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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海社区拆迁,社区用房可以移交给社区吗?

卢恩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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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本文介绍曲海社区拆迁,社区用房可以移交给社区吗?的相关知识,内容包含小区社区用房取得的相关手续有哪些,小区社区配套用房的规定,社区用房出租合法吗,社区进驻小区是否合法,退休移交社区和不移交社区有啥区别的征拆普法内容。欢迎咨询在明律师在线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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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海社区拆迁,社区用房可以移交给社区吗?

一、社区用房可以移交给社区吗?

社区用房是否可以移交给社区,取决于多个因素,包括房屋的所有权、使用权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

一、所有权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四十条,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因此,如果社区用房的所有权归属于社区,那么社区自然可以接收并使用这些房屋。然而,如果所有权归属于其他实体(如开发商、业主委员会等),则需要经过所有权人的同意才能进行移交。

二、使用权问题

即使社区用房的所有权不属于社区,但在某些情况下,社区可能仍有机会获得使用权。这通常涉及到与所有权人进行协商,并达成使用协议。在此类协议中,应明确规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包括使用期限、使用方式、维护责任等。

三、法律法规问题

在移交社区用房的过程中,还需要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例如,《物业管理条例》规定了物业管理的基本原则和具体要求,包括物业服务企业的职责、业主的权利和义务等。在移交社区用房时,应确保遵守这些法规,并办理相关的手续和审批。

综上所述,社区用房是否可以移交给社区,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如果所有权归属于社区或已经获得所有权人的同意,并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那么移交是可能的。然而,如果存在任何法律或所有权上的障碍,移交可能会受到限制或禁止。因此,在进行移交之前,建议咨询专业的法律顾问以确保合法性和合规性。

二、社区进驻小区是否合法

法律分析:

不合法,中央和省市一般会出台相关文件,规定开发商或者建设单位按照居民户数,按一定比例配套社区办公及服务用房,开发商在建设及规划备案时就必须按照这个比例来建设社区用房,移交给街道社区时会签订相关合同,里面会规定不能用于经营。

另外一个方面就是现行的财务制度,社区作为一个居民自治组织,会有正归的财政预算经费用于开展工作和服务居民工作,不能有收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一百一十一条 城市和农村按居民居住地区设立的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居民选举。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基层政权的相互关系由法律规定。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等委员会,办理本居住地区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并且向人民政府反映群众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对居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

居民委员会协助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开展工作。

三、小区社区用房取得的相关手续有哪些

小区社区用房取得的相关手续有哪些如下:

1、首先需要办理用地建设的许可证,本人要去填写申请书,带上相关的证件,比如有征地的协议,要复印一下,然后还要准备户主的户口本,本人的身份证,有的还需要提供计生证明。

2、然后要办理土地使用证,还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所有的资料要进行审批,会经过初审和复审,通过村委会的同意,上级部门审核通过了之后,就能够拿到建房的许可证,才能够批准建房。

在我国,土地的所有权属于国家和集体,城市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因此,在城市自建房首先要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

其次,在城市动土还要获得许可,即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最后,如果城市自建房屋对外预售的还要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1、国有土地使用证。

土地登记申请人(使用者)应持有关土地权属来源证明相关材料,向国土资源局提出申请。

国土资源局对所申请的土地进行审查核实丈量,并划清地界,签字盖章。

土地登记机关对土地使用者提交的土地登记申请书、权属来源材料和地籍调查结果进行审核,决定对申请土地登记的使用者土地权属是否准予登记的法律程序。

最后颁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

2、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申请人提交申报,对申报资料进行审查核实经审核申报材料合格后,项目经办人进行现场勘察,符合规划要求的项目,由项目经办人完成会签工作并转设计科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经窗口发给申请人;经研究不符合规划要求的报件,由项目经办人填写“退件通知”经窗口回复建设单位。

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需要提交申请,申请资料包括:

(1)、《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表1 份,并加盖申请人印章;(2)、有关计划批准文件、设计条件或规划方案审批意见;(3)、土地使用权属证件及附图;(4)、1/500或1/1000地形图两份,地形图上应由设计单位用HB铅笔标明下列内容:

建筑基地用地界限、建筑物外轮廓及层数、新建建筑物与基地用地界限、道路规划红线及相关控制线、相邻建筑物间距尺寸轴线标号;(作图格式见《报送建筑工程设计方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地形图示意图》);(5)、符合出图标准并加盖建筑设计单位设计出图章的1/500或1/1000总平面设计图两份;(6)、建筑施工图一套,图纸须加盖设计单位图章;(7)、分层面积表(应按国家有关建筑面积规定计算);(8)、建筑工程预算书;(9)相关单位部门审核意见;(10)日照分析文件一份(可选);(11)、规划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12)、涉及拆迁的,应附送拆迁文件。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法典》 第二百三十三条 物权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可以通过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

第二百三十四条 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

四、小区社区配套用房的规定

1、社区配套用房原则上按照每百户居民30平方米的标准规划、配置,根据社区规模大小,每个社区的配套用房总面积一般控制在300—700平方米。

2、各社区办事机构对外原则上只悬挂社区党组织、社区居民委员会、社区服务站三块牌子和民政部统一的社区标识,内部功能场(室)根据其主要功能或通用功能只悬挂一块识别牌。

