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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拆迁工作的营销方案,员工“擅自”启用未公布营销方案,算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吗?

于艳律师

于艳律师

督导律师 行政诉讼 土地征收 房屋拆迁

主要从事征地拆迁方向业务。曾先后任职于检察院侦查监督科、公司法务部门,有一定的法律行业工作经历,熟悉检察系统、公司法律风险规避等具体实务。

摘要:本文介绍银行拆迁工作的营销方案,员工“擅自”启用未公布营销方案,算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吗?的相关知识,内容包含销售违规产品怎么处罚,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情形,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情形,员工违规行为处理规定的征拆普法内容。欢迎咨询在明律师在线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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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拆迁工作的营销方案,员工“擅自”启用未公布营销方案,算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吗?

一、员工“擅自”启用未公布营销方案,算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吗?

员工迫于业绩压力,在履行本职工作时,使用了公司尚未发布的团购营销方案。对此,公司认为该团购方案系公司机密,员工擅自启用,存在泄露公司秘密,违规操作的行为,严重违反了公司相关规章制度,并予以辞退,这合理吗?算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吗?

来龙去脉

2020年9月9日,周某入职某地产公司,任置业顾问。同日,周某签署了《劳动合同》、《保密协议》,约定“如周某违反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的,公司可给予纪律处分,直至解除本合同……”,并确定“公司尚未公布的设计方案、策划方案等,属公司秘密,应予以保密”。2022年3月17日,周某签收了公司某制度,该制度规定“(员工)在销售过程对客户虚假承诺并经核实,公司可辞退(员工)”。

2023年3月16日,周某经所在部门主管同意,使用了公司尚未发布的团购方案进行对外宣传销售,并收取了客户的意向金。2023年4月25日,公司发现后对该部门相关人员(含周某)进行通报处罚。2023年5月23日,公司以周某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并在工作中出现失职,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为由通知解除与周某能的劳动合同关系。

2023年5月26,周某收到前述通知后办理了离职,但其认为公司违法解除合同,随后提起了劳动仲裁,并最终诉至法院,引发本诉。

法院点睛

庭审中,周某称自己使用涉案团购方案,系部门直属领导安排,且自己后续也配合公司于客户沟通,处理退还,并未给公司造成损失,因此公司以此为由解除合同系违法。

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对于任何认定“严重违反”,一般应从劳动者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动机、次数、后果、影响、损失等方面综合考虑,如劳动者主观有无恶意、是否多次违反规章制度或经教育后屡教不改,是否造成了重大损失等。

在本案中,通过公司的处罚通告内容可知,泄露公司团购方案的人员,并非仅周某一人。公司未能证明周某系为了个人业绩,通过窃取等不正当手段获取了公司尚未公布的团购方案,泄露给他人和将收取客户的意向金据为己有。因此,周某并无主观恶意。周某的行为并未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规定的“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情形。公司以此为由解除与周某劳动合同,不合法,属违法解除,并判令公司向周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51402元。

笔者悟言

令无从则无序,度非善则难从!制度是合理且良善,才会得到更好地遵从,而且对违反制度的行为进行处罚,应当充分考虑适用者的过错。否则,一味盲目的执行,只会招致自身更多的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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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情形

法律分析:

首先,规章制度的内容必须是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而且是通过民主程序公之于众。

其次,劳动者的行为客观存在,并且是属于“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何为“严重”,一般应根据劳动法规所规定的限度和用人单位内部的规章制度依此限度所规定的具体界限为准。

如,违反操作规程,损坏生产、经营设备造成经济损失的,不服从用人单位正常工作调动,不服从用人单位的劳动人事管理,无理取闹,打架斗殴,散布谣言损害企业声誉等,给用人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秩序和管理秩序带来损害。

第三,如果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进行处理,需要按照本单位规章制度规定的程序办理的,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八十九条 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

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三、销售违规产品怎么处罚

法律分析:

没收这些不合格商品,没收销售不合格商品的利润,并根据不合格商品的货值的倍数进行处罚。

在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的,将处以等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其所有违法所得将被没收;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而刑法规定销售假冒伪劣产品金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第四十九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条 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 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四、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情形

法律分析:

对于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情形,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

实践中主要有:

1、故意泄露公司机密,侵占公司财产;

2、故意损毁公司及员工个人资产、财产或各种设备、设施;

3、以及煽动、鼓动员工罢工、怠工等情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五、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

法律分析:

首先,规章制度的内容必须是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而且是通过民主程序公之于众。

其次,劳动者的行为客观存在,并且是属于“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何为“严重”,一般应根据劳动法规所规定的限度和用人单位内部的规章制度依此限度所规定的具体界限为准。

如,违反操作规程,损坏生产、经营设备造成经济损失的,不服从用人单位正常工作调动,不服从用人单位的劳动人事管理,无理取闹,打架斗殴,散布谣言损害企业声誉等,给用人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秩序和管理秩序带来损害。

第三,如果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进行处理,需要按照本单位规章制度规定的程序办理的,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八十九条 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

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六、员工违规行为处理规定

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情形具体如下:

1、劳动者是否存在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

(1)审查劳动者是否存在违反规章制度行为的举证责任是用人单位;

(2)无论是劳动仲裁阶段,还是诉讼阶段,用人单位应当提供证据,用来证明劳动者存在违纪行为;

2、劳动者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是否达到了严重程度:

(1)一般包括是否故意、多次、教育无效、严重影响用人单位的正常管理秩序;

(2)在实践中,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具体规定,有时并不能成为确定劳动者违反规章制度是否达到严重程度的唯一准绳,应当按照正常情况的一般性的评判标准考量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合理性,同时综合各项因素作出评判;

3、劳动者的行为在规章制度中有无明确规定:

用人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是用人单位在本单位范围内实行的进行生产经营和劳动管理的规范或规则,是用人单位将其劳动用工权和其他自主权制度化、规范化的明确、具体体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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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银行拆迁工作的营销方案,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

内容审核:于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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