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晨律师为不动产征收及行政诉讼业务领域的专业律师。2014年3月入职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代理案件遍及北京、上海、辽宁、山东、浙江、贵州、广西、陕西等20多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参与办理及代理企业、住宅征收拆迁及集体土地征收、行政处罚等案件多达500余件,其中部分案件备受社会关注,为促进法治建设、实现公平正义起到推动作用。执业以来,陈晨律师以专业的业务能力和严谨的工作态度受到委托人的好评和信任。
窨井盖造成他人财物损害,赔偿责任的确定主要取决于损害发生的原因及责任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如果是因为窨井盖的管理人未尽到管理职责,导致他人财物损害的,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一、赔偿责任的确定
管理人责任:窨井等地下设施的管理人有安全保障义务,应及时巡查、维护、修缮,保证设施安全。若因管理人未尽到管理职责,导致窨井盖造成他人财物损害的,管理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施工人责任:如果施工人在进行施工过程中,未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导致窨井盖造成他人财物损害的,施工人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二、赔偿范围的确定
赔偿的范围通常包括受害人的直接损失,如财物的实际损失、修复费用等。如果因损害造成了其他间接损失,如因财物损害导致的业务中断、利润损失等,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提出索赔。
三、赔偿流程的启动
受害人在发现财物损害后,应首先与管理人或施工人进行沟通协商,要求其对损害进行赔偿。如果协商无果,受害人可以向有关部门投诉举报,或者通过法律途径提起诉讼或仲裁,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窨井盖造成他人财物损害的赔偿问题,需要根据具体情况确定赔偿责任和赔偿范围。受害人在维权过程中,应保留好相关证据,以便更好地维护自己的权益。
法律分析:
民和县某农具厂下岗工人祁某在今年2月,从县城文化街步行至西街口第二个下水井检查井时,井盖突然翻起,使他的右腿跌入井中,左腿膝盖跪在井沿上,被过路人拉起,后送往县医院进行治疗,住院18天,花去医药费3814.71元,祁某伤情经青海省科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为十级伤残。
为了索赔医药费,祁某将城环局、房地产管理局、民和县某物业有限公司、民和某水暖有限责任公司告上了法庭。
民和县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因道路、桥梁、隧道等人工建造物因维护、管理瑕疵致人损害的,其所有人或管理人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本案发生地的井盖属城市道路上的附属物,属于市政管理的范围,被告民和县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局作为管理的行政职能部门,有义务维护和管理城市道路及市政设施。
但被告民和县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局未尽到维护和管理市政设施的法定义务,产生维护和管理上的瑕疵,致使原告跌入井内致伤。
由此,被告民和县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局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判决民和县城环局赔偿原告祁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误工费、营养费、交通费、鉴定费、伤残赔偿金等共计27108.03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
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法律分析:
找井盖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窨井等地下设施本身具有损害危险性,但管理人可以通过管理予以改进或避免损害发生或将其降低到最低限度。
管理人对窨井等地下设施有安全保障义务,应及时巡查、维护、修缮,保证设施安全。
因窨井等地下设施致人损害的,管理人对其承担无过错举证责任,管理人不能证明其尽到管理职责的,对受害人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
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法律分析:
造成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费和残疾赔偿金。
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四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发生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适用本法。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航空器内发生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适用本法。
第五条 治安管理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实施治安管理处罚,应当公开、公正,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
办理治安案件应当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采取有效措施,化解社会矛盾,增进社会和谐,维护社会稳定。
第七条 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的治安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治安管理工作。
治安案件的管辖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
第八条 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对他人造成损害的,行为人或者其监护人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法律分析:
民和县某农具厂下岗工人祁某在今年2月,从县城文化街步行至西街口第二个下水井检查井时,井盖突然翻起,使他的右腿跌入井中,左腿膝盖跪在井沿上,被过路人拉起,后送往县医院进行治疗,住院18天,花去医药费3814.71元,祁某伤情经青海省科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为十级伤残。
为了索赔医药费,祁某将城环局、房地产管理局、民和县某物业有限公司、民和某水暖有限责任公司告上了法庭。
民和县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因道路、桥梁、隧道等人工建造物因维护、管理瑕疵致人损害的,其所有人或管理人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本案发生地的井盖属城市道路上的附属物,属于市政管理的范围,被告民和县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局作为管理的行政职能部门,有义务维护和管理城市道路及市政设施。
但被告民和县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局未尽到维护和管理市政设施的法定义务,产生维护和管理上的瑕疵,致使原告跌入井内致伤。
由此,被告民和县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局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判决民和县城环局赔偿原告祁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误工费、营养费、交通费、鉴定费、伤残赔偿金等共计27108.03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
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法律分析:
司法实务中,井盖致人损害的赔偿纠纷有着各种不同的情形,主要可以分为以下四种类型:
第一,井盖权属主体即是井盖管理主体,其在对井盖的日常维护、修缮工作中存在瑕疵,受害人受损而求偿;
第二,在井盖权属主体之外,另有单独的井盖管理主体。
井盖管理主体在对井盖的日常维护、修缮工作中存在瑕疵,受害人受损而求偿;
第三,井盖行政管理主体存在管理瑕疵,受害人受损而求偿;
第四,行为人用盗窃等手段破坏井盖公共设施,受害人受损而求偿。
面对纷繁复杂的井盖致人损害的赔偿纠纷,应该构建和完善由民事责任主体、行政责任主体和社会责任主体相互补充的多元化救济体系,以实现受害人救济的最大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
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1、窨井拆迁补偿标准
2、窨井拆迁补偿多少钱
3、窨井拆迁补偿政策
4、井口拆迁补偿
5、拆迁井赔多少钱
6、井口拆迁
7、拆迁深井如何赔偿
8、一口井拆迁补偿多少
9、井口拆迁征收方案
10、拆迁深井如何赔偿
以上就是在明律师事务所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窨井拆迁补偿,窨井盖造成他人财物损害如何赔偿”相关内容,希望能够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欢迎咨询我们的在线律师。
文章来源参考:头条-窨井拆迁补偿,井盖伤人赔偿案例
内容审核:陈晨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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