各部门不得以条线规定为由,要求社区增挂其他牌子。

3、社区配套用房产权属区政府,使用权属社区居委会,日常管理由所属街道办事处负责,监督指导由区社区建设管理局负责。

4、对规划建设的社区配套用房,区社区建设管理局负责做好移交协调工作,区行政事务管理局负责办理接收手续,区财政局负责筹集回购资金。

社区配套用房是指社区开展工作所需的办公、服务和活动用房,是为广大社区居民和业主提供服务和开展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的公益性用房。

社区配套用房的产权属镇街,使用权属社区居委会。

社区配套用房应具有房屋所有权证,按规定范围和要求配置,并由社区正常使用。

社区配套用房一般不得改变使用性质。

(一)基本标准每个社区至少统筹安排一处面积不少于800平方米的社区配套用房作为社区服务中心。

社区服务中心应具备办公、服务、活动场地,融入公共服务、便民服务、文体服务、居民自助互助服务、商业服务等多种功能。

其中,用于服务、活动功能的用房面积应不少于80%。

所有新建住宅项目社区配套用房按照建筑面积不少于每百户30平方米的标准配备,居家养老服务用房按照建筑面积不少于每百户30平方米且每处不少于300平方米的标准配备。

社区配套用房原则上沿街集中配置在一楼和二楼;

因社区配套用房规模较大,涉及多个楼层的,应相应配套无障碍设施。

(二)配套形式1.实物配套。

新建住宅项目社区配套用房原则上按标准实物配建。

2.货币化配置。

新建住宅项目落地社区已落实社区服务中心,且社区配套用房满足规划和实际需要时,经镇街研究决定,可以通过货币化配置,落实社区配套用房要求。

3.集中购置。

新建住宅项目落地社区未落实社区服务中心时,可以由镇街与开发建设单位协商,在社区中心区域预留800平方米以上的社区配套用房,除项目需按规定无偿提供的面积外,不足部分由镇街购置。

4.其他形式。

新建住宅项目落地社区未落实社区服务中心时,也可通过国资划拨、选址新建等方式落实社区配套用房。

对确需单独新建社区配套用房的,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按政府投资项目基本建设程序办理。

法律依据:

《城乡社区配套公共服务用房建设和管理实施办法》第二条城乡社区配套公共服务用房是指城乡社区内开展公共服务、志愿互助服务和群众性活动的场所,主要包括村(社区)党组织和村(居)委会的工作用房、党群服务阵地用房、居民群众公益性服务活动用房、社区卫生服务站,以及政府指定的其它用于城乡社区治理和服务的公共用房。

第三条城乡社区配套公共服务用房的配建应遵循城乡社区配套公共服务用房配建必须与建设项目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投入使用“四同步”原则。

若建设项目需分期完成,城乡社区配套公共服务用房原则上应按开发建设总量进行统一规划,安排在首期建设和交付使用。

五、社区用房出租合法吗

法律分析:

不合法,中央和省市一般会出台相关文件,规定开发商或者建设单位按照居民户数,按一定比例配套社区办公及服务用房,开发商在建设及规划备案时就必须按照这个比例来建设社区用房,移交给街道社区时会签订相关合同,里面会规定不能用于经营。

另外一个方面就是现行的财务制度,社区作为一个居民自治组织,会有正归的财政预算经费用于开展工作和服务居民工作,不能有收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一百一十一条 城市和农村按居民居住地区设立的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居民选举。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基层政权的相互关系由法律规定。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等委员会,办理本居住地区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并且向人民政府反映群众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对居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

居民委员会协助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开展工作。

六、退休移交社区和不移交社区有啥区别

法律分析:

如果没有征得物业公司的同意,社区私下进驻小区,那肯定属于违法行为,业主有权利去当地的房管局进行投诉。

如果是在对外招标的情况下,社区进驻小区,那就属于合法行为,你可以结合实际情况进行考虑。

法律依据:

《北京市社区管理办法》

第六条 社区组织包括社区党组织、社区自治组织、社区服务站及社区各类社会组织等。

第七条 社区党组织是党在社区的基层组织,是党在社区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是社区各类组织和各项工作的领导核心。

社区党组织由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在街道党工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上级党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团结、组织干部群众努力完成社区各项任务。

(二)讨论决定本社区建设、管理和服务中的重要问题和重大事项。

(三)领导社区居民自治组织,支持和保证其依法充分行使职权,完善公开办事制度,推进社区居民自治;

领导社区服务站和各类社区服务组织开展社区服务工作,创新社区服务机制,提高社区服务水平;

领导社区群众组织,支持和保证其依照各自的章程开展工作。

(四)联系群众、服务群众、宣传群众、教育群众,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把工作重点放到凝聚群众力量参与和谐社区建设、共同创造幸福生活上来。

(五)加强社区党建协调工作,指导社区社会组织党组织、新经济组织党组织开展党建工作;

组织、协调驻区单位党组织开展区域性党建工作,促进资源共享。

(六)加强社区党组织自身建设,做好社区党员的教育管理和发展党员工作;

与有关部门搞好社区流动党员的教育、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十七条 建立健全居民自治机制。

积极推进社区自治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

培育居民自治意识,完善社区居民自治规章。

健全社区居民会议制度,规范社区民主决策程序,提高民主决策水平。

进一步完善社区议事协商会议和社区事务听证会制度,研究解决居住在社区的流动人口参与社区居民自治的有效途径。

健全社区居委会内设委员会的工作体制,明确职责,发挥各委员会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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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曲海社区拆迁,社区用房出租合法吗

内容审核:卢恩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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