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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类业务前置方案范文,拆迁补偿是复议前置案件吗

杨海军律师

杨海军律师

主办律师 征地拆迁 土地纠纷 建筑房产法律事务

杨海军,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致力于征地拆迁、土地纠纷、建筑房产法律事务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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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类业务前置方案范文,拆迁补偿是复议前置案件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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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类业务前置方案范文,拆迁补偿是复议前置案件吗

一、拆迁补偿是复议前置案件吗

拆迁补偿并非复议前置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四条,对于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选择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选择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法规并未特别规定拆迁补偿案件必须先进行行政复议才能提起诉讼。因此,拆迁补偿不属于复议前置案件。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列举了可以申请行政复议的情形,其中包括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情况。这表明,如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拆迁补偿决定不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但并非必须先进行复议才能提起诉讼。

二、那些案件复议前置案件

拆迁是否需要诉讼复议前置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土地、矿藏、水流、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

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对于征地拆迁而言,涉及到的是土地的使用权,如果对于政府做出的关于土地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应当先进行行政复议,对复议结果不服,才会涉及到诉讼,也就是征地拆迁的需要复议前置的。

《行政复议法》第30条第1款规定: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三、拆迁是否需要复议前置

法律分析:

需要复议前置,根据我国《行政复议法》规定,如果因拆迁与行政机关产生争议的,应先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

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根据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行政区划的勘定、调整或者征收土地的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

四、拆迁行政复议有用吗

法律分析:

对方不履行拆迁补偿协议的,申请行政复议成不成功需要视情况而定,如果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应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强制执行协议书的内容。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第二十六条规定: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五、拆迁是否需要诉讼复议前置

拆迁是否需要诉讼复议前置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土地、矿藏、水流、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

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对于征地拆迁而言,涉及到的是土地的使用权,如果对于政府做出的关于土地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应当先进行行政复议,对复议结果不服,才会涉及到诉讼,也就是征地拆迁的需要复议前置的。

《行政复议法》第30条第1款规定: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六、强拆案件是否属于复议前置

法律分析:

一级复议前置是指当事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必须经上一级行政机关复议,对复议不服的,才可向法院起诉,否则,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三十二条 对驳回申请、不予公告的商标,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商标注册申请人。

商标注册申请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由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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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拆迁类业务前置方案范文,拆迁是否需要诉讼复议前置

内容审核:杨海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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