秉持专业、严谨、负责的执业理念。从事法律工作已逾15年。自2011年执业以来,致力于房地产相关的行政诉讼类及民商事类法律业务,并结合办案实务潜心钻研行政法学、民商法学理论,征地、拆迁类法律业务办案经验丰富,竭力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很抱歉,目前无法确定小洋山具体的拆迁时间。
拆迁工作通常取决于政府部门的规划和决策,这些决策会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包括但不限于城市规划、基础设施建设需求、环境保护等。因此,具体的拆迁时间需要由政府相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确定,并会通过官方渠道进行公告。
如果您对小洋山的拆迁计划感兴趣,建议您关注当地政府或相关部门的官方信息,以获取最新和准确的消息。同时,也可以咨询当地的社区或居民委员会,他们可能会提供更多关于拆迁计划的细节和进展。
法律分析:
拆迁,根据《中共武汉市委、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三旧改造工作意见》(武发(2013)15号)、《中共武汉市委、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城市更新暨“三旧”(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武发(2016)29号)武汉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第148号令)、《武汉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补偿安置办法》(市人民政府第149号令)、《关于印发征用土地中青、鱼苗及地上附着物和其他有关设置补偿标准的通知》(武价房(2005)1号)文件精神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按照市委市政府、长江新城管委会及区委区政府加快推进长江新城(区)建设的相关精神,结合黄陂区滠口街南湖、双桥村(以下简称两村)“双登”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根据武汉市改造相关政策及文件精神,确保改造公平原则,外来户每户按80平米还建,不足80平米的按实际面积还建,一屋多户的每户仍按80平米还建,但合计还建面积不超过总面积的50%多余面积按1200元/平米-650元/平米进行安置价补偿。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法律分析:
范围为城镇开发边界以外的地域空间,是我区在一定时期内统筹对城镇开发边界以外地域空间中的村庄进行总体布局,按照“地域相邻、产业相近、人文相亲”的原则,以村庄分类数据为依据。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法律分析:
江山市征收集体土地区片划分范围
一双塔街道县前、菜农、天余、郑村、和贤、金家、赵家、社后、五家山、上耀、缸甫底、陈村、塔东、杨墩、坳里村,虎山街道平棋、达道、孝子、溪东、麻车、彭里、江山底、何家山村,清湖镇路陈、蔡家山、童家村、农垦场,上余镇迎宾村,碗窑乡双龙村等29个行政村场。
二双塔街道召石、新塘坞、莲塘、丰足、灵泉、黄家、路垄村,虎山街道荷塘、金坞、店前村,清湖镇七斗、新塘底村、良种场,上余镇大夫弟、陶村村、镇农牧场等16个行政村场三上余镇高洋、李坪村,清湖镇路口村,石门镇溪底、泉塘、延龄村,碗窑乡桑淤村等7个行政村四清湖镇清一、清二、清三、浮桥头、蔡家、和睦村,贺村镇狮峰、贺村、溪淤村,上余镇大溪滩、上余、望江村等12个行政村。
五上余镇湖珠、五程、一都江、山头、余航、木车、七一、方家、塘岭一村,长台镇一村、二村、三村、四村、五村、六村、檀亭、桐墩、厚隆村,清湖镇毛塘、祝家坂、花园岗村,四都镇四都、前岭、埠头、上峰、金山、双溪、江北、傅筑园村,贺村镇幸福、丰益、大贤坂、东山头、八里坂、敖坪、河东、吴村、寺后、羡家、青塘尾、山底村,淤头镇淤头、达埂、山塘、陈塘、华塔村,坛石镇坛石、潭边、占塘、新叶村,新塘边镇新塘边、勤俭村,石门郎峰、江郎山村,凤林镇凤祥、凤里、凤溪、大悲山、卅二都、茅坂村,峡口镇峡东、峡南、峡西、峡北、连丰、王村、定村、大峦口村,大桥镇大桥、新桥、仕阳村,廿八都镇浔里、花桥、枫溪村,碗窑乡源口、协里、府前、红石桥、和源、碗窑、达河村,大陈乡大陈、早田坂村,保安乡保安、后坂、赵宅门村,张村乡秀峰、先峰村,塘源口乡塘源口村,双溪口乡引坂村等90个行政村。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法律分析:
拆迁,根据《中共武汉市委、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三旧改造工作意见》(武发(2013)15号)、《中共武汉市委、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城市更新暨“三旧”(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武发(2016)29号)武汉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第148号令)、《武汉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补偿安置办法》(市人民政府第149号令)、《关于印发征用土地中青、鱼苗及地上附着物和其他有关设置补偿标准的通知》(武价房(2005)1号)文件精神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按照市委市政府、长江新城管委会及区委区政府加快推进长江新城(区)建设的相关精神,结合黄陂区滠口街南湖、双桥村(以下简称两村)“双登”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根据武汉市改造相关政策及文件精神,确保改造公平原则,外来户每户按80平米还建,不足80平米的按实际面积还建,一屋多户的每户仍按80平米还建,但合计还建面积不超过总面积的50%多余面积按1200元/平米-650元/平米进行安置价补偿。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法律分析:
购买房屋后又重新翻建,此后该房屋被纳入到征收的范围内。
但是在征地拆迁过程中,征收方以违法建筑为由拆除了涉案房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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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拆迁 相亲社区,长江新城南湖村拆迁吗
内容审核:高华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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