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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迹鉴定,指的是人们通过书写活动形成的笔迹鉴定和鉴定活动。人们的写作习惯具体稳定,体现在书法上,整个过程可分为检查、比较检查、综合判断三个阶段。那么下面为你整理了笔迹鉴定的一般方法的相关知识,欢迎阅读,希望能帮到你。一、笔迹鉴定的一般方法
个人可以申请笔迹鉴定,笔迹鉴定应当去司法部门批准的司法鉴定机构鉴定,只要有鉴定资质就可以。
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笔迹鉴定是司法鉴定的一种。笔迹鉴定是根据人的书写技能习惯特征、在书写的字迹与绘画中的反映,来鉴别书写人的专门技术。
主要任务是通过笔迹的同一认定检验,证明文件物证上的笔迹是否为同一人的笔迹,证明文件物证上的笔迹是否为某嫌疑人的笔迹。
笔迹鉴定不仅能检验正常笔迹,还可以检验书写条件(包括书写姿势、书写工具、衬垫物等)变化笔迹、故意伪装笔迹(包括左手笔迹、尺划笔迹)、摹仿笔迹和绘画笔迹。在同一人用同一支笔书写时,也可以用笔痕特征充实认定书写人的根据。
在刑事案件中,司法鉴定是公安机关侦查手段,不是只有公安机关才可以做笔迹鉴定。社会上有很多司法局、司法厅、司法部批准的司法鉴定机构,只要有资质,也是可以做笔迹鉴定的。
二、司法鉴定的合法原则包括哪些
1、鉴定主体合法
司法鉴定机构必须是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定,经过省级以上司法机关审批,取得司法鉴定实施权的法定鉴定机构,或按规定程序委托的特定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必须是具备规定的条件,获得司法鉴定人职业资格的执业许可证的自然人。
2、鉴定材料合法
司法鉴定材料主要是指鉴定对象及其作为被比较的样本(样品)。鉴定对象必须是法律规定的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法律未作规定的专门性问题不能作为司法鉴定对象。如我国现阶段对司法心理测定(俗称测谎)、气味鉴别(警犬鉴定)等尚未作为法定鉴定对象,其鉴定结论不能作为证据。而且鉴定材料的来源(含提取、保存、运送、监督等)必须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要求。
3、鉴定程序合法
鉴定程序合法性,包括司法鉴定的提请、决定与委托、受理、实施、补充鉴定、重新鉴定、专家共同鉴定等各个环节上必须符合诉讼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
4、鉴定步骤、方法、标准合法
鉴定的步骤、方法应当是经过法律确认的、有效的,鉴定标准要符合国家法定标准或部门(行业)标准。
5、鉴定结果合法
鉴定结果的合法性,主要表现为司法鉴定文书的合法性。鉴定文书必须具备法律规定的文书格式和必备的各项内容,鉴定结论必须符合证据要求和法律规范。
三、怎么查验物证笔迹
1、查验物证笔迹是否清晰完整,有无检验条件。凡具有检验条件的虽然检验条件差些也要尽可能利用现有条件予以鉴定,而对那些字数很少又模糊不清确已失去检验条件的可以不予受理。
2、了解物证笔迹原始状况,主要是对那些直接书写在某些物体上的字迹应了解它在现场上的原始状态,如具体位置、倾斜方向、字迹大小以及使用什么工具在何种物体上书写的,物体表面状况如何等,必要时应当对现场进行实地勘察。
3、了解物证笔迹本身情况,对于支票、收条等证据应了解哪些是作案人字迹,哪些是无关人员字迹;对于照片、复印件类的物证笔迹材料更应向送检人员了解其中的某些笔画的连接、搭配及笔顺关系,有的还需要确定哪些是无关痕迹等。
4、了解物证笔迹在提取、拍照、包装、运送过程中是否发生过变化及变化的程度和原因等。
5、核对物证笔迹的数量和名称并进行登记。
相信大家看了上面的介绍多多少少也应该知道,笔迹鉴定既要重视对差异点的评断,也要重视对符合点的评断,不能片面地否定一方面就盲目的肯定另一方面。以上就是整理的有关笔迹鉴定的一般方法的相关内容,希望能为您提供帮助。
笔迹鉴定的过程可分为以下三点:
1、分别检验。
发现与确定检材笔迹与样本笔迹各自的特征,主要从真实程度、检材特征、样本特征三方面来确定;
