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长行政诉讼、民商事纠纷、公司法律实务。曾参与山东、江苏、福建、广西、内蒙、新疆等地的征拆行政诉讼案件。
《张扣扣为何烧车》
被告人张扣扣因犯故意杀人罪,故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因犯故意毁坏财物罪,故判处有期徒刑四年,数罪并罚,故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9年1月8日上午,张扣扣故意杀人、故意毁坏财物一案在陕西汉中市中院开庭审理。
法院一审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扣扣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018年2月15日,被告人张扣扣故意杀人、故意毁坏财物案,因其作案手段特别残忍,情节特别恶劣,危害后果特别严重,引起了当地人民群众的惊愕恐慌,更是引发了全国人民的震惊和广泛关注。
案件发生后,检察机关高度重视,在随后的审查逮捕、审查起诉过程中,严格执行各项办案规定,遵守办案期限,以程序合法确保案件实体公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百九十八条和第二百零九条的规定,我们受陕西省汉中市人民检察院的指派,以国家公诉人的身份出席今天的法庭,支持公诉,并依法履行法律监督。
现对本案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如下意见,请法庭注意。
一、被告人张扣扣犯故意杀人罪、故意毁坏财物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通过今天的当庭举证,我们已经充分证明了起诉书指控的被告人张扣扣的犯罪事实。
1、现场二十余位群众目睹了被告人张扣扣行凶及毁坏财物的全过程。
案发时正值2018年大年三十的中午,三民村村民祭祖返回之际,被告人张扣扣头戴黑色长檐帽子、面戴深色口罩、脖缠粉色T恤,突然窜入人群,手持事先准备的单刃尖刀,首先对毫无防备的王正军进行割喉、捅刺致其倒地;
在众人惊慌逃散时追上王校军捅刺其胸部,并将其追至路边水沟中反复戳刺其要害部位,将其杀死后又迅速返回对王正军进行第二次捅刺;
接着窜入王自新家院中,对王自新反复捅刺致其当场死亡。
后返回自家,取出事先准备好的菜刀及自制汽油燃烧瓶,到被害人王校军的小轿车停放处,对该车进行砍击、燃烧,并对前来阻止的村民持枪威胁。
上述各细节过程均有多位证人予以证明。
2、收集在案的多组客观性证据可以锁定本案系被告人张扣扣所为。
在被告人张扣扣所穿衣物上分别鉴定出了三被害人的血迹,证明这些血迹是张扣扣在三处不同地点连续向三被害人行凶时喷溅所致。
在张扣扣指认下打捞出的作案工具单刃刀上检出两人以上血迹,该隐蔽性证据证明其为张扣扣杀害三名被害人时所持凶器,并于案发后被其丢弃;
在烧损车辆后座上提取的菜刀上检测出张扣扣的血迹,证明张扣扣是在连续用力向三名被害人捅刺时致自己手部受伤,后又手持该菜刀击打毁损被害人车辆的事实;
以上物证分别经被告人、相关证人的辨认予以确认,与鉴定意见相互印证,能够确认是被告人张扣扣实施了本案的犯罪行为。
上述证据结合现场勘查、尸检鉴定意见、相关证人证言及被告人供述等其他证据,已形成完整的证据锁链,充分证明了起诉书所指控的被告人张扣扣故意杀人、故意毁坏财物的犯罪事实。
二、被告人张扣扣犯罪手段特别残忍、后果极其严重,社会危害性极大。
1、本案是一起有预谋,有准备的严重暴力犯罪。
被告人张扣扣作案前几日便通过其家中窗户。
观察分析被害人一家的活动情况。
在掌握了被害人一家的进出活动规律之后,伺机作案。
先后在集镇上购买了单刃刀、玩具手枪。
考虑到被害人可能驾车躲避,又借用他人摩托车,从中抽出汽油做了多个燃烧瓶。
同时还准备了用来伪装自己的口罩、长檐帽等物品,精心地进行犯罪准备工作。
案发过程中,被告人持单刃刀,直接对三名被害人致命部位进行反复捅刺。
当王校军被刺倒后,又返回对已经倒在血泊中的王正军继续进行捅刺;
在连续多刀捅刺年过七旬的王自新之后,怀疑其倒地装死,又扯开其衣领,在脖颈补刀。
尸检表明,被害人王正军身中24刀,王校军身中9刀,王自新身中16刀;
这49刀主要围绕被害人的胸、腹、颈部等要害部位,足见其杀人犯意之坚决,作案手段之凶残。
2、本案是一起社会影响极其恶劣的恶性案件。
被告人张扣扣选择的作案时间是中国人最重要的传统节日春节,其选择的作案地点是在村委会旁、村民返乡回家的必经之路上;
其选择的作案时机是在大多数村民阖家团圆、祭祖回乡之时;
在光天化日之中、在众目睽睽之下、在老弱妇孺之前,刻意伪装、公然行凶连杀三人,其恐怖的行为造成周围群众惊愕、恐惧和逃散。
又在纵火烧损汽车之后,掏枪威胁前来劝阻之人,并在作案后潜逃。
其极大的人身危险性,也给人民群众心理蒙上了阴影,也给社会造成了巨大的恐慌。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 【故意杀人罪】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签发的死刑执行命令,对张扣扣执行了死刑。
2018年2月15日12时许,张扣扣持刀将邻居王自新、王校军当场杀死,王正军被刺伤后抢救无效死亡。
事发后两天,张扣扣于2月17日上午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一件普通的杀人案,只因张扣扣“为母报仇”的复仇之念,而被抹上了一层悲情的色彩。
