为1.3。

  (二)货币补偿专项补助和奖励

  1.放弃产权调换房屋补助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照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给予5000元/平方米的放弃产权调换房屋补助。

  2.放弃产权调换房屋奖励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且在房屋征收决定公告规定的签约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按要求搬迁交房的,按照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给予2万元/平方米的放弃产权调换房屋奖励。

  第八条 其他补偿

  (一)室内装饰装修及附属物补偿

  被征收房屋室内装饰装修及附属物补偿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据实评估确定,不足1000元/建筑平方米按1000元/建筑平方米补偿。

  (二)搬迁费

  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给予40元/平方米的搬迁费,被征收人对搬迁费有异议的,可以委托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三)临时安置费

  按照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80元/平方米标准给予临时安置费,按月计算。临时安置费不足3500元/月的,按3500元/月发放(如遇顺义区政策调整,以调整后政策为准)。

  1.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临时安置费发放期限为四个月。

  2.被征收人选择原址期房房屋产权调换的,发放期限自搬家交房之月至定向安置房屋实际交房之月后的第四个月,临时安置费暂按30个月发放。

  (四)一次性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

  利用被征收住宅房屋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按照实际经营面积给予一次性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但被征收房屋须符合下列三个条件:

  1.被征收房屋具有房屋权属证明或者经有关部门认定为合法建筑;

  2.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且营业执照上载明的住所(营业场所)为被征收房屋,营业执照载明的住所(营业场所)不明确的,由核发营业执照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及属地镇政府配合予以认定;

  3.已办理税务登记并具有纳税凭证。

  具体补偿标准为:按合法经营建筑面积每平方米800元的标准给予补偿。

  被征收人对一次性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有异议的,可以委托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第九条 其他补助

  (一)移机补助

  电话移机费235元/部;宽带移机费400元/户;空调移机费400元/台;有线电视迁移费320元/终端;热水器移机费400元/台;燃气壁挂炉迁移费1000元/台;空气源热泵迁移费1500元/台;电动汽车充电桩2500元/个。

  (二)自建房屋及其附属物补助

  自建房屋及其附属物原则上不予补偿。为保障被征收人利益,结合项目实际情况,本着尊重历史的原则,在本项目暂停公告张贴之日前形成的自建房屋及其附属物由本项目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北京市房屋重置成新价评估技术标准》进行评估作价,并按照评估价格给予自建房屋及其附属物补助。

  第十条 奖励

  (一)提前搬家奖

  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决定公告规定的签约期限内主动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给予提前搬家奖。奖励标准为: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5000元/平方米给予奖励;不足20万元的,按20万元给予奖励。

  (二)按约交房奖

  被征收人在签订的征收补偿协议中约定的期限内主动交房,给予按约交房奖。奖励标准为:每户奖励10万元。

  (三)促签协议奖

  在房屋征收决定公告规定的签约期限内,全部被征收人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按要求搬迁交房的,给予促签协议奖,奖励标准为:每户奖励23万元。

  第二部分 国有土地非住宅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第十一条 被征收人的认定

  (一)被征收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书记载的房屋所有权人/权利人为被征收人。未办理所有权登记的房屋,被征收土地的使用权人为被征收人。

  (二)被征收房屋为共有的,全部共有人为被征收人,按1户进行认定。

  第十二条 被征收房屋的认定

  (一)被征收房屋用途的认定,按照房屋产权证明文件上记载的用途确定。房屋产权证明文件上没有记载用途的,按照规划部门批准的用途确定。没有规划部门批准的用途,按照土地用途确定。

  (二)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的认定,按照房屋产权证明文件上记载的建筑面积确定;未取得房屋产权证明的房屋,按照规划建设手续及相关合法证明材料,并结合实测面积予以认定。

  第十三条 其他

  本项目其他关于房屋征收的未尽事宜由征收工作现场指挥部出具会议纪要予以认定,会议纪要是本方案的补充。

  第十四条 补偿方式

  非住宅房屋原则上采取货币补偿方式。

  第十五条 补偿款的计算

  (一)房屋和室内装饰装修及附属物价值补偿

  房屋价值补偿、室内装饰装修及附属物价值补偿由本项目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二)搬迁费