2、比较检验。
比较书写动作一般状况特征、文字布局特征、书面语言特征、单字或笔画单个特征的相同与不同、各组特征和各类特征的相同与不同;
3、综合判断。
确定两者符合点与差异点的总和及其性质,进而做出静定结论;
笔迹鉴定既要重视对差异点的评断,也要重视对符合点的评断,不能片面地否定一方面就盲目地肯定另一方面,即在确定差异点属于非本质的性质以后,就贸然做出肯定同一结论是不科学的。
符合点也有本质的符合和非本质的符合之分,如果检材笔迹与样本笔迹相同特征的数量、质量占绝对优势,即构成本质符合性质;
如果两者相同特征在数量、质量方面占的比例小,即属于非本质性的符合。
经过差异点和符合点的评断,如果检材笔迹与样品笔迹之间,出现了本质符合和非本质差异,或者本质差异与非本质符合的的结果,既可做出检材笔迹与样品笔迹是同一人书写或不是同一人书写的确切结论。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一条 当事人申请鉴定,应当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间内提出,并预交鉴定费用。
逾期不提出申请或者不预交鉴定费用的,视为放弃申请。
对需要鉴定的待证事实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间内无正当理由不提出鉴定申请或者不预交鉴定费用,或者拒不提供相关材料,致使待证事实无法查明的,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笔迹鉴定的鉴定方法如下:
1、收集比对样本:
笔迹鉴定需要收集足够的比对样本,即与被鉴定文书或签名有关的真实文书或签名样本。
比对样本应当尽量完整、真实、代表性,并且与被鉴定文书或签名在时间、空间等方面具有相关性;
2、观察分析:
对于被鉴定文书或签名,专业鉴定人员会进行全面的观察和分析,包括字迹特征、书写习惯、笔画顺序、笔压、笔迹速度等方面。
同时,也会比对样本进行类似的分析,确定是否存在相似或者不同的特征;
3、技术检验:
笔迹鉴定通常也会采用一些现代科技手段进行辅助检验,例如显微镜、光谱分析、液相色谱等。
这些技术可以帮助鉴定人员更加准确地识别和分析文书或签名的特征,从而得出更为科学和可靠的结论;
4、结论鉴定:
经过综合分析和检验,鉴定人员会得出具体的鉴定结论,确定被鉴定文书或签名的真伪和可信度。
同时,也会对于鉴定过程和结果进行书面报告,作为相关法律和司法程序的参考依据。
笔迹鉴定的标准:
1、书写习惯:
通过比对文书或文件中的书写习惯,包括字母的大小写、字母的形状等,判断是否为同一人的笔迹;
2、速度和顺序:
通过比对文书或文件中的书写速度和顺序,包括笔画的连续性、书写的顺序等,判断是否为同一人的笔迹;
3、稳定性和一致性:
通过比对文书或文件中的笔迹稳定性和一致性,判断是否存在假冒、篡改等情况。
综上所述,笔迹鉴定人员需结合具体情况进行综合鉴定,以确保鉴定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法律依据】: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二十七条 司法鉴定人应当对鉴定过程进行实时记录并签名。
记录可以采取笔记、录音、录像、拍照等方式。
记录应当载明主要的鉴定方法和过程,检查、检验、检测结果,以及仪器设备使用情况等。
记录的内容应当真实、客观、准确、完整、清晰,记录的文本资料、音像资料等应当存入鉴定档案。
法律分析:
笔迹鉴定间隔时间超超过六个月的不能进行鉴定,从理论上说,假的就是假的,不管怎么伪造,终归会露出马脚或者被识破。
伪造笔迹(含伪造笔迹形成时间),同样如此,行为人为此终归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行为人有可能涉嫌诬告陷害罪、伪证罪、或者包庇罪。
法律依据: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十三条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自收到委托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对于复杂、疑难或者特殊鉴定事项的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可以与委托人协商决定受理的时间。