事情需要追溯到1996年,当年张扣扣之母汪秀萍因琐事与邻居王正军、王富军发生争吵并撕打,汪秀萍遂在王正军左额部及左脸部各打一下,王正军即捡起一根木棒朝汪秀萍头部猛击一下,致其重伤后死亡。
法院以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判处王正军有期徒刑7年。
张扣扣因对王正军故意伤害其母致死一事怀恨在心,22年后的2018年,35岁的张扣扣发现王正军回家过年,遂产生报复杀人之念。
张扣扣事件是两个家庭的悲剧,真实起因是张扣扣借“报仇”宣泄其对个人现状的不满,经过精心策划犯罪,张扣扣选择除夕之日当众蒙面行凶,尖刀分别切割、捅刺杀死邻居王家3人,最终张扣扣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从法律角度,张扣扣不值得同情,其于大年三十故意杀害3人的行为,主观恶性极深,犯罪手段特别残忍,犯罪后果和罪行极其严重,判决死刑量刑适当。
张扣扣之母被王正军伤害致死已受到法律制裁,张扣扣却为此心怀怨恨,加之工作、生活多年不如意,在其母被害22年后蓄意报复。
检察员认为,张扣扣的所谓“为母报仇”只不过是其掩饰承受不住生活压力而走向极端的一个借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二百三十二条:
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三十三条:
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法律分析:
1、2018年大年三十的中午,三民村村民祭祖返回之际,被告人张扣扣头戴黑色长檐帽子、面戴深色口罩、脖缠粉色T恤,突然窜入人群,手持事先准备的单刃尖刀,首先对毫无防备的王正军进行割喉、捅刺致其倒地;
在众人惊慌逃散时追上王校军捅刺其胸部,并将其追至路边水沟中反复戳刺其要害部位,将其杀死后又迅速返回对王正军进行第二次捅刺;
接着窜入王自新家院中,对王自新反复捅刺致其当场死亡。
后返回自家,取出事先准备好的菜刀及自制汽油燃烧瓶,到被害人王校军的小轿车停放处,对该车进行砍击、燃烧,并对前来阻止的村民持枪威胁。
2、1月8日上午,张扣扣故意杀人、故意毁坏财物一案在陕西汉中市中院开庭审理。
法院一审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扣扣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二条 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七十五条 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判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被告人张扣扣因犯故意杀人罪,故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因犯故意毁坏财物罪,故判处有期徒刑四年,数罪并罚,故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9年1月8日上午,张扣扣故意杀人、故意毁坏财物一案在陕西汉中市中院开庭审理。
法院一审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扣扣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018年2月15日,被告人张扣扣故意杀人、故意毁坏财物案,因其作案手段特别残忍,情节特别恶劣,危害后果特别严重,引起了当地人民群众的惊愕恐慌,更是引发了全国人民的震惊和广泛关注。
案件发生后,检察机关高度重视,在随后的审查逮捕、审查起诉过程中,严格执行各项办案规定,遵守办案期限,以程序合法确保案件实体公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百九十八条和第二百零九条的规定,我们受陕西省汉中市人民检察院的指派,以国家公诉人的身份出席今天的法庭,支持公诉,并依法履行法律监督。
现对本案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如下意见,请法庭注意。
一、被告人张扣扣犯故意杀人罪、故意毁坏财物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通过今天的当庭举证,我们已经充分证明了起诉书指控的被告人张扣扣的犯罪事实。
1、现场二十余位群众目睹了被告人张扣扣行凶及毁坏财物的全过程。
案发时正值2018年大年三十的中午,三民村村民祭祖返回之际,被告人张扣扣头戴黑色长檐帽子、面戴深色口罩、脖缠粉色T恤,突然窜入人群,手持事先准备的单刃尖刀,首先对毫无防备的王正军进行割喉、捅刺致其倒地;
在众人惊慌逃散时追上王校军捅刺其胸部,并将其追至路边水沟中反复戳刺其要害部位,将其杀死后又迅速返回对王正军进行第二次捅刺;
接着窜入王自新家院中,对王自新反复捅刺致其当场死亡。
后返回自家,取出事先准备好的菜刀及自制汽油燃烧瓶,到被害人王校军的小轿车停放处,对该车进行砍击、燃烧,并对前来阻止的村民持枪威胁。
上述各细节过程均有多位证人予以证明。
2、收集在案的多组客观性证据可以锁定本案系被告人张扣扣所为。
在被告人张扣扣所穿衣物上分别鉴定出了三被害人的血迹,证明这些血迹是张扣扣在三处不同地点连续向三被害人行凶时喷溅所致。
在张扣扣指认下打捞出的作案工具单刃刀上检出两人以上血迹,该隐蔽性证据证明其为张扣扣杀害三名被害人时所持凶器,并于案发后被其丢弃;