  按被征收房屋的房屋建筑面积计算,标准为50元/平方米,被征收人对搬迁费有异议的,可以委托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三)临时安置费

  补偿标准由本项目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不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发布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月租金标准。临时安置费发放期限为四个月。

  (四)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被征收非住宅房屋应当给予一次性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但被征收房屋须符合下列三个条件:

  1.被征收房屋具有房屋权属证明或者经有关部门认定为合法建筑;

  2.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且营业执照上载明的住所(营业场所)为被征收房屋,营业执照载明的住所(营业场所)不明确的,由核发营业执照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及属地镇政府配合予以认定;

  3.已办理税务登记并具有纳税凭证。

  具体补偿标准为:

  (1)被征收房屋可由征收当事人按照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协商确定停产停业损失补偿金额;协商不成的,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停产停业损失补偿金额。

  (2)经与被征收人协商同意后,非住宅房屋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方式可按照以下标准予以一次性补偿:

  ①被征收房屋具有房屋权属证明或者经有关部门认定为合法建筑,按合法建筑面积1500元/平方米给予一次性停产停业补偿;

  ②被征收房屋未取得房屋权属证明的,按实际经营建筑面积800元/平方米给予一次性停产停业补偿。

  (五)无法恢复使用设备补偿

  无法恢复使用设备按重置价格结合成新计算补偿费,由专业评估机构通过评估确定。

  (六)移机补助

  电话移机费235元/部;宽带移机费400元/户;空调移机费400元/台;有线电视迁移费320元/终端;热水器移机费400元/台;燃气壁挂炉迁移费1000元/台;空气源热泵迁移费1500元/台;电动汽车充电桩2500元/个。

  (七)自建房屋及其附属物补助

  自建房屋及其附属物原则上不予补偿。为保障被征收人利益,结合项目实际情况,本着尊重历史的原则,在本项目暂停公告张贴之日前形成的自建房屋及其附属物由本项目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北京市房屋重置成新价评估技术标准》进行评估作价,并按照评估价格结合自建房屋建成的时间给予自建房屋及其附属物补助。

  具体补助标准为:

  1.2012年7月12日(不含)前建成并使用至今的房屋,按照自建房屋及其附属物评估价格的100%给予补助费。

  2.2012年7月12日(含)至本项目暂停公告张贴之日2019年6月28日(不含)建成并使用至今的房屋,按照自建房屋评估价格的50%加附属物评估价格给予补助费。

  3.本项目暂停公告张贴之日2019年6月28日(含)建成的房屋一律不予补助。

  (八)奖励

  被征收人在签约期限届满前完成签约并按要求搬家交房的,按照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实际容积率小于1.0的,设定其容积率为1.0计算,容积率依据合法的土地面积和房屋建筑面积确定)给予提前搬迁奖励,奖励标准为500元/平方米,不足20万元的补足20万元。超过搬迁奖励期,逾期一天扣减10%。

  第三部分 房屋征收决定与征收补偿协议

  第十六条 房屋征收决定

  (一)本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通过意见征询,并根据公众意见修改、公布,区政府依法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并及时公告,进入签约期。

  (二)本次房屋征收评估时点以区政府房屋征收决定公告日期为准。

  第十七条 征收补偿协议

  房屋征收决定公告规定的签约期限内,被征收人与区房屋征收办、区房屋征收中心签订即时生效的征收补偿协议。

  第四部分 征收补偿决定与强制执行

  第十八条 征收补偿决定

  被征收人在签约期限内未能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或被征收房屋所有人不明确、下落不明的,自签约期限届满之日起,由区房屋征收办报请区政府依据相应政策法规作出征收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被征收人对征收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九条 强制执行

  (一)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征收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区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准予强制执行。

  (二)征收补偿协议生效后,被征收人拒绝履行协议的,由区房屋征收办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准予强制执行。

  第二十条 解释

  本方案由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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