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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置换办公用房补偿,拆迁补偿方案要注意什么

李若男律师

李若男律师

主办律师 行政诉讼 土地征收 房屋拆迁

自2015年从事征地拆迁业务至今,对土地征收、房屋拆迁纠纷处理进行了深入学习和研究,在行政诉讼领域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 自参加工作以来,具有良好的服务意识、底线意识,精益求精地承办每一项具体法律事务,始终坚持事实与理论相结合,灵活处理案件中出现的各种问题。以当事人的合法利益最大化为追求,以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为宗旨,以良好的实务技能,严谨的工作风格,获得了诸多当事人的认可与好评。

摘要:本文介绍拆迁置换办公用房补偿,拆迁补偿注意事项的相关知识,内容包含拆迁补偿注意事项,拆迁补偿有哪些注意事项呢?,房屋拆迁补偿的方式有什么,拆迁补偿方案要注意哪些,房屋拆迁补偿流程的征拆普法内容。欢迎咨询在明律师在线客服。
拆迁置换办公用房补偿,拆迁补偿方案要注意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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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置换办公用房补偿,拆迁补偿注意事项

一、拆迁补偿注意事项

法律分析:要注意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批准用途、征地所有权人、征地位置、地类面积、征地安置途径、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注意拆迁补偿方案经行政机关批准自送达行政相对人时生效,注意确定拆迁补偿方案后应当依法公告。

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条 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第十三条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宣传、解释工作。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二、拆迁补偿方案要注意哪些

法律分析:

房屋拆迁补偿的方式:

一、货币补偿

货币补偿是通过不同的法定依据由专业的评估机构对被拆迁房屋进行专业的估价,生成有据可循的多远组成的补偿金额。

二、产权置换

产权置换也被称作产权调换,根据评估方法不同,有两种置换方式。

价值标准产权置换指的是依照法定程序,通过对被拆迁人房屋的产权价值进行评估,之后再以新建房屋的产权予以价值的等价置换。

面积标准产权置换指的是以房屋建筑面积为基础,在应安置面积内不结算差价的异地产权房屋调换。

三、结合型补偿

顾名思义,这种补偿方式就是指既给货币补偿又给产权置换。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三、拆迁补偿方案要注意什么

法律分析:

被拆迁人在查看拆迁补偿方案时,需要注意的问题包括拆迁的范围、拆迁补偿的标准、房屋价值评估的内容、拆迁补偿方式等。

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四、拆迁补偿有哪些注意事项呢?

(一)企业的房屋性质企业房屋性质大致分为三种:

1、租赁办公用房;

2、自有产权办公用房;

3、违章建筑。

租赁办公用房的,现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对此并无明确规定。

而已经被废止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拆迁租赁房屋,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赁关系的,或者被拆迁人对房屋承租人进行安置的,拆迁人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

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的,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实行房屋产权调换。

由此可见,企业租赁办公用房的,因其不享有对所拆迁房屋的所有权,所以不能享受房屋价值拆迁的补偿。

关于自有产权营房。

房屋拆迁可选择是进行货币补偿还是产权置换,而企业拆迁一般只能选择房屋价值补偿和土地价值补偿。

关于违章建筑。

并不是所有的违章建筑都不应予以补偿。

我们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对依法应当拆除的,予以拆除并不予补偿;对于拆迁公告前可以补办手续的违章建筑或手续不全的房屋等,则应查明事实,妥善处理,该补偿的就得补偿。

(一)租赁合同剩余期限当办公用房为租赁房屋时,根据不同的租赁剩余期限,对租赁房屋的企业造成的影响不同,补偿方案自然也会有所不同。

(二)拆迁补偿是否存在问题

1、补偿范围是否有遗漏。

拆迁律师总结出企业拆迁补偿主要包括:

土地房屋本身价值、停产停业损失、搬迁费用与损失和企业装修附属物的损失。

除此之外,拆迁方可能也会对积极配合拆迁工作的企业设定一些奖励。

具体奖励数额根据不同的项目实施意见决定;

2、补偿标准是否公平合理。

不同地方制定的补偿标准可能会有所不同;

3、企业预期利润。

预期损失主要指根据往年的情况,企业可期待的利润。

被拆迁企业应当出具相关资料,计算近几年平均利润,以证明合理的投资收益回报,结合剩余经营期限,计算预期利润损失。

(四)其他问题牵一发而动全身,企业拆迁肯定会对其生产经营产生一定的影响。

如丧失一些特别许可的特权等。

拆迁后企业迁至别处重建,规模调整,也可能会产生一些人才流失或裁员等人员遣散安置补偿等费用。

企业拆迁补偿注意事项就是这样,需要进行拆迁的时候,尤其是遇到了企业的地盘时,必须要了解清楚以上的补偿注意事项,保证被拆迁单位的利益不受到损害,这样也有利于拆迁的工程,拆迁的时候,如果注意了以上的四个问题,可以避免很多不必要的问题和麻烦,更好的实行拆迁工程。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五、房屋拆迁补偿的方式有什么

法律分析:

房屋拆迁补偿的方式:

一、货币补偿

货币补偿是通过不同的法定依据由专业的评估机构对被拆迁房屋进行专业的估价,生成有据可循的多远组成的补偿金额。

二、产权置换

产权置换也被称作产权调换,根据评估方法不同,有两种置换方式。

价值标准产权置换指的是依照法定程序,通过对被拆迁人房屋的产权价值进行评估,之后再以新建房屋的产权予以价值的等价置换。

面积标准产权置换指的是以房屋建筑面积为基础,在应安置面积内不结算差价的异地产权房屋调换。

三、结合型补偿

顾名思义,这种补偿方式就是指既给货币补偿又给产权置换。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六、房屋拆迁补偿流程

被拆迁人对征收补偿方案要注意的问题包括拆迁方案有没有公开、拆迁方案有没有征求被拆迁人意见、拆迁方案是否合法等内容。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

第十条:

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

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第十一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

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第十二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第十三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

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宣传、解释工作。

一、注意解决拆迁安置纠纷必须先裁后诉

1、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不能达成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

裁决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

当事人对裁决不服,可以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16条的规定。

①先裁后诉。

行政裁决是解决纠纷的前置手段和必经程序。

拆迁当事人发生纠纷,应先由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裁决,对行政裁决不服的才能请求司法救济。

②裁决的结果是强制执行的依据。

在裁决规定的期限内被拆迁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搬迁的,无论是否提起诉讼,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责令强制拆迁,或由房屋管理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

③裁决的强制执行力不排除当事人的诉权。

当事人对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行政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有的按民事,有的按行政案件受理。

2、拆迁中行政裁决的先行拆迁效力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17条规定,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期限内未搬迁,由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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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审核:李若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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