师从中国民法学泰斗江平教授,后又跟随中国政法大学现任副校长常保国教授研读行政法、行政诉讼法,毕业至今从事法律工作多年。在公司法、房地产领域以及行政法等各类诉讼案件及公司法务、合同审核等法律业务上,具有丰富的经验。
法律分析:案例1:韩先生与宋女士是夫妻关系,韩某海、韩某江、韩某河是二人生育的子女。2010年,韩先生、宋女士与小儿子韩某河签订《赠与协议书》,约定:由于小儿子韩某河对二人照顾较多,二人同意在生前将位于西城区三里河的一处房产赠与给小儿子韩某河,其他人无权提出异议。《赠与协议书》签订后,韩某河考虑到父母健在,为顾及二老感受,未及时要求将房屋过户到自己名下,后来,韩先生与宋女士相继去世。2018年,韩某河要求其他继承人韩某海、韩某江履行《赠与协议书》,配合他到房屋管理部门去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但韩某海、韩某江主张二人并不清楚《赠与协议书》的情况,并表示房屋是父母留下的遗产,三兄弟都有权继承,不同意将房屋过户到韩某河名下。于是,韩某河将韩某海、韩某江起诉到法院,要求他们履行赠与合同配合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案例2:李先生和王女士是夫妻关系,二人生育了一儿一女。2014年,李先生因病去世,对登记在王女士名下位于西城区南礼士路的一处房屋,儿女未要求析产继承。2015年,王女士与儿子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并将房屋过户到儿子名下,合同约定的房产交易价格仅为10万元,且并未实际支付。
2016年,王女士因病去世。2017年,女儿在要求继承上述房屋的过程中发现房屋已登记至哥哥名下,遂将哥哥起诉到法院,要求确认母亲与哥哥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房产案件中要解决的问题:
第一,凡以房屋为标的物的房屋确权、使用、买卖、租赁、典当、抵押等民事行为发生的纠纷,以及与房屋相关联的房屋装修、装潢、设计、附属设施的归属纠纷,当事人有权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第二,拆迁人与被拆人因拆迁补偿、安置等发生纠纷,双方协商达不成协议的,由批准拆迁的主管部门或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的同级人民政府裁决,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在接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法院起诉。
第三,单位内部建房、分配公房使用权,是单位内部行政管理行为,职工对分房有意见,或者单位分房不合理引起的纠纷不属于法院受理范围,而应由本单位或者有关行政部门解决。
第四,单位分给职工住房使用权并订有分房合同的,职工由于本人原因离职、辞职,或被单位开除时,单位根据合同要求收回公房使用权,由此引起的纠纷可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第五,因为有关部门审批建筑不当,影响他人通风、采光或者由于污染引起的纠纷,当事人可向有关部门申请解决,也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六,因违章建筑引起的房产纠纷,以及因违章建筑的认定、拆除引起的纠纷,行政机关不依法处理或处理不当,当事人不服的,可以作为行政案件提起诉讼。但是, 当事人以违章建筑物为标的发生的买卖、租赁、抵押等民事纠纷以及因违章建筑妨碍他人通风、采光等引起的相邻纠纷,可以作为民事案件向法院起诉。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 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相互有继承关系的数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难以确定死亡时间的,推定没有其他继承人的人先死亡。都有其他继承人,辈份不同的,推定长辈先死亡;辈份相同的,推定同时死亡,相互不发生继承。
法律分析:
兄弟之间的房产纠纷,如果父母有遗嘱,按照遗嘱进行。
在没有遗嘱和遗赠的情况下,继承权男女平等。
第一顺序:
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
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
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
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
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
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
法律分析:
2012 年10月份,张某兄弟姐妹四人的父亲不幸去世,留下一套房产位于秦淮区武定门,房子是老人的个人财产,房产证是老人一人的名字,但是老人生前并未留下遗嘱对其财产进行安排。
因为被告张某曾经居住过该房产,被告始终认为这套房产是属于自己的,强行搬入该套房产居住,拒绝对该房产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进行相应的遗产分割,与其兄弟姐妹三人反目,争吵打闹不断。
案情分析:
张某的兄弟姐妹三人无奈之下找到唐律师,委托其为代理人。
唐律师接受委托在了解了具体的案件情况后,为其起草了起诉状、证据清单并在南京市房产局等地方调取了相关证据,保证了案件胜诉的万无一失。
并且还与被告张某进行了一次诉前调解,在与被告张某协商无果的情况下,具状将被告张某起诉至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要求按照法定分割分割这套房产。
审判结果: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后认为,被告张某的理由无任何证据证明且其要求占有这套房产的目的不符合国家的相关法律规定,因为老人并未留下遗嘱,理应按照继承法进行法定分割,张某的兄弟姐妹均有房产的份额。
后法院依据我们原告方的诉讼请求,按照法定分割分割了该房产,诉讼费由被告张某一人承担。
张某的兄弟姐妹三人表示对结果满意。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
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
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
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在第一顺位、第二顺位的继承人均缺席的情况下,为完善代位继承制度,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
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
兄弟之间的房屋纠纷可以直接到房产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房产纠纷属普通民事案件,人民法院在收到起诉书后应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国家法律规定普通程序审理民事案件,一审不超过六个月,如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一审不超过三个月。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
房产纠纷的起诉流程是什么:
1、确认原被告,提交诉讼状和证据;
2、人民法院在收到起诉书后应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案件受理后法院发出《案件受理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并通知交费;
3、在指定举证期限内提交全部证据材料;
4、等待安排开庭,进行法庭调解和宣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六条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起诉权利。
对符合本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起诉,必须受理。
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
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
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法律分析:
兄弟之间的房产纠纷,如果父母有遗嘱,按照遗嘱进行。
在没有遗嘱和遗赠的情况下,继承权男女平等。
第一顺序:
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
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
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
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
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
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
法律分析:
兄弟之间的房产纠纷,如果父母有遗嘱,按照遗嘱进行。
在没有遗嘱和遗赠的情况下,继承权男女平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
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
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
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
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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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李先生房屋拆迁补偿,兄弟家产纠纷怎么处理
内容审核:郭一卒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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