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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远县南新集拆迁,违建强制拆除的法律程序

马丽芬律师

马丽芬律师

副主任 创始合伙人 首席督导律师 企业厂房拆迁 直管公房和自管公房征收腾退 宅基地拆迁

马丽芬律师现为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创始合伙人、首席督导律师,系北京市最早专注从事征地拆迁业务领域的律师之一,熟知北京及周边地区征拆案件的谈判习惯和补偿政策。自2006年起在征地拆迁法律领域深耕,目前已近20年,其独立或合作办理相关案件超2000件,涵盖直管/自管公房、私房/宅基地、企业厂房、承租房屋及集体土地征收等多种类型,尤其在处理企业拆迁与住宅房屋拆迁方面成果显著,成功为数千位被征收人维护合法权益。

摘要:本文介绍怀远县南新集拆迁,违建强制拆除的法律程序的相关知识,内容包含违建拆除的法定程序,违章建筑强拆的法律程序,拆除违建的法律程序,强拆违建的法律程序,强制拆除违法建筑程序及法律规定的征拆普法内容。欢迎咨询在明律师在线客服。
怀远县南新集拆迁,违建强制拆除的法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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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远县南新集拆迁,违建强制拆除的法律程序

一、违建强制拆除的法律程序

法律主观:

违法建筑强制拆除需要经过立案、调查、决定、送达、组织实施来执行等程序。 根据《行政强制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行政强制,包括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 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 第四十四条 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 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二、强拆违建的法律程序

法律分析:

首先,需要对违法建筑作出限期拆除决定书,让当事人自行拆除;

其次,如果当事人不自行拆除,需要对当事人进行催告;

经过催告之后仍不自行拆除且不进行复议或诉讼,执法人员可以进行强制拆除;

在实施之前,需要出示证件,通知被强制执行人到场并且签字,允许其进行陈述申辩并且将物品清除出去,才可以进行拆除。

法律依据:

《行政强制法》第十八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

(二)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

(三)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四)通知当事人到场;

(五)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

(六)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七)制作现场笔录;

(八)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

(九)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程序。

《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 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

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三、违建拆除的法定程序

法律分析:

第一步:

发现违建。

可以是执法机关自己发现,也可以有人或者单位举报发现;

第二步:

立案审批。

执法机关认为有必要进行立案调查的,进行立案审批,该程序是内部程序;

第三步:

调查是否有相关规划手续,询问当事人、制作询问笔录;

第四步:

制作限期拆除决定书,并送达。

若是未找到违建所有人则通过公告送达;

第五步:

限拆期限届满未自行拆除的,等诉期6个月;

第六步:

催告当事人履行拆除义务,催告期10个工作日;

第七步:

执法机关制作强制拆除决定书并送达;

第八步:

实施强制拆除前进行公告;

第九步:

实施强制拆除

法律依据:

《中华人国行政强制法民共和》第三十五条 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

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

(一)履行义务的期限;(二)履行义务的方式;(三)涉及金钱给付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四)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中华人国行政强制法民共和》第四十四条 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四、违章建筑强拆的法律程序

法律程序为:

(1)执法部门发现违章建筑进行立案;

(2)现场勘察;

(3)签发《停工(核查)通知书》(应注明:

A、上述行为书面说明;

B、本人身份证明材料;

C、房屋相关材料);

(4)填写《 案件立案审批表》(签承办人意见及依据,然后交领导审批同意后做调查笔录);

(5)做《调查询问笔录》;

(6)给规划部门发商请函,认定是违法建筑;

(7)填写《案件处理审批表》;

(8)签发《限期拆除告知书》,限期在何年月日前自行拆除违法建筑,限期日期根据房屋面积,结合裁量权决定,并告知其陈述、申辩权;

(9)确认相关法律文书送达,当事人清楚其权利义务;

(10)限制拆除到期进行核查;

(11)报区政府进行备案登记;

(12)签发《强制拆除决定书》,签发《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并确保送达。

(13)送达《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7天后进行核查;

(14)签发并送达《 强制执行决定书》,张贴《强制拆除公告》;

(15)满足法律规定后拟定强拆方案,组织强制拆除 制作强拆现场笔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

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

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五、拆除违建的法律程序

法律分析:

首先,需要对违法建筑作出限期拆除决定书,让当事人自行拆除;

其次,如果当事人不自行拆除,需要对当事人进行催告;

经过催告之后仍不自行拆除且不进行复议或诉讼,执法人员可以进行强制拆除;

在实施之前,需要出示证件,通知被强制执行人到场并且签字,允许其进行陈述申辩并且将物品清除出去,才可以进行拆除。

法律依据:

《行政强制法》第十八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

(二)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

(三)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四)通知当事人到场;

(五)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

(六)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七)制作现场笔录;

(八)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

(九)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程序。

《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 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

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六、强制拆除违法建筑程序及法律规定

法律分析:

违章建筑强拆的法律程序:

第一步,立案;

第二步,调查程序,调查人员不得少于2个人并要主动出示执法证件,在被询问以及在签署笔录时要谨慎;

第三步,决定程序,同时履行告知,听取陈述、申辩;

第四步,处罚决定书的送达和执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第三十六条

除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

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

《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

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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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审核:马丽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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