在烧损车辆后座上提取的菜刀上检测出张扣扣的血迹,证明张扣扣是在连续用力向三名被害人捅刺时致自己手部受伤,后又手持该菜刀击打毁损被害人车辆的事实;
以上物证分别经被告人、相关证人的辨认予以确认,与鉴定意见相互印证,能够确认是被告人张扣扣实施了本案的犯罪行为。
上述证据结合现场勘查、尸检鉴定意见、相关证人证言及被告人供述等其他证据,已形成完整的证据锁链,充分证明了起诉书所指控的被告人张扣扣故意杀人、故意毁坏财物的犯罪事实。
二、被告人张扣扣犯罪手段特别残忍、后果极其严重,社会危害性极大。
1、本案是一起有预谋,有准备的严重暴力犯罪。
被告人张扣扣作案前几日便通过其家中窗户。
观察分析被害人一家的活动情况。
在掌握了被害人一家的进出活动规律之后,伺机作案。
先后在集镇上购买了单刃刀、玩具手枪。
考虑到被害人可能驾车躲避,又借用他人摩托车,从中抽出汽油做了多个燃烧瓶。
同时还准备了用来伪装自己的口罩、长檐帽等物品,精心地进行犯罪准备工作。
案发过程中,被告人持单刃刀,直接对三名被害人致命部位进行反复捅刺。
当王校军被刺倒后,又返回对已经倒在血泊中的王正军继续进行捅刺;
在连续多刀捅刺年过七旬的王自新之后,怀疑其倒地装死,又扯开其衣领,在脖颈补刀。
尸检表明,被害人王正军身中24刀,王校军身中9刀,王自新身中16刀;
这49刀主要围绕被害人的胸、腹、颈部等要害部位,足见其杀人犯意之坚决,作案手段之凶残。
2、本案是一起社会影响极其恶劣的恶性案件。
被告人张扣扣选择的作案时间是中国人最重要的传统节日春节,其选择的作案地点是在村委会旁、村民返乡回家的必经之路上;
其选择的作案时机是在大多数村民阖家团圆、祭祖回乡之时;
在光天化日之中、在众目睽睽之下、在老弱妇孺之前,刻意伪装、公然行凶连杀三人,其恐怖的行为造成周围群众惊愕、恐惧和逃散。
又在纵火烧损汽车之后,掏枪威胁前来劝阻之人,并在作案后潜逃。
其极大的人身危险性,也给人民群众心理蒙上了阴影,也给社会造成了巨大的恐慌。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 【故意杀人罪】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死刑。
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向张扣扣宣告并送达了最高人民法院的刑事裁定书,并于2019年7月17日上午遵照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签发的死刑执行命令,对张扣扣执行了死刑。
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汉中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扣扣犯故意杀人罪、故意毁坏财物罪一案,于2019年1月8日以(2018)陕07刑初3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扣扣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宣判后,张扣扣提出上诉。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经依法开庭审理,于2019年4月11日以(2019)陕刑终6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本院核准。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复核,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律师意见。
现已复核终结。
核准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陕刑终60号维持第一审对被告人张扣扣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裁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 死刑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第二百五十条 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应当作出核准或者不核准死刑的裁定。
对于不核准死刑的,最高人民法院可以发回重新审判或者予以改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五十条 人民法院应当将被告人认罪认罚作为其是否具有社会危险性的重要考虑因素。
被告人罪行较轻,采用非羁押性强制措施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依法适用非羁押性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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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拆迁新仓库文案怎么写好,张扣扣案判决如何
内容审核:石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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