笔迹鉴定的过程可分为以下三点:
1、分别检验。
发现与确定检材笔迹与样本笔迹各自的特征,主要从真实程度、检材特征、样本特征三方面来确定;
2、比较检验。
比较书写动作一般状况特征、文字布局特征、书面语言特征、单字或笔画单个特征的相同与不同、各组特征和各类特征的相同与不同;
3、综合判断。
确定两者符合点与差异点的总和及其性质,进而做出静定结论;
笔迹鉴定既要重视对差异点的评断,也要重视对符合点的评断,不能片面地否定一方面就盲目地肯定另一方面,即在确定差异点属于非本质的性质以后,就贸然做出肯定同一结论是不科学的。
符合点也有本质的符合和非本质的符合之分,如果检材笔迹与样本笔迹相同特征的数量、质量占绝对优势,即构成本质符合性质;
如果两者相同特征在数量、质量方面占的比例小,即属于非本质性的符合。
经过差异点和符合点的评断,如果检材笔迹与样品笔迹之间,出现了本质符合和非本质差异,或者本质差异与非本质符合的的结果,既可做出检材笔迹与样品笔迹是同一人书写或不是同一人书写的确切结论。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一条 当事人申请鉴定,应当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间内提出,并预交鉴定费用。
逾期不提出申请或者不预交鉴定费用的,视为放弃申请。
对需要鉴定的待证事实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间内无正当理由不提出鉴定申请或者不预交鉴定费用,或者拒不提供相关材料,致使待证事实无法查明的,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1、书写动力定型决定书写习惯。
书写动力定型,是指自动支配和调节书写活动的大脑皮层机能系统性的效应活动体系。
人在书写练习过程中,大脑皮层接受一定顺序出现的复合刺激,形成与之相适应的暂时联系(条件反射)系统。
经过反复的书写练习刺激,即可形成书写动力定型。
书写习惯的生理机制就是建立在条件反射基础上的书写动力定型。
2、书写习惯受人的生理结构、教育程度、书写练习情况、气质个性等综合影响,每个人的书写习惯均不相同。
3、笔迹的反映性是笔迹检验的物质基础。
书写习惯必然要在书写的笔迹材料中不同程度地反映出来,是不依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存在。
它不仅在长篇的、正常书写的笔迹材料中能反映出来,而且能在笔迹数量少和非正常的笔迹材料中不同程度地反映出来,就是有故意伪装也不会彻底改变。
4、笔迹的相对稳定性是笔迹检验的基本条件。
一个人的笔迹在长时间内不会发生重大变化,这是由于人的书写动力定性的守常性,语言文字社会规范与规则变化的缓慢性等,决定了一个人不同时期形成的笔迹虽有差别,但其本质特征不变。
5、笔迹的总体特殊性是笔迹检验的鉴别依据。
这是由于个人的书写习惯具有共同性与特殊性的双重属性,决定了不同人的笔迹特征既有符合又有差异,而特征总和则各不相同。
一、收集案前笔迹样本
案前笔迹样本是指被鉴定人在案件发生之前,在日常工作、学习和生活交往中形成的笔迹材料。
重点从以下两方面收集:
一是向被鉴定人的单位借用其在工作中可能留有其本人笔迹的材料,包括其个人档案,留在银行的支票、存款单、取款单,各种票据,以及会议记录、总结、汇报、答卷、有其签名的合同等。
二是可以收集被鉴定人在平时生活交往中书写的笔迹材料,包括日记、电话本、个人的记账单、借条、欠条、信件等。
收集时一定要弄清楚这些材料上的笔迹,哪些是被鉴定人亲笔书写的,哪些是其他人书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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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机床拆迁安装方案,笔迹鉴定是怎么做的
内容审核:岳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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